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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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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1
被告人: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
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
被告人___________在________年__月__日实施了_________。其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情节:
1. 犯罪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2. 自首、立功、认罪认罚。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_________的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作出如下量刑:
三、量刑建议
1. 主刑
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_____。
例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_________年。
2. 附加刑
(1)若适用罚金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罚金_________元。
(2)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建议判处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_________。
四、理由阐述
1. 从重情节的考量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_________,这些情节表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高,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
例如,如果被告人犯罪手段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那么在量刑时应适当加重处罚。
2. 从轻情节的考量
被告人具有_________,这些情节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对法律的尊重,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例如,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3. 综合考量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本检察院提出上述量刑建议。希望法庭在审理本案时,能够充分考虑本量刑建议,作出公正的判决。
________
________年__月__日
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王____的辩护人,依法对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提出如下量刑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王____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王____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____于20____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全部供述自己与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经过,并提供另外两被告人岑____、黄____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他两名被告人岑____、黄____抓获,使案件及时得到侦破,使受害人钟__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应该认定被告人王____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5款、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二)、被告人王____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害人钟__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王____、黄____、岑____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岑____与受害人钟__于20____年1月至3月份一直联系,并取得受害人钟__的信任,被告人王____与受害人钟__之前并不认识,由于后来王____与岑____、黄____认识后,在20____年4月份,岑____告诉王____、黄____认识济南市槐荫区一个叫钟__的女的,并说能骗到钱,让王____和黄____配合进行诈骗。王____是与岑____、黄____认识后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2、犯罪行为上的辅助作用。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钟__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____仅仅是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与受害人联系,而是由被告人岑____一直与受害人联系,并办理的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息及电话方式告知受害人账号并汇款,受害人汇款后,该款项一直由岑____和黄____控制着,被告人王____并无权掌握上述资金,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
3、分配金额上的次要作用。
(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从公安机关的公诉意见书中来看,三个人皆分得相同的6万余元,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王____并未分得6万元,因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____与黄____手中,被告人王____与其他两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没有与其他人在利益上进行过任何协商交流。
(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钱都是岑____或者黄____提出来,在分配办法上被告人王____显然没有话语权。
(3)在实际所得上的次要性。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仅获赃款5.7万元。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____系初犯,以前没有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四)被告人王____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____在20____年1月21日开庭审理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侦查阶段就已经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7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五)被告人王____积极退赃给被害人钟__。20____年8月9日,王____通过公安机关退赔了受害人钟__83666元。不但将自己诈骗的全部款项积极退赔给受害人,而且对钟__的其它损失也进行了部分赔付。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8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六)被告人王____积极赔偿受害人钟__的经济损失。由于其他两被告人无力退赔,被告人王____在20____年8月9日通过公安机关赔偿受害人26666元,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9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七)取得受害人钟__的谅解。受害人钟__于20____年8月30日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王____,向法院请求在量刑时从轻处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10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量刑计算结果为:有期徒刑3年。
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1、刑量起点为三年。依据:细则五、(七)、1、(2)
2、基准刑为五年六个月。依据:细则四、(七)、2、(2)
3、立功表现,首先对基准刑进行调整。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二2(3)及三10.
4、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 10
5、当庭认罪减10%。5.5年*10%=0.55年。依据:细则三22。
6、退赃退赔减30%。5.5年*30%=1.65年。依据:细则三23。
7、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24。
8、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25。
三、建议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王____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____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赔退赃并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并有其他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王____对自己的行为也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希望对王____适用缓刑。
以上量刑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
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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