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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核算管理建议书

时间:2024-10-02 20:26:08 建议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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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核算管理建议书

  建议书的主要格式:单位或集体向有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和领导,就某项工作提出某种建议时使用的一种常用书信,以下是“财税核算管理建议书”希望能够帮助的到您!

财税核算管理建议书

XX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为进一步规范财税核算及管理,我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贵公司实际提出了本建议书。

  由于我们提供的服务是对贵公司201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所实施的审核范围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了解贵公司所有的会计核算、税务管理及其他税种的审核。所以,建议中包括的财税核算和相关意见,仅是我们注意到的,所提建议仅作为参考。

  一、公司基本情况

  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6月1日,是XXXX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注册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XXXX;法定代表人:XX;经营范围:XXXXXX;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XX。

  二、审核过程及总体评价

  (一)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

  我们详细审核了贵公司提供的所有凭证及会计处理方法和纳税申报资料,采集相关数据;验证了各有关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与会计报表核对一致;验证了本年计提折旧(摊销)、营业成本、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损失的准确性;核实以前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未弥补亏损和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核计算了各项纳税调整项目,并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纳税调整;编制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底稿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获取了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的证明资料。

  (二)内部控制及评价

  贵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成本、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大额销售业务签订购销合同,所确认的营业收入开具发票并及时记账;营业成本按实际成本归集计算确定,成本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遵循一贯性原则,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购置的各项资产取得相应的发票等有关成本确认的资料。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预估相应的残值率,折旧年限根据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确定;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重大事项由企业集体决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申报由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负责办理。

  上述内部控制在审核年度内基本得到有效执行。

  (三)相关证据评价

  委托人提供的各项成本归集分配计算、工资费用分配、各项资产的折旧(摊销)、资产处置收益或损失的计算及各项税款的计提、申报等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内部证据,反映的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取得的与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相关的外部证据,包括支付凭证、重要的合同书等及有关机关的审批文件真实、合法。

  同时我们在审核过程中关注了以下问题,涉及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等方面,现分述如下:

  三、会计核算方面

  我们检查了会计凭证及账务处理,在检查中,我们关注到下列问题: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及其建议

  公司委托中XX有限责任公司向XX有限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3年,贷款年利率3%,以XX有限公司上收资金利率为基准利率。公司将委托贷款本金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循环委托贷款-本金”,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同时按照“金融保险业”的适用税率计提并交纳营业税。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1521)”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购入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贵公司将上述利息收入调整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二)视同销售收入问题及其建议

  贵公司将自产的天然气用于职工食堂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未按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201x年上述用于集体福利的项目计提销项税额时,账面未按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一方面影响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同时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金额也有出入,影响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金额。建议贵公司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的同时确认销售收入。

  (三)费用支出的资本化问题及其建议

  1.营业厅装修费计入“销售费用”

  贵公司201x年账面反映营业厅的装饰费139,000.00元全额计入“销售费用”,经审核,此项费用属于租入房屋的改建支出应资本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房屋剩余租赁期内均匀摊销扣除。

  2.房屋装修费计入“天然气加工成本”

  贵公司201x年账面反映门站房屋装修费710,000.00元全额计入“天然气加工成本”,经审核,此项费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资本化计入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原值,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如果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这里对新建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的列支渠道进行了明确,即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列支改建支出。而不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这里的计税基础即指“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原值。改建支出如果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加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四)账面多提营业税的原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贵公司涉及的应交营业税项目主要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利息收入)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手续费,其中:

  1.建筑业(适用税率3%)

  根据“预收账款-其他-配套安装”借方发生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预收账款-其他-配套安装”借方发生额转入递延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煤气用户拆改迁及维修”的本期发生额三项合计计提 “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201x年“预收账款-其他-配套安装”账面结转收入14,899,126.47元、“预收账款-其他-配套安装”账面结转递延收益4,572,873.53元、“其他业务收入-煤气用户拆改迁及维修”本期发生额29,606元三项合计19,501,606.00元应为本期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计算应交营业税585,048.18元。

