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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证明具体流程
流动婚育证明
承办单位名称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 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证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 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婚育证明》。
发证、查验和补证程序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1、外出人员向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办理婚育证明申请表。
2、受理申请的单位核实申请人的婚育情况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包括避孕节育证明、计外生育处理执行情况证明等),并与申请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计生办。
3、乡(镇)计生办审核上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婚育证明》每12个月由户籍计生办年检一次,《婚育证明》有效期已满,由户籍地换发新证。
4、流动人口到达现居地15日内,应到从业地或现居地计生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流入地计生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后要盖章验章、登记造册,按常住人口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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