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毕业论文

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4-05-16 13:00:58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济法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经济法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1

  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就存在很多的争论,而关于经济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即对经济法的具体定义更是众说纷纭。对经济法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我们对经济法性质的认识。究竟经济法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是形式理性法还是实质理性法?是自治型法还是回应型法?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以为,经济法应当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质则表明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回应性,即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回应型法。经济法的回应性是经济法最为显著的特征。本文试对回应型经济法及经济法的回应性进行初步探讨,并以此窥探经济法发展的方向。

  一、回应型法概述

  关于回应型经济法,在此是借用了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理论。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根据法制的进化过程与社会的变革之间的关系,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为三类:“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法律变革和发展方向的“回应型法”。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类型的法与其说是历史发展的经验总结,毋宁说是按照理想型的方法建立的用以分析和判断同一社会的不同法律现象的工具性框架。笔者在此讨论经济法的回应性,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回应型法,也并非强制性地将经济法归为某种法律类型,而是一种研究经济法的视角,或者说是解释经济法规则与规范的一个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视角。

  关于什么是回应型法,伯克利学派的这两位学者在其著作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笔者看来, 所谓的回应型法并不是简单的对社会现实的适应,而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有区别的、有选择的回应,这种回应并不是简单地为解决社会问题,而是对法律发展的开放性和完整性的两难抉择的一种缓解。换言之,法律的发展存在着开放性与完整性的冲突,法律的稳定性或者说法律机构的负责任性要求

  法律的完整性,但这却会使法律难以应对突发事件;而法律的灵活性又要求法律具有开放性,以解决各种事变和压力,但也会存在无控制地适应各种事变和压力的问题。

  二、回应型经济法的特征

  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考察了回应型法的主要特征,同时指出,“虽然一些强大的力量极力使现代法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产生的结果却是不可靠和不稳定的”。但这并不妨碍回应型法的发展方向。至于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是否也会产生不可靠和不稳定的结果,这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但并非本文的`主旨所在。在对回应型法的主要特征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回应型经济法的特征加以探讨,也许对于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是有帮助的,同时对于窥探经济法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有助益。

  首先,经济法发展的动力加大了目的在经济法法律推理中的权威。换句话说,在经济法的法律推理中,目的占据着支配地位。回应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探求规则和政策内含的价值,而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正表明了这一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不能仅仅关注程序,更要关注后果,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益必须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经济法作为一种回应型法,它发展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领域的发展,而经济法所调整的事项又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利益的考虑必然被置于经济法的目的之内,而这对于经济法的法律推理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经济法法律目标(目的)的存在使法律义务的服从更为灵活,进而创造并促进一种文明的民间公共秩序。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目的,使得对经济法法律义务的服从更加灵活,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在服从义务并履行义务时更多地考虑目的的实现。这对于守法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有一定的作用。如此一来,对于克服共同体道德的地方观念,以及对公共秩序的危机采取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一体化的态度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进而促进法律的文明化,或者说对于民间的公共秩序的文明化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取得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以及有选择的适应性,并促进了经济法法制的变革和发展。由于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很多有着很强的政策性,这对经济法的执法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灵活性与开放性使得经济法执法机构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在遵守经济法规则的前提下灵活地采取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这对经济法执法机构的能力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经济法执法机构的能力,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进而损害到公共利益,这又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的问题,而这对于经济法法制的变革和发展又会起到推动作用。

  三、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原因

  首先,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经济法是为适应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形式。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需要国家干预”的提法本身就是一种限定,这种限定是放在经济关系的动态性以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之上的。这种经济关系的动态性以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就决定经济法必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适时的回应,在经济法的执法过程中充分发挥灵性,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而且这种干预要求必须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这对经济法如何有选择的回应社会现实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这种干预并不是随意的干预,而是在法律所确立的形式之内的干预,这无疑也是内在于经济法回应性中的法律的稳定性所要求的。

  其次,经济法的现代性也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回应性。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有学者曾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考察。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特征。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现代性要求经济法具有回应性,以适应经济法的发展,显示出经济法在推动法学发展方面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价值。

  再次,经济法的时空性也决定了经济法应当具有回应性。经济法的时空性揭示了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现实中表现为兼具独特的民主性和共同的时代性的存在形态的特点。经济法的时空性与经济法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同时经济法的时空性也表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的法律,不仅随着时间的转换而有所不同,而且对不同的民族来说也有其差异之处。如此也对经济法在社会现实的适应性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更是对经济法有选择的回应性的考验。

  最后,经济法的实质化发展趋势也决定了经济法应当具有回应性。从韦伯之后,关于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探讨一直持续着。关于经济法究竟是实质理性法还是形式理性法,曾有学者对此专门研究过。笔者在此并不是表明一种明确的支持其中一种观点的立场,而是欲从中得出对本文有益的启示。经济法的实质化趋势主要体现在法律内容的更多标准性、法律推理的更显实质性、法律职业的更趋复合性以及法律机构的更少官僚性。輥輯訛经济法的这种实质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内含了经济法回应性的要求,而且“经济法本身代表了一种新的法律模式,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发展的方向”,这种新的法律发展方向也正是与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方向一致,显示出了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当然,对于经济法实质化所面临的风险,仍然是可以通过更有效率的制度设计来平衡经济法目的的权威性和经济法秩序的完整性,以确保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

  四、结语

  虽然对回应型经济法的研究还不够成熟,甚至有学者否认经济法是一种回应型法,但这并不能否认经济法从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的转变和迈进。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回应性对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发展也应当回应社会经济变革的内在需求,在向回应型经济法的迈进过程中努力探寻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合理化进路。

经济法论文2

  近年,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急速剧增,尤其在三四线城市,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逐年递增。购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虽已成为一项强制性规定,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机构总是千方百计寻找拖延或拒绝理赔的理由,事故发生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导致大部分交通事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增加当事人的救济成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如上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形下,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并且该项赔偿不以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前提。言下之意,凡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即12.2万元内予以赔付:(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xx元,不足部分,则分情形按比例支付。对于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况,在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一种免赔事由,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无任何拒赔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时享有免赔权利。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情况下,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只垫付抢救费用,且明确规定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免赔事项上明显存在冲突,在司法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承包车辆的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或车辆的临时牌照过期等各种理由拒绝理赔,扩大自己的免赔权利,而无形之中放大了受害人的损失,其最终导致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执甚为激烈,各地法院做法也是不尽一致。

  伴随着我国机动车的拥有量突飞猛进,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很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家庭贫困。因此,我国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可以更好地促进政府履行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根据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交强险应当更多的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国家通过交强险制度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面,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我们不能简单、机械的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把该条理解为保险公司只要承担垫付责任,无需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机动车方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这显然背离了交强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交强险的法定免赔事由应当只有一种,那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不予理赔。这既可以充分保障无过错或者少量过错的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又可以统一司法应用,给审理此类案件划定同一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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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包括:资本主义概念,社会主义概念,中国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对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也随之发展和进步。经济法的含义可以是指矫正市场失灵、调整市场秩序的法律;也可以是指不仅包括国家调控的内容,也包括有关商法的内容。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从社会的本位出发,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体。经济法在目前社会的法律发展中是比较独立的、新颖的,与其他传统的法律相比较,其主要特点有: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特点,还有三大基本原则,那就是: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和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由此可见,经济法在我国的作用越来越重大,因此,要加强对学生经济法的教育,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让经济法的发展更美好。

