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毕业论文

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4-05-17 09:29:57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优秀]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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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1

  摘要:社会整体利益对促进我国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稳定的社会利益,可以促进国家稳定的发展,不稳定的社会利益,则会影响着社会的发展,甚至影响着国家的生存,因此需要做好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工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本文笔者对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中起到的作用,做了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作用

  经济法产生于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垄断时期,主要是由于当时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垄断情况严重,使得经济运转滞缓,这时需要国家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是利用法律手段压制资本主义,以此缓解社会矛盾,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

  一、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概述

  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范围内的社会整体利益特征,做具体的划分,其主要的特征包括:社会性、整体性、目的性、长期性以及公共性等,其中社会利益的整体性特征,得到了经济法界的肯定,这一特征要求经济法要保障全部个体的利益,但是不可以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个体的利益。

  (二)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制定是以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中的社会整体性利益,主要表现为在承受不确定风险因素,加之“适者生存”这一定律,不能适用于解决这一问题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确保每个个体的生存,基于现代社会的需要,为“失败者”提供享有生存权和尊严、人格自由等权力,利用制度来保护这些权力,给“失败者”提供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

  (三)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之间关系

  经济法是一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法律,并且已经界定经济法,其在推行过程中,要以坚持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利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并且需要做好管理与调控社会经济关系工作,20xx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白皮书,重新界定了经济法,这不仅表明了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使得经济法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同时也表明是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得到了经济法学界的认可。

  二、利用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

  (一)发挥经济法律保护作用

  经济法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纳入到法律条款中,使得社会整体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是通过明文规定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譬如:《政府采购法》与《反垄断法》中,在阐述法律的主要目的时,使用了“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词语,就此而言在经济法中,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法律推行的主要目标。虽然经济法中,没有明确表述这一目标,但是已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放在了主体地位,将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健康的发展,作为法律法规中的基本条例,因此经济法中,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经济纳入在内,经济法对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作为政策基准宣示

  政策基准是向人民表明国家立场,并且积极引导人民不断地向国家立场靠拢,政策基准给社会整体利益,带来的影响比较大,是由政府部门以政策基准的形式,将社会整体利益,转化成具体的法律要求。由于我国法律部门机构比较复杂,并且法律范围较为宽泛,使得不同的'部门都有机会接触与其相关的政策基准,这样则增加了法律部门的工作量。但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其主要的任务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更加重视政策基准的制定,譬如在《农业法》中,已经明确提出要将发展农业,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任务,在这一法律中,还明确规定了全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并发展农业,同时在该法律中还明确提出:要不断地提高农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与效益,以保证农产品供应的稳定性与质量,将满足国民经济发展以及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发展农业的基本目标。

  (三)将社会整体利益纳入经济法权义结构中

  权义结构指的是:合理地分配并组合法律,以此约束对象的义务与权力。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宏观政策,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失衡问题,进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此而言在建立经济法权义结构时,必须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将社会整体利益纳入到权义结构中,由经济法将其中的个体利益,转变为是基本权力,前提是这些个人利益可以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但是经济法的权义结构和民法中的私权,存在着不同之处,经济法是以私权为基础,将其转化后,干预并且维护市场经济,以保证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由此可见经济法制定的相关条例,使得国家干预并裁判经济纠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极大地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

  (四)发挥经济法责任制度的作用

  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主要指的是:若部分民众或者团体等,存在着违背经济法相关条款,或者已经损害了社会利益,那么其需要对承担着一定的后果,这一法律手段起到了维护社会利益的作用,因此国家若想有效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需要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包括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中,应用民事责任制度与刑事责任制度等,以此来约束民众的经济行为,进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若出现损害社会利益的情况时,要采取强制制止的方式,防止整体利益损害的范围继续扩大。同时国家还需要建立责任形态,用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譬如:在《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召回不合格食品,保证民众的安全。建立经济法责任制度,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还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推行,使得社会利益多了一份法律保障。文中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应用经济法,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做了简单的论述,意在为推动经济法的应用与发展,提供助力作用。