  2.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5%)

  根据 “财务费用”明细账,按照本期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562,806.07,计算应交营业税28,140.31元。

  3.个人所得税代扣手续费(适用税率5%)

  本期个人所得税代扣手续费收入1,346.00元,计算应交营业税67.30元。

  综上,贵公司本期应计提营业税合计613,255.79元,账面计提628,746.67元,多计提营业税15,490.88元;多计提城建税1,084.36元;多计提教育费附加464.73元;多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309.82元。经与贵公司财务人员沟通后,产生差异的原因为:配套安装发票已开、税已交,但款项未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应“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但由于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原则账面上未确认收入,这部分收入虽然计提缴纳了营业税,但是未确认收入,存在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了收入确认的原则: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综上所述建议贵公司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五)营业税核算建议

  由于多计提营业税,企业账面上相应产生了计提的营业税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配比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x年版)》的公告表明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管控力度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将这种申报方式称之为“裸报”,尤其针对房地产行业特别制定了《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以规范预计利润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算填列。贵公司虽然不属于房地产行业,但是在整体税收管控高压的态势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应税收入不配比的现象将会更加明显。因此,从降低税收风险、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应税收入配比的角度建议按以下核算方法,以期达到当期应税收入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配比。具体操作如下:企业当期收到预收款但未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时:“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同时缴纳税金“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这样本期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就与应税收入相配比了。

  四、税务管理方面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甘国税批字[20xx]52号)反映,贵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xx]4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1x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201x]92号)第一条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审批,以后年度每年开展后续核查管理。除本《通知》所作特别调整外,具体审批权限、程序、期限、资料以及后续管理规定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x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规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及时组织开展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测算。统计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对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调查这部分纳税人是否继续符合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测算继续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2011年度多缴税款情况以及对201x年度税收收入的影响。

  201x年8月20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贵公司属于鼓励类第七类“石油天然气”的“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建议贵公司及时取得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审批文件,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

  (二)财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x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公告要求贵公司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损失进行了相应的申报处理,与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送白银市国家税务局,符合税法之规定。同时建议贵公司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并由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五、企业所得税审核相关事项说明

  除201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涉及的调整事项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涉税调整事项: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贵公司本年将新增的管网安装劳务(接驳费)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处理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贵公司本年通过“递延收益”新增的接驳费收入4,572,873.53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本期全额确认收入。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职工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不包括疗养费。账面计入的疗养费19,800.00元应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工伤保险

  贵公司本年度税前扣除工资总额2,889,535.89元,本年实际支付工伤保险费38,742.61元,本年因超过工伤保险费的扣除比例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9,847.25元。以上调增事项的产生系比例计提支付工伤保险费所致。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xx),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根据以上规定建议贵公司按照工资总额的1.0%计提工伤保险,以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增。

  3.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贵公司账面反映,本年度企业负担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合计为153,870.8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可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其余部分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也可以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中超过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供款。《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27号)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贵公司本年度税前扣除工资总额2,889,535.89元,税前可以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为144,476.79元,其中审核确认本年度贵公司为闫发明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有超限额列支情形,超限额列支3,459.24元,据此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459.24元。建议贵公司严格按照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标准为员工缴纳。

  4.劳动保护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据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经审核,贵公司发生的劳动保护费中有64,113.85元不符合以上规定,本年应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4,113.85元。建议贵公司按照有关劳动保护费的相关内容列支费用,对不符合劳动保护用品的其他物品的购进调整至其他科目核算。

  六、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以上为我们在此次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过程中,以独立、公正的原则提出的相关建议,所提建议如有与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悖,而难以执行的情况还望提出反馈意见,我们将继续为企业服务。另外建议加强纳税风险控制,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完善岗位责任和考核机制,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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