  一、转变经济法教学的传统教学观念

  在经济法教育中,教师应当改变原有的、比较陈旧的、落后的、传统的教学观念,不断的去学习新的知识,关注经济法的,跟随经济法的发展脚步,不断地创新出新的教学模式。充分的考虑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把学生作为自己授课的对象,展开一系列的教学活动。其一,教师应该多与学生交流沟通,多了解学生,在生活中和学生成为朋友关系,融洽师生之间的关系,从而,让学生喜欢去学习经济法知识,更深刻的认识经济法这门学科;其二,教师应该制定一套适合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教学理念,给学生一个轻松、快乐的学习环境,更多的去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的能力。而且,教师在经济法的教学中,应尽可能的让学生感受到学习经济法的乐趣,致使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经济法的学习中去,提高课堂的听课氛围;其三,教师应当充分的了解学生的经济法学习基础水平和对经济法的兴趣爱好,根据学生的特点,为学生创设一个可以发挥自身优点的空间,让学生发现自身的优点,增加学习的正能量,从而促进经济法教育的教学水平。

  二、优化经济法教育教学的设计

  在经济法的教育教学中,教师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教学目标,提高学生经济法的基础水平;其次,教师应当优化经济法教育教学的'设计,让经济法的教学方法更合理、更适合学生学习,从而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因此,教师应当把我经济法教学的主线,深刻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训练学生的基础知识水平,适时利用一些教学情境,来吸引学生学习,保证课堂听课率;教师也可以结合生活中的一些关于经济法的小案例,对教学资料进行一些合理的补充,帮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相关理论,让教材理论更具有事实说服力,带动学生参与课堂的讨论与学习,提高经济法学习的有效性。

  三、有效进行经济法教育

  课堂教学第一,教师应当合理的安排教学顺序,让教学结构更有层次性,让学生更容易学习。教师应当将经济法的知识融入到教学活动中去,结合课堂结构模式,让学生更多的学习经济法知识,探究经济法的深度;第二,教师还应该多多鼓励学生,适时的表扬学生,让学生更加坚定自己的学习信念,让学生更多的去参与到课堂活动中去,为学生足够的学习空间和思考空间,让学生自由的学习经济法,感悟经济法,从而,坚定学生的学习信念,增加学习的动力,也就提升了经济法教育教学水平;第三、教师要做好引导工作,正确的引导学生学习,给学生一个正确的学习理念,让学生充满热情的学习经济法,致使教学活动顺利的在课堂上展开。

  四、经济法教育教学应当适时的课堂提问

  首先,教师在授课时,应该十分的明确自己所要提问的内容,把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知识设计到提问的问题中去,这些问题,一定要符合生活实际,还要让学生对这些问题有兴趣,这样学生才愿意去听讲,去探索教师所提出的问题,促使学生很快的融入到问题情境中去,更好的解答问题;其次,教师应当控制好课堂时间,适时的提出问题,不仅要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要让这个问题发挥教学的目的,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经济法;最后,教师提出的问题,还要把握好分寸,让学生的学习更有层次性,让学生可以根据一个小问题,循序渐进的学习经济法知识,解决经济法难题,实现高效率的经济法教育教学课堂。结束语:总之,经济法教育教学应当创新教学模式,优化课堂教学,替身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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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属于法制经济,生活中每天所发生的无数复杂的交易行为构成了市场,由法律所规定的主体制度来完成交易,并赋予其拥有交易主体的法律主体资格;交易的本质是产权交易,而交易过程的本质是履行承诺,从而就需要借助于物权法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来确定产权的内容和归属,履行承诺的过程则需要通过法律合同来维护信用。由于市场主体存在自私动机,这种现象往往会破坏市场秩序的平衡,甚至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建立。

  1.我国市场经济法体系建设的现状

  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既独立又与其他法律有着相互联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多个层次、门类齐全的市场经济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包括宏观调控、社会保险、市场管理、组织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的部门组成;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被用来调整维护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我国市场经济法的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现状,正确决策、开拓前进的基础和前提必须要重点解读经济立法的现状。目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由于高度集中的立法权与需要扩大立法权的地方所存在的矛盾,要想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必须在立法上调解好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二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有些漏洞现象存在于立法体系当中,还存在各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不协调,存在很多矛盾和冲突,同时现行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没有适应客观发展规律,需要充实、更新。

  三是由于我党深化体制改革政策的落实,政府机构职能也发生了转变,需要安排好各部门的立法工作,并且做好各部分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协调工作。

  四是我国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与世界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服务、货物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扩大服务和货物的市场准入程度;在与其他成员国公平公正地解决有关贸易摩擦的问题上存在差异。

  2.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法律制度的有机整体。目前,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支架已经制定出来,各制度之间基本达到了和谐一致。

  2.1规范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一要从法律上确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用以规范市场主体,即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确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资格,如名称、治理结构、资本等。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要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放开市场准入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逐渐被废除,采用了国际市场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责任形式和资本组织形式,制定了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规范,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是企业破产法,即市场退出机制,确立了挽救陷入困境企业的制度和优胜劣汰制度。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以债务人的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偿还的法律程序为破产制度。在企业的激烈竞争中,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通过破产制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发展。

  2.2 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海商法、信托法、证券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法律对市场起着约束经纪人行为的作用,包含合同和法律的执行,产权界定和保护,维护市场竞争,公平裁判。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为市场主体平等交易提供了遵循的原则。而其他的法律是对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卖法,或是特殊主体,如政府采购法等的特别法。

  2.3 确认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

  此法律制度分为确认和保护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权益的制度。对于有形财产的确认和保护,我国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城市房地管理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重要法律。物权法是保护财产权,维护国民生计的基本法律,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强化了国有资产保护,贯彻了对农村的基本政策。而无形财产指的是知识产权,确认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即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制度。

  2.4 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也会损害市场发展,市场发展的本身也有一定的无序性和盲目性,使市场发展两极分化,破坏了人、社会和自然之间和谐。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为政府依法适度干预经济和间接宏观调控提供保障,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预算法、价格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等经济法律。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是这些法律中最基本的法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在国家的市场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通过反垄断法,既减少了市场垄断推动了市场竞,又促进了技术的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反对企业以窃取商业机密、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提高竞争优势,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3.结语

  要想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创建公平、公正、有秩竞争的市场环境,必须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法体系,制定出科学合理、遵循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法,从而起到保护我国经济安全、加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作用。

经济法论文5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作用越来越突出,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在这样一种大的环境之下,构建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显得越发的重要。本文中首先提出经济快速发展下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的标准进行分析,最后就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展开思考。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主要指的是经济的发展能够实现无限循环,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改变目前经济发展存在着的较多弊端。但是要想真正从传统经济发展转变为循环经济,必须依托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

  1经济发展问题的提出

  近十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极为快速的发展,但是相应的问题也随之逐渐的展现出来,在高速经济发展之下,我国的资源也得到过度的开采,反过来也制约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次,过去没引起重视的废弃物等也对环境造成较大的破坏,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在此形式之下,提出了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加大发展循环经济的力度[1]。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许多企业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的执行,政府部门对信息的完善和管理也没有得到特别的重视,使得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为更好的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对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每个企业单位,每个人都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

  2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的标准

  在学习之余,通过查阅相关的参考文献,并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几种完善法律体系标准:首先,相关部门应当明确立法的宗旨,明确立法的真正意义所在,才有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如:当前针对循环经济开展立法的德国,在立法中对企业生产中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进行明确,尽可能的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通过资源变为产品,再到再生资源的过程,实现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2]。其次,完整的法律结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并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完成的,其常常需要较长的发展时间,在实际中不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最终构架出完整的法律结构,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第三,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具有较强的协调性。循环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有着较多的人员参与到其中,为促进众多人员在循环经济发展中能够更加顺利和协调,要求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具有较强的协调性。第四,保证制定法律的有效性[3]。法律本身是否具有有效性决定着其能够发挥出的作用,如果法律在制定之后,并不能够严格的去执行,就变为了一纸空文,完全起不到任何的效果,更谈不上对企业和人们起到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3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分析

