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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论文

时间:2023-03-23 03:58:43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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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论文

  一、中国实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做法。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会计规范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英美国家为代表,采用会计准则的形式,另一种是德法国家为代表,采用会计立法和会计制度的形式。中国实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做法,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中国会计准则的发展与趋同。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论文

  二、中国会计准则的结构由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构成,并将类似于概念框架的内容归入基本会计准则,这种做法与国际惯例有较大出入,而国际会计准则不存在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之分。

  三、中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和价值重估的方法较为排斥,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国当前国情的需要,有利于避免企业舞弊和利润操纵的行为,但在经济全球化,企业购并愈演愈烈和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的今天/公允价值已跃升为与历史成本并驾齐驱的新的计量属性。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不仅广泛应用于金融工具,在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非货币性交易等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也被广泛应用。因此,中国不能一概否认公允价值的使用,从而加大与国际通用准则的差距。

  四、中国的会计准则由政府制定,依靠政府的力量强制企业执行,具有法律强制力。国际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没有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前提,其制定机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其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五、会计准则的侧重对象不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重点在于利润表,以收入、利润的恰当合理的配比为先,属于利润表观,而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重点则在于资产负债表,以资产、负债的准确计量为先,属于资产负债表观。

  在具体会计准则上,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以及披露要求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母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中国会计准则要求:(1)对子公司投资以成本法核算;(2)对联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投资以权益法核算。合营方的合并财务报表—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合营方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可采用比例合并法或者权益法核算。但是中国准则只允许使用权益法。

  2、关于固定资产准则。(1)定义名称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定义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2)会计计量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当某一类别的固定资产选用重估模式,该类别的资产应一致采用,但不需对所有固定资产也采用重估模式。而中国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成本模式。

  3、关于资产减值准则。中国会计准则禁止其适用范围内的资产转回任何减值损失,但国际会计准则仅禁止转回商誉的减值损失。

  4、关于借款费用准则。中国会计准则采用在符合条件时资本化的方法,但是在国际会计准则下,企业可选择将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或者在符合条件时资本化,但须一致采用。

  5、关于外币折算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报告实体以任何货币编制财务报表。中国会计准则无此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中国企业编报的财务报表均应以人民币反映。

  6、关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利润表只能按费用的功能列报,但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根据费用的性质或功能(根据是否能提供更可靠且更相关的信息而定)对费用进行列报。

  7、关于现金流量表准则。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使用直接法,同时在附注中通过间接法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信息。国际会计准则鼓励企业使用直接法但也可使用间接法。股利和利息—中国会计准则对利息收入(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利息费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和股利收入(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股利支付(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进行了适当分类。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这些项目在一贯性的基础上,可以分类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

  8、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果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报告日不同,子公司要进行调整或另外编制一份与母公司报告曰相同的财务报表,除非这样做不切实可行。在任何情况下,时间相差不得超过3个月,且报告期的长度和报告曰之间的差异在各期应当相同。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母子公司的报告期间完全一致。

  9、关于关联方交易披露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定义为: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是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它们则被视为关联方。中国会计准则没有对“关联方”进行专门的定义,但给出了关联方的判断标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但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它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总的来看,中国虽然没有对关联方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对构成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更加具体,更具有灵活性,符合中国现实环境中企业之间纷繁复杂的关系。

  当关联方发生了交易的情况下,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及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帐准备金额,定价政策)。披露交易的定价政策,强调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但是对定价政策没有进一步的说明,这对中国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有较大影响,可能导致报表使用者无法取得全面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其据此作出的分析判断和经济决策。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规定,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为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为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交易要素通常包括:对交易量的说明,以金额或以相应比例表示;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提供了关联交易中确定价格的几种方法,如可比不可控价格、转售价格、成本加利润法等,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交易只按产品成本计价或采取不计价的方法。

  对相同性质项目的列示: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相同性质的项目,除非理解关联方交易对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而必须分别列示外,可以汇总反映。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对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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