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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子女抚养权或归马蓉?
导语:10月18日,宝马离婚案召开庭前会议。早前,宝宝曾称什么都不要都得要孩子!据悉,法院会根据有利子女成长原则进行裁决。对此,律师分析称,一般,如果出轨证据成立,则会认为对孩子成长不利。不过,如果受多因素影响,抚养权问题迟迟判决不了的话,法院则会考虑判给双方一人一个,且女儿多会判给女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10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备受瞩目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官司,将在北京朝阳法院举办庭前会议。届时,王宝强或将向法院提交包括聊天记录等马蓉与宋喆同居的相关证据。王宝强本人将亲自出庭,而马蓉则申请不出庭,本案不公开审理。与此同时,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也将在今天16时开庭。
马蓉与王宝强的两场官司,在同个法院,同一天下午开庭,官司还没开打,王宝强和马蓉之间就已经弥漫起浓浓的火药味。据悉,王宝强向法院新增了诉讼请求,将向马蓉索取精神抚慰金10万元。就该诉讼请求,庞律师分析称,王宝强方很有可能已经掌握了马蓉和宋喆同居的证据,并在庭前会议中向法院提交。
王宝强离婚一事采访过律师。节选如下:
·上述王宝强案例中有涉及女方疑似进行财产转移的问题。姚雪律师称,今年10月9日,最高法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66号指导性案例涉及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形。该案例的发布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找到了马蓉“净身出户”的依据。但严格讲,想要“净身出户”并不简单。
·婚姻法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我们要注意这里面的‘离婚时’,如果王宝强能够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马蓉确实在离婚时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形,则法院才可能依据具体情况,判决马蓉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1、根据《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规定的原则,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如果分娩一年后离婚,对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4、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什么证据可以帮助你取得子女抚养权?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在离婚案件当事人低龄化的趋势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年龄普遍都比较小。近年来,抚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其中以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的上升幅度最大。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的案件。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原抚养方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
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离婚后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这些子女的户口并没有随抚养人迁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点,导致子女无法在抚养人新工作或生活区域内的学校就读,而仍留在户籍地继续学业。这样,抚养人实际上难以承担起照顾其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为了使其子女得到家长良好的关心和 照料,原抚养方便向法院提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2、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
中国居民移居香港、北美、澳洲等地区的情况增多,原来无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将要移民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要求子女随同生活,希望小孩能获得较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而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也有所上升。
3、原抚养方因经济困难、失业或患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据统计,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存续时间在8年以下,离婚时子女年龄在6岁以下的比例超过80%。 对于这类案件,考虑到子女尚年幼、让女方抚养较为合适的实际情况,法院一般都倾向于把小孩裁判由女方携带抚养。但随着子女的成长,子女教育、医疗等所需抚养费用越来越大,不少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失业、患病等原因,经济条件发生了改变,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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