  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90年代,循环经济已经开始被一些人关注,并且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构建已经取得较大的发展,但是仍旧存在较多的问题。经过对当前我国的一些循环经济法的研究和分析,发现我国在循环经济法上面的内容已经较为丰富,同许多西方的发达国家一样,也更加倾向于合理利用废弃资源,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但是在具体的细节上仍旧表现出一些不足之处,如在循环经济立法基础《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法律发过更多的是对企业和群众加以引导,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使得其在执行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效果低下[4]。其次,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有着许多原则性的描述,使得在具体执行中变得可操作性较弱,在其中存在着较多的漏洞,让部分企业能够有机可乘。从整体上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展开分析,我国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的部门逐步地建立起相关法律法规,这种情况直接造成我国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上存在着混乱,不具有系统性的现象。除此之外,在协调性和科学性上也有着较大的缺陷,很多法律法规只适用于部分的区域内。

  4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思考

  4.1立法宗旨上做出完善:我国应当进一步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将循环经济的发展上升到足够的高度。然后从宪法上承认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专门设置相应的宪法,其它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可以让循环经济法的有效性更高。

  4.2立法结构上进行完善: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建立上,应当从科学性、协调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考虑,对当前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初始阶段可以从较为熟悉的领域进行,然后逐步的展开,将现行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中无用和有弊的删除,对有利的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的完善[5],最终制定和修改专门法、基本法。

  4.3协调性上的完善:在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还应当注重协调性上的完善,经分析主要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完善:第一,要注重不同层次之间的法律法规的协调性。第二,要注重相同层次之间的法律法规的协调性。第三,要注重整个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性。保证建设的法律法规符合立法的宗旨。

  5结束语

  综合以上所述,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根本在于国家应当对循环经济的作用和意义引起足够高的重视,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并且明确建立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宗旨,保证所建立的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和有效性。相信在未来的时间里,我国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促使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汝琦.建立与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1,01:89-92.

  [2]王作全.对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思考———以日本循环型社会建设法律体系为视角[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4:124-130.

  [3]谢军.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的思考[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7,01:18-19.

  [4]刘芳,李慧明.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研究[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5,12:70-73.

  [5]马江.论如何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基于国外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分析和借鉴[A].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一卷)[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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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范围内的工业革命兴起与发展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已严重破坏了地球的生态环境,并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当前,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非常重视发展低碳环保经济,大多数国家就发展低碳经济已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提出了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目标,并坚定不移地承担履行国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 一) 低碳经济的概念。

  20xx 年,在英国召开的“向低碳经济迈进”的高层会议之后,低碳经济概念很快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越发重视本国低碳经济发展问题与履行国际社会责任的问题。所谓“低碳”英文为 low carbon,意指较低( 更低) 的温室气体( 二氧化碳为主) 排放。国内外学界对低碳经济这一概念并未形成共识,尚未给出一个确切而统一的诠释,这充分反映出各国基于自身国情来发展低碳经济的诉求。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低碳经济是有别于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发展模式,是一种绿色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以清洁能源开发和高效利用为重点,以调整产业结构和创新制度设计为契机,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为目标。

  ( 二) 低碳经济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层面上剖析低碳经济的特征,主要有: 一是广泛性,低碳经济涉及到建筑、消费、环保等多个行业,低碳经济法律调整的内容也日渐增多; 二是多元化,低碳经济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对传统法律关系的一种突破,它是以全球为基准点,包含国家、机构组织、企业、公众等多个层面,主体体现多元化的特征; 三是非强制性,我国目前是以政策法和促进法的形式要求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多采用税收、金融、市场等手段引领低碳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缺乏明显的强制性特征; 四是强调政府的责任性,市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与外部性,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及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单靠市场的调节作用,可能很难保障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国际公约、各国政府都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

  ( 三) 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阐释。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发挥规制作用。法律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反映了法律规范建立到具体权利义务实现的整个动态过程。法律对低碳经济的规制作用主要体现在适当性功能、目标性功能与强制性功能等三个方面。通过三个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使低碳经济发展更加符合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将低碳理念转化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指南,并实现环境利益与相关利益之间的公平分配。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低碳经济法律规制,推进低碳经济健康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现状。

  ( 一) 隐含低碳理念的法律规范。

  中国一直将节约使用能源,加快研发节能环保技术,以环境指标、排放标准等作为国家未来制定发展规划的硬性指标,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政策措施,奖励与惩罚并重,这其中也包含了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为适应低碳经济发展要求,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这些主要单行法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导向与支撑作用,其隐含的低碳理念在相关法律的具体内容上均有所体现。

  ( 二) 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及能源危机,为更好的履行国际社会责任及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政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20 世纪 90 年代中国已分别加入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议定书》。从政府颁布的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 《中国 21 世纪议程—中国 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十一五”规划纲要》等。在政策措施中,政府会对具体减排任务、能源发展目标、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排放指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氨氮排放总量等内容进行说明。通过颁布与实施蕴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规划,政府从加入国际公约与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 一) 低碳经济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立法空白。

  在法理学中,制度结构要以体系为基础,要求法律体系与制度结构保持一致性,不能够相互缺乏支撑,互不关联。从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来看,缺少一门专门的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而不是分散在《宪法》、《环境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涉及的领域过于繁杂,加大了低碳法律制度间的协调难度,不利于互相兼容。此外,针对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仍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存在能源单行法律缺失的现象。

  ( 二) 现有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的操作性不强。

  首先,受我国法制建设的传统影响,低碳经济法律具有条文受我国法制建设传统的影响,很多条文没有具体化,而更多体现为粗略化、原则化,虽然有利于应用的灵活性,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有的没有细化的奖励手段和奖励程序,缺乏足够的操作性,难以满足低碳经济发展需要。

  其次,在低碳经济领域存在政府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的现象,在现有低碳经济法律条文中过于重视政府的权利,而常常忽略了企业或个人的权利。此外,法律法规中相应的硬性数字指标数量过少。

  ( 三) 现有低碳经济法律的激励性功能较弱。

  为了鼓励我国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采取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措施,我国政府在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专门制定了奖励激励政策,但从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仍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体系不完善。现有的激励性政策措施多以政府采购、专向性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为主,多为依靠政府命令手段彼此孤立实施,缺乏有效的整合和联动。第二,措施权威性不够,有关激励性措施的条文常用“具体办法由……制定”结尾,法律条文内容宽泛化,不够具体,立法机构层次较低,使得激励措施的权威性不够。第三,执法缺乏协调性,现有的法律政策缺乏具体的执行内容,多为原则性、政策性的陈述,执法过程中能否协调尚存疑虑,阻碍低碳法律规制建设的发展。

  ( 四) 现有低碳法律的监管机制落后。

  目前,我国低碳法律监管机制方面以形成行政机关监督为主,以社会团体与公众的舆论监督为辅的'监督体系,但监督效果仍不能满足预期。一是现有低碳法律政策权力与义务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政府、企业与个人应享有的权力及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对于低碳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违背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可以起到惩罚作用,增加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如果执法依据与执法标准不统一,将使污染企业很难形成稳定惩罚程度预期,导致执法效果及监管有效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社会团体与公众在现有低碳法律监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不能有效保障低碳发展诉权。