  参考文献:

  [1]卢代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现代法学,20xx(04)

  [2]顾宁博.论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制度体系构建[J].北方经贸,20xx(04)

经济法论文2

  摘要

  经济法的违规违法行为侵害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中有个人诉讼的情况出现,但是更多的还是需要社会公诉,依靠国家强制的公共法律诉讼。当然,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都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部分,缺一不可,作用十分重要。

  关键词

  经济法、私人、实施

  一、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经济法实施针对私人的时候主要包括各个企业、组织与个人等个体在实现或者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时候,利用经济法来执行,这种行为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诉讼与仲裁。

  (一)私人实施中私人的内容。经济学中最大的假设前提就是“经济人假设”,这也是经济法中私人的角色,具有利己特性和理性假设。经济法中的私人不懈努力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会不遗余力地捍卫自身利益。利益的存在是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的根本动力,这己经不仅仅是利己特性使然,而且也是私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天然的属性,就是为了利益而来。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前,会有充分的权衡准备,利用自身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判断作为或是不作为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但是由于私人知识结构缺陷、所处社会环境以及个体风险偏好等,私人的判断不一定就是最优化的决策,这种利己和理性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中,需要政府力量的引导和激励,进行有效实施。

  (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有重要作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主体对象的氛围非常广,所以有重要的作用。第一,经济法并不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参与市场行为的,私人实施可以保证经济法实施的有效性;第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有利于保证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促进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力度;第三,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法律完善的过程有滞后性,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正好可以有效缓解这种情况,保证在完善前各方利益都得到保护回。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国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法律,尤其是一些人员反映的问题,保证我国经济法相关法律内容的完善性,提高他们合法利用经济法律的认识和能力。

  二、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经济法主要就是为了促进市场整体经济的发展,在整体范围上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益。这就需要经济法在私人实施的同时,推动经济法社会实施。社会实施的对象主要包括社会上某一类别或者某一个行业整体上实施经济法的行为,内容主要是集体的公益诉讼。

  (一)单独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单独诉讼一般发生在私人实施经济法的情况下,当满足原告的個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被告的具有一足的针对性的损害行为的条件时,原告才有对被告发起单独诉讼的条件。集体公益诉讼一般发生在社会实施范畴内,与单独诉讼不同之处是被告者的行为对社会公众权益的损害,即集体社会公益被被告者而损害,公众权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益。公益诉讼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挽回受害者的损失,同时也让被告者为其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严禁再犯。公益诉讼存在赔付金的问题,当原告胜诉时,原告的职业律师会获得酬金,但是这也对社会公众权益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公益诉讼中职业律师的胜诉酬金应该有一套详细严格的规范。

  (二)公益诉讼的缺陷分析。目前对于公益诉讼的归属,属于私人还是社会实施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为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因为集体公益诉讼是由社会组织或是个人发起的,而且在中国的法律程序上是民事诉讼法。但是,发起人的身份并不是只能由公与私来区分。发起诉讼的社会组织或是个人,不管其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权益按照一足的社会契约组织在一起,以维护者的身份来参与法律实施的。此外,之前在未颁布刑事诉讼时,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也是通过民事诉讼受理的。行政诉讼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只是在刑事诉讼颁布之前暂时使用民事诉讼程序。而公益诉讼也只是暂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因此并不能因为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就把公益诉讼归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在国外已有专门的集体公益诉讼程序法出台,比如瑞典已颁布的集团诉讼程序法。

  三、提高我国经济法实施有效性措施的合理设想

  首先,完善经济法的时候注意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所以,要根据各地方执法部门具备的条件,然后提高执法部门团队的专业能力,提高每个员工对经济法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要了解其他类别的法律,并且在执行的时候有灵活;其次,相关执行部门提高监管力度。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首先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然后注意执法人员的诚信度,所以要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和社会的利益;最后,提高经济法实施的信息化水平,这是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通过信息化设备将各地区的情况联网录入,这样就可以保证各个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不会再认为这个地区没有我的信息,犯法也没有问题的想法,同时也提高执法部门的先进性。