  四、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 合理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发展低碳经济,法制必须先行。根据法律效用最大化原则,构建符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实际的法律体系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要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制度保障路径。通过合理评估政策与法律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有利性,在政策性措施与法律措施之间进行合理抉择; 在需要用法律规制的领域合理选择不同的法律方案; 优先确立起我国所承诺的国际公约下的国内法保障机制。其次,酝酿制定低碳经济基本立法,并做到具体化,有针对性,而不是宽泛化与原则化,并作为统领其他相关子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并在其中明确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理念、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运行机制、监管机制等完备的权责体系。再次,梳理并修订现行低碳经济立法。在《低碳经济促进法》的引领下,加强对其他现有涉及低碳经济法律的梳理、修订,完善其相关配套法规与政策措施。最后,制定低碳经济专门领域立法。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经过充分论证,选取重点领域,有重点、分先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能源、消费、交通、财税、贸易、计划、就业专门领域的立法修法,以此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 二) 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

  公众个体是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参与者,更新公众个体低碳法制观念,有助于个体更加自觉地履行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首先,进一步加强公众个体对低碳经济的认识。

  政府部门、媒体机构要承担起低碳经济的宣传责任,要对低碳经济的概念、特征、重要性等内容进行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个体树立正确的低碳经济的理念,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最终促使企业改变自己的营销策略。其次,进一步提高个人低碳领域的法制观念。

  低碳经济的法制观念作为一种新兴的产物,要想被大众认识并且被接受需要一个过程。要通过宣传、激励等多种措施加强公众对低碳领域法律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充分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公众的正当诉求政府环保执法部门要给予支持,甚至可以适当给予公众作为主体提出诉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的作用。再次,进一步约束和引导大众选择低碳消费。不断扩大低碳消费知识教育,提高大众对低碳消费的价值认同和理性认知。完善消费立法,实时出台生态消费税、燃油税等制度,进一步拓展奢侈品与奢侈行为消费税的范围,改变大众的消费习惯,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 三) 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法律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执行与监督机制的保障。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机制,使得我国低碳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顺利实施。首先,建立专门的执法和监督机构。为了保证执法、监督行为的公平有效,需要分别设立低碳经济执法和监督机构; 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限定执法主体的范围。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切实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 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分离,相互独立,分工明确,监督机构重点对执法队伍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其次,强化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为了保证低碳经济执法行为的有效进行,必须建立起以行政监督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众监督为辅助的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落实监督措施,强化低碳经济法律政策的落实。再次,拓宽公众参与及投诉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授予公民基于保护气候、环境、资源的适格主体地位,完善公众的环境索赔权和诉讼权; 保证公民知情权,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立法,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监督、救济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环境信息明确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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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杨新莹。 低碳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 生态经济,20xx,( 05) 。

经济法论文7

  在我国企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给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日益激烈的经济冲突,我国近年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法,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1].在国家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可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对各类经济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最大程度上保障社会经济的公正、公平,进而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下文主要分析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有效运用.

  一、经济法用于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可行性分析

  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经济法之所有可以运用其中,是因为经济法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 一 ) 经济法的核心在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各类经济活动中,其涉及的经济活动主体构成较多,包括经济关系、经济主体、经济资源等[2].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整体构成需要随之发生变动和调整,其中就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经济法就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而产生,且作用的核心在于经济活动方面.

  ( 二 ) 经济法涉及面比较广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涉及面比较广,既影响横向的经济活动,同时又影响纵向的经济活动,且其采用的手段非常多样,比如惩罚、限制、不畅、禁止等,故而可以综合调控、管理现代企业商务管理活动.

  ( 三 ) 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纵观人类经济活动,在商品经济尚未发达的环境下,经济活动并不活跃,所以并不需要相关法律来进行管束.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商品交换发展起来后,经济活动日益活跃,此时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管理,经济法在此背景下产生.

  ( 四 ) 经济法可以调控、干预国家经济活动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经济环境也更加复杂[3].在此形势下,需要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引导,调控和干预国家经济活动.运用经济法,可以达到上述目的,进而维护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运用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日益受到现代企业的重视.在商务管理中,经济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一 ) 运用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打压同行业的对手,采用不正当的方法,比如窃取其他企业的核心技术等.为了规范市场竞争,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与此同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经济法,比如《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述经济法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企业的技术进行专利保护

  2. 保护企业的商标;

  3. 保护企业的著作权,从而保障数据安全;

  4. 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4].

  ( 二 ) 运用于企业公司制改造中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企业需要不断加强制改造,但其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将经济法运用于企业制改造中,可以有效调整、解决相关问题:

  1.调整股权结构不合理.一些企业在制改造的过程中,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进而影响企业的规范运行,《公司法》对公司制改造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形态、步骤、模式等,进而合理调整企业股权.

  2. 调节股权不平等.在企业制改造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部位股东的利益,《公司法》明确规定同股同权,进而有效保障了股东的合法利益.

  3. 监管法人治理的结构.通常情况下,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讲,其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处于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但是,由于一些企业未设置股东会,导致管理结构发生问题,应用经济法可以进行有效监管.

  ( 三 ) 运用于电子商务中随着现代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比如互联网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交易方式存在安全隐患、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较难、不同国家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等.鉴于此,要想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有序开展,需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交易上方的责任与义务,制定电子商务法律,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 四 ) 运用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管理中对于任何企业来讲,均具有所有权与经营权,前者是针对企业所有人来讲,包括依法享有的沾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后者是针对董事会、公司经理人员代表法人而言,主要指的是对企业进行经营的权利.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存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的情况.如果国有企业发生上述情况,则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果私有企业出现上述情况,则会导致资产受损、企业管理混乱等.

  为了有效避免企业出现上述问题,国家出台相关经济法,对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二者混淆不清的情况,进而确保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愈加完善,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经济法可以运用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公司制改造中、电子商务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管理中.因此,国家在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当前企业的发展、市场特点等因素,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林颖 . 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应用 [J]. 现代商业 ,20xx(24):274.

  [2] 熊靓 . 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运用研究 [J]. 旅游纵览 ( 下半月 ),20xx(12):6.

  [3] 李凤华 . 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分析和探索 [J]. 时代金融 ,20xx(14):102.

  [4]李博.经济法在企业商务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商贸,20xx(22):56.

经济法论文8

  摘要

  经济法的违规违法行为侵害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中有个人诉讼的情况出现,但是更多的还是需要社会公诉,依靠国家强制的公共法律诉讼。当然,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都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部分,缺一不可,作用十分重要。

  关键词

  经济法、私人、实施

  一、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经济法实施针对私人的时候主要包括各个企业、组织与个人等个体在实现或者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时候,利用经济法来执行,这种行为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诉讼与仲裁。

  (一)私人实施中私人的内容。经济学中最大的假设前提就是“经济人假设”,这也是经济法中私人的角色,具有利己特性和理性假设。经济法中的私人不懈努力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会不遗余力地捍卫自身利益。利益的存在是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的根本动力,这己经不仅仅是利己特性使然,而且也是私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天然的属性,就是为了利益而来。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前,会有充分的权衡准备,利用自身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判断作为或是不作为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但是由于私人知识结构缺陷、所处社会环境以及个体风险偏好等,私人的判断不一定就是最优化的决策,这种利己和理性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中,需要政府力量的引导和激励,进行有效实施。

  (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有重要作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主体对象的氛围非常广,所以有重要的作用。第一,经济法并不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参与市场行为的',私人实施可以保证经济法实施的有效性;第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有利于保证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促进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力度;第三,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法律完善的过程有滞后性,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正好可以有效缓解这种情况,保证在完善前各方利益都得到保护回。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国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法律,尤其是一些人员反映的问题,保证我国经济法相关法律内容的完善性,提高他们合法利用经济法律的认识和能力。