  四、结语

  总而言之,研究我国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和相关部门一定要重视。国家还要认真分析当前社会的情况,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要求与法治社会建立有机结合起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我国法律体系的先进性,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经济法论文3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效的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在辉煌成就面前,还存在着贫富差距过大、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作为干预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部门法,经济法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以更好的实现经济的均衡发展,就成为日后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而经济法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值得我们去辨证的探究。

  1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

  1.1经济法的形式公平

  对于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形式公平是最基础的形式,是确保经济法实质公平的前提。与民商法的形式公平不同,经济法的形式公平更好的强调机会公平和起点公平,而民商法一般对市场主体的技术经验、经济实力给予忽视。因此,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大家位于同一个跑线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来进行竞争,虽然所得到的竞争结果千差万别,但是出发点都是公平的。经济法的形式公平在对机会公平和起点公平给予关注的同时,还对权利义务的公平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公平给予了关注,从而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1.2经济法的实质公平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不仅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目标,同时也是经济法社会的关键之所在。实际上,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主要包括了分配公平、发展公平和结果公平。而经济法的最终目的就是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传统的发展理念过多的追求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且具有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等三高一低的特点,其会造成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效果。然而,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具有一致的目标,因为经济法的实质公平是可持续发展所倡导和必须依靠的,从而更好的实现公平、可持续发展。

  2经济法视野下的`效率

  2.1效率是经济法的目标

  通过对经济法的起源、干预经济生活的特性、历史使命等进行分析发现,效率是经济法的目标,在我国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衍生出了经济法,并为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中西经济法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基础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可能完全照搬國外的成功经验。虽然中西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历程和经济基础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追求,那就是提高经济效率,因此效率就成为经济法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目标,而且世界各国在构建经济法的每一个环节都贯穿着效率的理念,这样一来经济法发展的历史使命就是更好的实现经济效率。实际上,经济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其可以对民商法效率的不足给予有效的补充,同时经济法效率是以社会本位为宗旨,以社会整体效益为起点。而国家一般是借助市场经济宏观层面的金融政策、经济杠杆和产业政策来对市场经济的效率进行适当的干预,从而推动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

  2.2经济法效率的现实性与社会性

  经济法效率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的,并非虚无缥缈的,因此其很好的体现了经济法效率的现实性。现实生活中,追求效率和效率的法律是现实的,是受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的,并且与该国家的历史发展紧密相联。而经济法的效率价值通常是在市场经济矛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能够对社会的现实给予审视,以更好的追求社会整体效率,推动社会的协调发展。经济法的效率并非经济法发展过程中自发产生的,其一般是在市场经济需求的背景下产生的。

  经济法所追求的主要目标并非局部或个体的利益,而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在社会利益面前,个人利益起到了一定的基础性作用,因此要尽可能确保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实际上,社会效率并非单纯的短期、微观经济成果最大化,其同样需要长远经济利益、宏观经济成果及人文和自然环境、社会福利等因素结合在一起共同作用。经济法没有对个体利益给予漠视,而是尝试着禁止、限制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从而更好的支持、鼓励与整体利益一致的个体利益发展,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3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3.1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对立

  在经济法中,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关注主要表现在微观的、具体的经济法律之中。与市场经济效率相比,市场主体的经济效率是微观的、具体的,如果市场主体过多的看重效率,就会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影响,此时就需要经济法给予适当的干预。例如,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中的产品责任制度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律制度对处在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和企业进行集中管理,并与他们签订审慎监管协议;税收法律制度倡导公平,对收入较高的群体征收更多的所得税,这些看起来可能缺乏一定的公平性,但是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是有益的。

  3.2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经济法倡导以社会为本位,并对社会效率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其在宏观经济法律关系中给予了很好的体现。要想更好的实现社会效率,并非简单的市场主体效率叠加在一起,其一般需要借助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干预和协调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对个体效率给予适当的干预,并根据需求采取有效的鼓励和抑制手段,以维持社会效率的一致性。这样看起来对个体而言是不公平或不效率的,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有利的,因为其可以形成社会凝聚力,从而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发展和整体经济效益。在经济法效率与公平中,社会本位是统一的交点,因此在实现效率的同时,也包括了经济法的公平追求。