  二、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经济法主要就是为了促进市场整体经济的发展,在整体范围上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益。这就需要经济法在私人实施的同时,推动经济法社会实施。社会实施的对象主要包括社会上某一类别或者某一个行业整体上实施经济法的行为,内容主要是集体的公益诉讼。

  (一)单独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单独诉讼一般发生在私人实施经济法的情况下,当满足原告的個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被告的具有一足的针对性的损害行为的条件时,原告才有对被告发起单独诉讼的条件。集体公益诉讼一般发生在社会实施范畴内,与单独诉讼不同之处是被告者的行为对社会公众权益的损害,即集体社会公益被被告者而损害,公众权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益。公益诉讼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挽回受害者的损失,同时也让被告者为其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严禁再犯。公益诉讼存在赔付金的问题,当原告胜诉时,原告的职业律师会获得酬金,但是这也对社会公众权益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公益诉讼中职业律师的胜诉酬金应该有一套详细严格的规范。

  (二)公益诉讼的缺陷分析。目前对于公益诉讼的归属,属于私人还是社会实施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为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因为集体公益诉讼是由社会组织或是个人发起的,而且在中国的法律程序上是民事诉讼法。但是,发起人的身份并不是只能由公与私来区分。发起诉讼的社会组织或是个人,不管其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权益按照一足的社会契约组织在一起,以维护者的身份来参与法律实施的。此外,之前在未颁布刑事诉讼时,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也是通过民事诉讼受理的。行政诉讼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只是在刑事诉讼颁布之前暂时使用民事诉讼程序。而公益诉讼也只是暂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因此并不能因为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就把公益诉讼归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在国外已有专门的集体公益诉讼程序法出台,比如瑞典已颁布的集团诉讼程序法。

  三、提高我国经济法实施有效性措施的合理设想

  首先,完善经济法的时候注意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所以,要根据各地方执法部门具备的条件,然后提高执法部门团队的专业能力,提高每个员工对经济法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要了解其他类别的法律,并且在执行的时候有灵活;其次,相关执行部门提高监管力度。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首先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然后注意执法人员的诚信度,所以要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和社会的利益;最后,提高经济法实施的信息化水平,这是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通过信息化设备将各地区的情况联网录入,这样就可以保证各个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不会再认为这个地区没有我的信息,犯法也没有问题的想法,同时也提高执法部门的先进性。

  四、结语

  总而言之,研究我国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和相关部门一定要重视。国家还要认真分析当前社会的情况,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要求与法治社会建立有机结合起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我国法律体系的先进性,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经济法论文9

  1 经济法的概念及发展历史

  经济法是站在国家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总称。经济法的地位在国家对经济决策上的作用也很大它是经济法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基础也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对经济的追求就存在不同的方向进而大家对经济法的争议和不同意见就层出不穷,大家对经济法的理解也不同,比如资本主义国家:初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总称;日本丹宗昭信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有人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有人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国的卡斯凯尔和库拉乌捷,日本的西原宽一等,主张以企业为中心来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法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人们更多的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这也可以归于“企业法说”的范围;也不乏有人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而两分法、大经济法说、纵横统一经济法、经济法商法化理论等则是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解。

  我国的经济法因为受多国经济的影响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我国要结合我国国情经济发展现状制定符合自己的发展路线。

  2 对现代性的理解

  现代性是一个综合性整体性较强的一个概念,涉及的知识面也很广经济、政治、文化全部涵盖在内,它的核心价值是理性而自由又是其根本,他们就是让我们在传统和现代中理性的做出选择,在一定的政治基础上让我们对文化采取博爱,自由的态度,我日三省吾身孔子时代就开始倡导反省,在我们进步的现代社会当然反省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也要对现在的经济法时常反思才能进步。

  3 经济法现代性的体现

  3.1 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每个都有追求而每个人的追求又因人而异,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了良好的经济基础我们我们才能有更高的追求如果你连自己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都不能解决何谈精神追求,每天都会为三餐奔波根本不可能有时间去寻找自己的精神寄托并实现它。而现代我国已经大部分过上了小康生活可以在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上追求更好的生活对精神世界的追求也变成了大家追逐的目标,人们对自己权益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保护和权利的实施问题越来越关心了,因此法律成为了人们精神追求的一部分。又因为时代发展不同人们对不同法律的关心程度重视力度也不尽相同,在私权、契约等关系中体现的传统法与国家的自由经济论和自由放任政策都具有一致性,而经济法因为其产生时代不同所以其精神追求也不同。

  经济法从它的名称就可以看出其中处处透漏着与经济有关的内容,经济规律,经济活动,与经济有关的体制法度、政策、杠杆等都与其有着紧密的关系。由此“经济性”和“机制性”就自然而然的成了经济法的显著特点,这就是经济法与其他传统部门法律的不同之处,事物都具有相对性通过比较才可知各自的优缺点,就像现代法和部分传统部门法律相比其现代性就相对明显,现代性梳理成章成为其特性。

  事实上经济法和现代性是统一的,在现代的快速发展下经济也要跟上时代的脚步才能实现经济的高效性,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的变化中我们要协调社会和经济的矛盾使双方都可以取得最大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由此得知现代经济法是目标和效率共同发展的,既达到了传统法的要求满足私人权益也保护了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3.2 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不管多么好的事物都要看适不适合自己,如果不适合自己他再好对你而言也发挥不出他最大的作用。正如诺斯(D.North)教授所说的路径依赖理论一样。经济学在统一的传统部门法产生的条件下还需要根据自己的时代现状制定相应的经济法,所以说经济法的发展要根据自己的时代背景来考虑那么就要看它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起点不同飞的高低也就不同,目标追求自然不会相同。因为时代发展不同经济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就会相应的产生问题,而问题解决方法又是根据传统部门法律来实施的,那么对于问题的解决就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些问题的产生就促使经济法向更快更好的方向发展。在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中曾有很多人对其提出质疑正是这些质疑使其发展的更好。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是经济法是在传统部门法不能适应时代发展,跟不上市场节奏是应运而生的。因此现代经济法的发展离不开这个大的.经济背景。

  3.3 经济法在结构制度上的现代性

  人要全面发展才可以取得更好的成绩,社会要多元化发展接收对我们社会发展有利的内容才能进步更快发展更加迅速,所以经济法也要全面发展才不会被时代所淘汰,被社会所抛弃,在结构制度上也要做到现代性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法使经济法现代性飞的更高更远。要想经济制度结构现代化就要对各种复杂的经济政策进行了解和掌握可以在出现问题是灵活快速的解决,不论在制度的形成、构成、运作上都要做到现代性。构成上的现代性主要体现在“自足性”而在运作上的现代性主要体现在政府权力膨胀和经济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调控性。社会制度新要求的发展使传统部门法的使用者都深刻体会了现代经济法自足性的优点与传统的不足他们形成鲜明的对比。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经济法结构制度的现代性将慢慢的被广大人们所使用传统法将慢慢淡化。

  4 结合客观事实进行分析

  就目前经济法而言虽然较传统部门法而言优点多多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而言仍处于“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的这一必要性假设之上忽略了研究中的应有价值,在服务方向上基本向国家靠拢没有实现对人们私有权益的有力保护。

  综上所述,基于我国国情,我国的经济现代性虽然发展的比传统部门的法律优先高效很多但还是发展的不够全面不够彻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发展中我们要做到扬长避短,并在进程中改革缺点优化整个系统使其更加完善高效达到人么预期的效果。做到不但满足国家的政策要求达到国家的指标也要使人们的私有权益得到体现,让双方都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卷,其他部门也要接受新鲜事物敢于尝试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经济法论文10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票据抗辩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首先,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票据法意义上的对抗是票据债务人对抗票据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单从票据关系而言,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因负有票据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债务。但有时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发现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为了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规定抗辩事由,允许票据债务人遇有法定抗辩事由时,可以据此对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