  4推动经济法公平与效率并重的措施

  4.1完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进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制定过程中,不仅能够对经济法的基本特性给予反映,而且还需要更好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从而构建一个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经济法原则。(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需要更好的满足我国经济发展需求,对经济法立法、推动和实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要想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提升公平的权重,以更好的达到公平与效率并重。因此,作为干预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经济法为了更好的解决贫富差距现象,就需要完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并重。

  4.2推动市场主体法公平与效率并重

  对于市场经济发展而言,经济法是国家部门实现对市场经济干预的唯一法律手段,其实施过程中要能够有效的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性,从而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而诱发政府失灵,从而进一步导致市场失灵。通常情况下,市场失灵,政府可以借助一定的手段给予克服;但是当出现政府失灵时,市场则会感到无能为力。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推动市场主体法公平与效率并重,因为经济法的发展是以实现经济效率、经济公平、经济秩序、经济民主等为主要目标的,其要求国家要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予适当的干预,并遵循“干预有度、干预有据、干预有效”的原则,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此外,还需要对政府干预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最好将社会整体效益和整体协调发展加入其中,不仅要实现公平,更要注重效率,以更好的实现国家干预的公平与效率并重。

  4.3实现宏观调控法公平与效率并重

  对于税法而言,公平和效率是其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和发展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一般是不同纳税人所需要缴纳的税款要差别对待,纳税人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而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税收效率原则一般是凭借最小的费用来实现最大的税收收入,从而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其不仅可以确保个人收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能保障国家财政的收入。如今,我国国贫富差不断扩大,为了有效缓解这一现状,就要推动税制改革,以更好的实现宏观调控法公平与效率并重。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不仅要对纳税人的收入给予关注,还需要考慮纳税人的负担,从个更好的体现公平与效率并重。

  5结束语

  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对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他们之间具有辨证统一的关系,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时代特征来对其进行适当的调节,从而保证在实现经济法公平的同时,还可以确保效率,以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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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要求作者同时用中外文不加注释和评论地简要说明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本课题的意义;②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了什么重要结论;④有何独到见解或创新;⑤主要结论、方法的理论和技术水平;⑥应用前景。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避免将摘要写成口录式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关键词-般列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

  目录

  应将论文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标明其首页页码。

  符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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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5

  一、关于经济法诉讼模式的主要学说

  在以前的研究中,学者们一般把经济诉讼就认为是经济法诉讼,并且很多的作者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在这样的称呼下,容易让大家造成误解,这样就更不容易区分经济诉讼和经济法诉讼。其实,经济法诉讼也是因为经济纠纷出现的,为了协调这些矛盾,我们应该用经济法诉讼来进一步协调,来解决这些经济纠纷。所以,经济诉讼不仅可以涵盖经济法诉讼,还可以包括在民法诉讼和经济纠纷中。由于缺少相对的理论,所以在我们学者中也有很多的说法。

  ( 一) 民事诉讼说

  认为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经济诉讼就是关于解决经济纠纷的,而经济纠纷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所以认为这是一种民事诉讼。但是有的学者发现,民事诉讼和我们的经济诉讼有很多不相同的地方,有许多在民事诉讼中是没有的,他没有完全的涵盖经济诉讼,但是尽管这样,学者认为可以找到一个中间的平衡点,可以建立一套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来专门解决这类经济诉讼,这样不仅可以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还解决了经济诉讼领域有些不能解决的问题。

  ( 二) 综合经济诉讼说

  有很多学者按照从法律的可诉性出发,从而论证出了作为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应当具有一定得可诉性,因此,有经济法的存在也应该有与之对应的经济法诉讼的存在。但是,有很多人却无法认识到经济法诉讼的真正意义,理解不了经济法诉讼与其他部门法诉讼之间的区别,不能够超越传统诉讼的模式而建立起符合经济法一切宗旨还有目标的诉讼制度。