  其次,票据抗辩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法规定抗辩制度的目的是由票据债务人依法定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请求,拒不履行票据债务以保护正当权利人。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时,只能以此为目的。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的效力是票据债务人不履行票据债务,以阻止不法票据持票人和不法取得票据者取得票据利益。票据债务人是依法抗辩的,在法律上当然地发生这一效力。

  第三,票据抗辩须以法律事由的存在为要件。因为票据抗辩有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效力,所以如果票据债务人任意或滥用抗辩,必然会影响票据的安全性、简便性和信用性,最终阻碍票据在流通领域内的流通。

  为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的抗辩必须有“抗辩事由”,对于滥用抗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票据法》第62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不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这里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认识和掌握票据抗辩理论时,首先要弄清楚民法上的抗辩和票据上抗辩的关系。票据上的抗辩是以民法上的抗辩为基础,但票据法上的抗辩和民法上的抗辩又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票据法的抗辩属于绝对抗辩权,即从根本上否定票据权利存在的抗辩权;而民法上规定的抗辩权一般只是对抗请求权的抗辩,它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权利的存在。例如民法上规定的时效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定抗辩的原因。当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已经届满时,权利相对人就可以依此抗辩原因而拒绝履行义务,但不能,也无需否认权利人之权利的存在。而在票据 法上,一旦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如票据记载事项不完整或已被持票人故意涂销等,票据付款人都可以从根本上否认票据本身的效力。另外,在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变动时,即有债权债务的转让时,民法侧重于保护债务人,所以它规定: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让与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都有对受让人行使。因此,每当债权让与一次,债务人对前债权人(让与人)所能行使的抗辩都能向新债权人(受让人)行使。而在票据关系中,票据的转让较之普通债权的让与要频繁得多,如果仍然适用以上民法的规定,就会阻碍票据的流通。例如甲发出汇票交给受款人乙,经过付款人丙承兑后,丙即成为主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乙如将汇票转让给丁,丁又转让给戊。票据的转让如依民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当戊持票向丙行使权利时,丙所有对甲、对乙、对丁能行使的抗辩也都能对戊行使。戊这时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这势必造成任何人不愿受让票据,票据的流通将不可能。所以出于对票据流通性的考虑,各国票据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凡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获得完整的票据权利。除票据法上的抗辩原因外,一切票据义务人都无权适用民法上的规定来对抗正当持票人。 在票据流通领域,债务人对票据上存在的抗辩原因很多,根据这种抗辩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理论上通常将票据抗辩分为两种:

  (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由于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这种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包括两类:

  1.任何被请求人均可对持票人主张的抗辩。这种抗辩系基于票据本身的某些缺陷而得由包括债务人在内的所有被请求人主张的抗辩。例如

  (1)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而主张的抗辩。凡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票据本身不产生法律效力。这种因为欠缺法定的记载事项而造成票据的无效是绝对的。当持票人以这种票据主张票据权利时,被请求人都可以行使抗辩权;

  (2)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的抗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对此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3)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

  (4)票据债权因依法付款而消灭的抗辩;

  (5)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的抗辩。任何票据债务人,凡已依法提存票款的,均视为已经履行债务,其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就此结束。

  (6)票据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张的抗辩。这是有汇票和本票的债务人行使的、有时间性的抗辩权。只能对持票人要求其付款时主张暂不付款。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例如:

  (1)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无票据行为能力或限制票据行为能力的人,在未获其法定代理人许可的前进下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当属无效票据行为。可以以此对抗所有持票人。

  (2)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票据伪造是假冒他人签章而非真正的票据行为人,所以被假冒人无须承担任何票据责任。票据变造时,在变造前票据上签章的人只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不承担票据责任。

  (3)无权代理的抗辩。无权代理及超越代理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因未经受权,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代理效力。作为票据债务人的本人可以此对抗所有持票人。

  (4)票据债权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票据法上的权利,对于不同的义务人有不同的时效期间、票据债务人可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持票人行使抗辩。

  (5)承兑撤销的抗辩等。

  (二)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可用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2条等是对人的抗辩的法律依据。当票据的持票人发生变更后,票据债务人的这种抗辩将受到影响。对人的抗辩是以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所以对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抗辩。主要包括两类:

  1.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例如:

  (1)持票人破产或其债权经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时,即失去受领能力;

  (2)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当持票人所持的票据为记名票据时,持票人必须以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存在。如果持票人所持的票据背书欠缺连续性的,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2. 只有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例如:

  (1)欠缺对价的抗辩。在直接相对的当事人之间,如果票据权利的转让是以支付约定对价为条件时,在持票人没有向票据出让人支付约定对价的情况下,出让人有权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2)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票据行为是由依法记载和交付两个行为组成,所以当票据已记载但尚未交付而遗失或被盗窃时,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拾得者和盗窃者行使抗辩权拒绝向其付款。

  (3)原因关系欠缺或已消灭的抗辩等。

  为了确保票据的流通和安全,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抗辩规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从立法角度而言,票据抗辩和票据抗辩的限制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将抗辩事由限定在票据债务人与其直接相对人之间,善意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所以,从票据抗辩的内容上来看,票据抗辩权的'限制只发生在票据流通中与人的抗辩有联系的场合。就以上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来说,如票据债务人是承兑人时,汇票的承兑人之所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而以予付款就在于他从发票人那里获得了补偿的资金。其补偿内容可能是发票人曾供给资金;也可能是承兑人对发票人负有债务,而以承兑汇票,作为偿还债务的一种方法;还可能是发票人与承兑人之间有信用合同等。上述资金的补偿如有欠缺,承兑人就可对发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持票人为发票人以外的人时,承兑人就不能以发票人没有供给资金为由,而向持票人进行抗辩。再如甲向乙出售货物,为收取货款,以乙为付款人发出汇票交给受款人丙,汇票经乙承兑后,而甲并没有交货,丙持票请求乙付款,乙不得以甲没有交货为由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丙而拒不付款。在此例中,甲与乙因基础关系发生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这一抗辩事由,被法律切断而仅在甲乙之间有效,持票人丙不继受甲的抗辩事由,乙的抗辩权受到限制。 另外,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而言,仍以票据债务人为承兑人来说,无论是承兑在先转让在后,还是转让在先承兑在后,承兑人均不得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善意票人。例如发票人甲因向乙购货,签发本票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货。但到时乙不能交货,反而持甲签发的本票向甲请求付款,甲可以向乙行使票据抗辩权。然而如果乙已将甲签发的本票通过背书的形式转让给善意持票人丙,丙于本票到期日向甲请求付款时,甲不得以乙未交货这一事由,对抗丙的请求权。以上说明把债务人与发票人之间存在的人抗辩只限制在他们之间。把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的人的抗辩也限制在他们之间,不许把这些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也就是说,票据一经转让,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就不能随债权而转移到受让人身上去。 由于票据在流通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也做了例外的规定。《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接受票据的除外。所谓“除外”应理解为,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法》第11条规定的无代价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也即取得票据的人即使是善意,如果没有付代价或没有付相当的代价,只能享有与其前手相同的票据权利。如甲发出票据给乙,丙窃得票据后将票据赠送给善意的丁,或以不相当的代价让与给丁。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丁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这种也属于票据抗辩权的除外情况。

  由此可见,票据抗辩权不受限制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仍接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其请求而不履行票据债务;

  二是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与该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但未被“切断”,反而转移至持票人,所以当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债务人得以无对价取得为由行使抗辩权,而拒绝付款。以上两点是关于票据抗辩的特殊规定,它是票据法为了促进票据流通所特设的,所以如果票据不处于流通领域时,这些规定也就不适用。对不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背书或交付)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如由于税收、继承、公司合并、法院拍卖等而取得票据的,这些规定也不适用。

经济法论文11

  一、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谈及经济法的政策性,就不得不提及“经济政策”这一概念。一般认为,经济政策是指经济政策主体在某种特定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采用经济政策手段,去实现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行动或者行动方针。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职能都是为了实现对国家经济的管理,追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共同目标。法律都来源于人民意志,统一于人民意志,是集中和体现人民意志的不同形式,经济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规范化,可以说,经济政策是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依据。但经济法律、法规不是经济政策的简单重复。因为在经济政策法定化过程中,要进行修改、提炼、废弃一些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不符合现实和发展需要的内容,所以定型化了的经济法律、法规,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经济政策。虽然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一样,都是根据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制定的,但经济政策只是力求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而经济法律、法规则是比较正确地利用了客观经济规律,并把经济规律法定化、制度化。经济政策的“活跃性”区别于经济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当国内或国际局势发生变化时,应对的政策会及时的随之调整变化,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与之相对的是经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其调整的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这是由其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经济政策的“指导化”区别于经济法的“具体化”。由于经济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路线,不可能很具体,一般都较为原则。而经济法律、法规则是组织、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具体规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用以调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来看,经济法是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就是说,经济法体现了一国现行经济政策,是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政策,二者是一种“表”与“里”的关系。与此同时经济政策除了通过经济法表现以外,还有其他表现方式,如国家和政府的经济决定、经济通知、经济发展建议等,它们都是统一于一个国家总政策和基本经济政策的。但经济法不同于其他表现形式的是它以法律的形式将现行经济政策中适于实践与发展的那部分成熟的内容加以系统化、规范化,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法律化后的经济政策由于带有法律的“头衔”,因此具有强制执行力与规范性。所以,政策性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经济法的其他一切表现,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政策性展开的,如灵活性、多样性、实践性等。

  二、经济法的政策性

  经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同时经济法又体现了经济政策的各项任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以“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为发展目标。这一发展目标是经济政策,但通过法的基本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并在该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等作了细化规定。又如,产业政策对经济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自20xx年实施的《反垄断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则仅为补充和纠正市场经济的自身不足,为自由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可以说,现代国家基本上都奉行这样的基本经济政策,即自由竞争和国家适度调节。而“适度调节”是因国情而异的,因时而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也是目前多数国家所认同,即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必须适可而止,绝不能过分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根本所在。例如,以美国为例,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调整经济政策以应对社会问题,以国家干预理论为指导的政府出台大量经济政策解救美国经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过度的干预使市场本身的各项优化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故又不得不因时因事的.调整各项政策以带动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的自身职能得到最优的发挥。政策的变化也推动着法律的变化,二者在变动的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朝着能更快适应社会、更加切实解决现实问题、更加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前进。正是顺着这条前进方向,如今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经济法现在基本已形成以竞争法为核心、以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为侧翼的法律体系。因此,政策因经济形势或其他社会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也受其影响而处于变动之中。如为了应对国家保护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豁免事项包括“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专门对中小经营者做出了垄断协议豁免规定;根据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德国修改《联邦银行法》,把对货币和金融的控制权交给欧洲中央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起在巴黎签署《禁止超越国际的贿赂行为条约》后,缔约国则需相应地制定或修改国内法,以禁止企业为取得合约而向外国官员提供好处。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同样体现在执法与司法领域,并非所有的经济政策都要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结语

  经济法所具有的政策性这一特性不仅伴随着经济法产生并发展至今,也使经济法具有独特的性质特征从而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经济法的“法律性”,即经济法理应具备的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包括两方面:经济法本身作为“法”所具有的法的一般特征和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独特特征。

经济法论文12

  摘要: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国权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该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该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一、引言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二、全球经济秩序变革的历程

  (一)全球经济体系的调整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国际货币不断演变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三、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

  (一)增强影响力和约束力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二)加深各国相互合作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律的渗透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四、中国面临的挑战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动的趋利性和投机性,我国从事国际金融活动面临巨大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二)由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的关联和依赖增强,我国必须面对全球化的经济危机问题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三)经济全球化的变革,是我国面临人才流失的威胁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国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解决贸易争端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二)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三)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六、结语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通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参考文献:

  [1]洪莉萍.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J].国际商务研究,20xx(04).

  [2]许国强.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J].法制与社会,20xx(10).

  [3]杨文玢.浅析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向[J].法制博览,20xx(08).

  [4]于学伟.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货币秩序变革研究———人民币国际竞争力的提升[J].经济学家,20xx(10).

经济法论文13

  经济法概论课程是中医院校针对药学专业(一般为营销等方向)学生的一门专业课程,其与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定位有显著不同,针对此,我们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就如何更好地开展本门课程的教学进行思考和实践,并从中提出了一些浅拙的教学改革建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中药专业的学生来说,熟悉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并能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加以运用十分重要。但是,由于对中药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及教学定位的特殊要求,面向该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概论课程有其特殊性。针对这些特殊性,我院经济管理学教研室的任课教师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不断对中药学专业营销等方向经济法教学的定位及培养目标等问题进行思考,并作为教学研究课题作了相应的调查和实践摸索。

  一、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特殊性

  经济法课程是各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所开设的一门重要课程。与之相比,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的经济法概论课程有着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培养目标与教学定位特殊。法律专业培养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法官、律师及法学研究人员,因此在教学中更注重立法研究、学理分析及适用法律、事后诊断案件的能力培养。而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培养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中药经营管理人员及营销等管理人员,开设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教学目标定位在提高中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追求交易稳定,确保交易安全,事前防范交易风险的知识和能力,即不出错、不受骗、不越界、以法保权,因此,在教学中需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用能力。

  可见,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培养目标的不同导致了在教学中对这两类学生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定位必有所不同。

  2.前期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有差异。 法律专业学生有着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其课程开设严格按照法律专业的课程体系的顺序。而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概论课程前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甚少,通常只有法律基础一门课程。法律基础在我院于大一上学期开设,该课程为考查课,要求学生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作一了解即可。这就导致了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对法律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与法律专业学生的差距较大。因此要使学生在无甚多法学基础、课业负担沉重的情况下尽可能掌握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可操作和实用的经济法知识。

  二、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思考

  由上可见,由于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开设经济法概论课程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定位等不同,对该方向学生的教学必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我院经济管理学教研室的几名任课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调查和实践,现就教学中的一些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浅拙建议。

  1.要重视教材的选用。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由于就业后主要从事中药经营管理或中药营销方面的职业,这就要求其所学习的经济法概论课程涵盖面更为广泛,是“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只要是在以后就业中可能碰到的常用经济法律问题都应该涉及。因此,其课程体系不可能是法律专业学生所学的课程体系,而应该更为丰富,超越了严格的经济法体系内容,涵盖了民法、商法、社会法中的一些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因此在教材选用上,针对该特点,应把好教材选用关。从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几位笔者认为中药学专业营销方向学生在教材的选用上应至少考虑涵盖如下体系的教材: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五大部分。

  2.重视教学内容的体系性安排。上面提到经济法概论课程在教材的选用上应基本涵盖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五大部分的内容。但就教材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许多市面上的教材并未严格按照相关体系规划教材内容,呈现的基本是一种离散状态。这就要求我们在编制教学大纲时要下足功夫,要根据课程的相关性从一定的角度、从有利于学生掌握的基本层面进行分类,给学生总结提炼出一条学习主线。在课程开始讲授之前教师应先向学生介绍该门课程的体系,使学生在脑海中有一个印象,然后在课程的讲授中再按照提炼的主线由浅入深进行讲授。

  3.重视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进。 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最基本的培养目标是追求交易稳定,确保交易安全,有事前防范交易风险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对该两方向学生在教学中就不能像对法律专业学生一样特别强调纯理论知识的掌握,而更应重视对经济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几名任课教师在多年的摸索实践中,教学方法和手段几经改进。

  早期由于该课程于我院来说是一门新课程,几名教师在教学中大多采用的是单纯知识传授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在教学手段上主要采用传统的黑板教学方式。通过教学实践,我们发现该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虽然可以让学生掌握扎实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但学生在课堂上容易产生疲乏感,学生对于课程的学习参与度不够高。此后,为解决这种状态,任课老师开始采用借助知识培养能力的启发式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CAI课件教学,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的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且经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浪费大量时间,而采用CAI课件教学可节省黑板上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开展案例教学。且经济法律知识日新月异,CAI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增长学生的知识,开拓学生的视野。

  此外,经济法概论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改变传统教学以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变成一种促进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式教学方式非常有必要。基于此,在教学中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引入案例教学应是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一大特色。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常用的案例教学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从例到理型,即引导学生运用案例,经过自主合作,群体思维撞击,寻找知识形成规律,发现基本概念去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从理到例型,即给出基本知识,启发学生运用基本概念,发散思维,以例释理,以例证理,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两种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对学生的自主学习性要求较高,故在目前的教学中主要采用的是第二种教学类型,相信在后续的摸索实践中,教研室将会加大一型案例教学的比例,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尽显为运用型教学服务。

  4.重视习题的灵活运用。在高校素质教育的本位下,我们不倡导题海战术,但是在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中适当地、灵活地运用习题对于学生的学习能起到较大的提升作用。

  我们一再强调经济法概论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而任一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难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任课老师可以在教学中适当贯穿一些习题。这些习题的讨论和分析可使学生快速理解法律条文,激发学习热情,同时,适当的习题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表达能力。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学生对课堂习题讨论的参与度非常高,课堂气氛非常活跃,通过习题的讨论和分析,大部分学生能摆脱对枯燥法律条文的厌倦,增加了学习积极性,学习热情空前高涨。但在这一方法的运用上要求教师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把握好度,切不可搞成题海战术,否则会适得其反;第二,习题的选择上要下功夫,要精炼,切不能滥;第三,运用的方式上要灵活,切不可“死”。

  三、结语

  由于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培养目标的特殊性,该方向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必须做到规范与灵活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针对特殊性,在内容上有所侧重,有所选择,同时要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自学阅读相关资料。教师在随时掌握经济法教材新增内容的前提下,更要不断了解经济法理论与立法的最新动态,根据发展变化动态,调整自己的讲授内容,并借助多媒体、网络信息等现代教学手段,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吸收量,在经济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时候更需要学生能够通过经济法学的知识去认识相关问题。

经济法论文14

  摘要:本文首先对经济法的发展过程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根据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措施作出了探讨,希望能以此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进而促进经济法在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中的妥善运用。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影响

  目前人们的生活水准已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成为了多数人所关注的一个话题。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脱不了关系,而经济法的出现,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对国家的干预行为进行规范,并且维护好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针对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分析

  当资本主义的发展走向了垄断时期后,社会矛盾产生了迅速激化的现象,所以社会便需要国家的政府来实行干预,采用法律武器来缓解其间存在的矛盾。所以经济法便应运而生,这是国家主动干预经济而出现的产物。有的研究者对经济法的探究不够深入,由此产生了一些误解,认为曾经提出了财税法,所以经济法在古代就已经成型。其实古代的财税法与当前的财税法相比仍然具有很大差别。从前的财税法只是用来对劳动者进行变相的剥削,并将剥削方式合法化处理。而现代的财税法则并不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的需求,而是要确保政府能够有经济力量来实行宏观调控、公共管理等工作。以此发挥出自身的职能。由此便可以看出,现代经济法是站在社会的基础上,对整体社会收益和资源进行分配。进而带动经济的良好发展。经济法是政府和市场之间搭建的一座桥梁,如果其中一方产生改变,那么经济法也会随之而发生改变,以此适应具体情况的发展。如今市场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快,行政法和民法都不能对市场进行统一化的管理,因此必须要把经济法归纳到法律体系之中。进而确保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2根据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措施

  2.1对经济法立法和运行进行规范

  合理运用经济法能够对整体社会经济实施全面而系统的分类,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之下,针对经济法展开研究。能够为当前的社会立法提供关键的保障。若要妥善采用经济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从整体出发,对经济法的立法进行增强,使经济法的主要内涵完善地呈现出来。就目前情况看,之所以社会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会遭受阻碍,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应的社会条件不足。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不少经济结构与经济体系都呈现出日益完善的趋势。面对这样的情况,就必须从整体出发,保障社会经济,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2.2制定出经济法的基本准则

  若是采用的`法律法规不同,那么在其效果和功能方面也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别。现阶段,为了对法律效力进行确切的区分,研究者将法律法规化为了以下两大部分内容。第一是政策基准,该类法律法规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不能作为审判标准来运用,而是主要起到约束和管理的效用,其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找准自身的立场。第二是裁判准则,该类法律法规就是用于审判的具体根据,在该部分法律基础上,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标准,针对一系列违法行为展开审判与裁决。然而经济法和普通的法律又有不同的之处,其主要是对社会经济进行评判与估量,可以从有形或无形的角度对社会经济活动展开严格的监督管理,以此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并满足人们日渐增长的需要。

  2.3从整体角度出发调整社会经济

  经济法属于法律形式的一种,其能够对整体社会经济产生调节的功效。从宏观的视角来分析,经济法具体是由社会中不同种类的经济主体对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以此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从微观的视角来分析,经济法则可以确保社会经济得以有效规范的运行,并保障社会的经济供需能够维持在平衡状态。这样不单单能够体现出经济法对于社会效益的重要功用。同时也能让人意识到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的维护及促进作用。另外,政府的干预措施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也是采用经济法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表现方式。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因为经济或多或少会产生不科学的运转情况,由此会导致市场失控。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现象也有益于本地市场实现对外扩张,并对外部市场进行吸收和接纳。但若是没有对这一现象进行良好的调控,就可能会引发连环失灵的问题,从而阻碍到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此时政府就应该挺身而出,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干预作用,将经济法作为基准,采用外部市场的调节功能,从整体角度调节好市场情况。以免产生连环失灵问题。由此便可以看出,在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经济法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必须要正确采用经济法对市场实行微观与宏观这两方面的调节,才可以确保当地市场一直维持繁荣的状态,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需求,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结束语

  综上可知,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可产生很大的影响。政府一定要积极利用经济法,发挥自身宏观调控功能,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并为人们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参考文献

  [1]钱佳琦.浅谈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法制博览,20xx(11):199.

  [2]邓纲.对社会利益及其与经济法关系的反思[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xx(03):67-72.

经济法论文15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一、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举例来说,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但是《民法通则》在制定时忽略了一点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能有平等的关系和不平等的关系,很显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绝对的优势,如果完全按照民法来调整的话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或社会的力量涉入这一关系中,通过调整国家与商家的关系从而达到双方的平衡。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是笔者在解决经济法主体地位是遇到的最难的也是思量最久的问题,但两者的区别仍然存在。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上面的分析已经论证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但是时代在发展,现实情况在变化,我们必须不断的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让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也正如前面在论述经济法的现实性所说,经济法顺应现实而生,它一定会继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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