  因此,只能将民事诉讼法还有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里贴上经济诉讼法的标签,也就是说按照经济法纠纷案件种类的不同而直接果断的对传统的三大诉讼法进行使用。根据当前的实践情况,对于实质上属于经济法诉讼范围之内的诉讼,大部分时候都是采取了这种处理的方法。采取和“综合经济诉讼说”对经济法纠纷相类似的解决办法,当看清楚了这其中纠纷的本质原因之后,有一些学者便得出了“经济法诉讼的不存在”的结论。从此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符合经济法特质的内容,而是拥有徒有其表的经济法诉讼,与“经济法诉讼的不存在”是没有任何实际区别的。

  所以,在“综合经济诉讼说”没有完全了解经济诉讼法的特殊性质的时候,实际上也就是在根本上不承认经济法诉讼这一理论的存在的,这个理论从本上就是自相矛盾完全不可取的。至于提到当前事件中的种种做法,也就只是由于经济法诉讼这一体系并没有建立而迫于无奈才有的举动,这其中肯定会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而一步步走向终结。

  (三) 独立经济说

  主政这项的学者认为,许多的法律是因为有纠纷所以才设立的,比如刑法、民法等这些都是有依据的,所以产生了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越来越严格的要求,让每个刑法都有自己相对应的理论,所以学者认为经济诉讼也应该想成一套比较严格的理论。这样可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可以更好的解决各种经济问题,更加全面完整。这种学说认识到了以前的学说已经不能满足我们国家对于法律的需求,在这一项法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但是这种想法也有一定的缺陷性,这些学说是建立在传统的分类上的,有的不能体现它的价值,但是法最重要的就是价值,如果一部法没有价值了,那么它就没有灵魂了,也就没有需要设立的`理由了。

  ( 四) 公益经济诉讼说

  这项学说是独立经济学说的一个延伸发展,主要强调了经济诉讼的公益性质。这些学者认为,公益经济诉讼对于大家的面比较广,任何人都可以对于违反经济法规范的行为进行起诉,这样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这种学说会让大家在看到这种理论时就误会,这样会造成有可能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但是忽略了整体利益。

  二、建立独立经济法诉讼的必要性

  虽然法律有他的独立性,但是每一步法律都应该有自己的联系,任何物质都是互相联系的,不可能是孤独的存在。所以审判和法两者之间也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他们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有一样的精神。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各类的诉讼的价值目标应该和他所服务的价值是一样的。但是他们也有他们的差异性,因为他们的目标不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单纯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不能完全满足经济诉讼的要求的,这是一个过渡期,不会是最后的发展结果。

  我们也应该逐步构建完整的体系,满足日后的发展需要。整体利益维护的基础上才可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因为个人的利益组成了整体的利益,只有维护了整体的利益才可能保障自身的利益。三、结语本文中对经济诉讼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从这些看出,我们未来的研究方向应该更重于构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经济诉讼体系。这样不仅使得经济诉讼就不光局限于内部,也进一步改善了传统的诉讼体系,进而有效解决了经济纠纷事件,让这类事件的解决不再那么复杂。

经济法论文6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行调节。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力不得滥用;法律又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调节措施得到实施。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离开法律,国际调节寸步难行。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一些明显特点,例如:

  (一)它发生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而引起;它不是发生在一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二)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立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而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而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之间是一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一定强制性。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生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自由协商,自愿达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国际经济调节法的任务是规范国际调节活动,一方面对于国际调节进行规制,使国际调节依法实施,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国际调节顺利进行,调节措施有效实施。藉此最终达到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目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经过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形成国际调节法律关系。国际调节中各有关主体——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决定于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并最终受到国际调节及其立法发展阶段和状况的制约。从理论上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涉及国际社会经济的'各领域、各环节、各个国家和地区;但只是同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属于经由各成员国政府、组织事先达成协议的范围和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国际调节不必管得过宽、过细、过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可以作多种分类,这些分类决定了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例如:按照参加国际调节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公约等;按照被调节主体(规制对象)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被调节主体为有关成员国政府的法律,以及调节和规制对象为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按照主体间达成协定的效力,国际调节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临时性协议。如按照国际调节关系发生的经济领域,国际调节法则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是指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规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经济领域的民商法规范。因为民商法所调整的是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而不是经济调节关系,因而不属于国际调节法范畴。如按照国际调节的基本方式,则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首先可分为对各国政府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及对如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主体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对上述两类被调节主体,国际调节都需要分别采取三种基本做法,即:

  (1)排除市场障碍,包括排除各国设置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以及排除因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而给市场机制运行造成的障碍;

  (2)通过发布经济信息和经济发展预测,提供建议,并运用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和其他调节工具,引导各国政府和民间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使之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3)通过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往所做的那样。

  与上述调节方式相适应,国际经济调节法便包括下面三种法律:

  (1)市场障碍排除法,含排除各国政府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法律,及国际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3)国际组织投资法。此外,国际经济调节法还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后者如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渊源,则国际经济调节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条约和公约之外,各国立法中同国际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属于国际调节法渊源的重要部分。因为迄今各国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多采取先将其制定为国内法的方式,因此国内法当中同国际经济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经济调节法的渊源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会越来越多)非政府的国际社会组织也制定了许多直接影响国际经济结构和运行的规则,发挥着一定的国际经济调节的作用,这些也应视为国际调节法渊源之一。以上构成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全部内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衔接,形成国际调节法的有机体系。实际上,国际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为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逐步发达起来的,它们所涉及的国际经济领域逐步扩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这决定了用以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节所述,国际调节及其法律的历史发展迄今经历了几个阶段,WTO成立以后,以它为代表,标志着国际调节进入一个新阶段。WTO有一组包括30个法律文件的庞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协定》为统领,包括许多附件、部长决定与宣言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从文件内容上说,既有作为国际调节组织的WTO的职能、机构、地位及它总的活动原则的规定,又有涉及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等各个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则。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国际调节的法律体系,也是当前整个国际社会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的集中体现。

  当然,以WTO为代表的现有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备,它在所涉及的调节领域、调节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还存在着许多也执行这样或那样国际调节职能的国际机构,它们也在不断制定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文件,这些也是整个国际调节法的体系中的一部分。当前WTO同其他担负国际经济调节职能的机构如IMF、世界银行等,保持着密切联系(WTO专门通过了关于它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宣言),这有利于各种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调节规则的协调,而避免互相冲突。可以预料,今后各种国际经济调节组织及其调节职能还会继续发展壮大,它们之间会保持联系和协调。至于有无可能在WTO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形成以它为核心统一的国际经济调节机构,而那时它的名称也由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而改为“世界经济(调节)组织”呢?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不管怎样,各种国际经济调节法律规范在逐渐增多、完善的基础上也会增强它们内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整个国际社会的国际调节法律的完备体系会逐渐建立起来。

经济法论文7

  1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定义:“可持续农业是一种采取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方式,不断满足当代人类及其子孙后代对农产品需求,以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农业”。我们可以看出农业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一种平衡,而对于现阶段生产相对薄弱且按地域分布不均的中国农业来说,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应把努力的方向放在以下两点: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②协调生产,所需以及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两点作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难题,解决他们将会对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2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以公法性质为主,兼具私法性质,是与市场经济想匹配并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型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和宏观调控手段,借助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以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保护弱势群体等为调整要务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农业经济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是调整农业经济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农业经济法也将是下文讨论中的经济法的主要成分。

  3经济法的原则与目标

  1)公平正义,以不公平求公平:在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能力差异,这种情况下经济法给予某些主体以相对特权来实现大体上的公平。中国存在长期的重工轻农的心态从而造成了中国农业的相对弱势,而经济法所能提供给农业的相对公平对于弱势的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尤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2)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通过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从总体上保护公民,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统一。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更要充分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从这一点来说,农业可持续化与经济法的立场统一。

  3)经济法作为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的一种,对于确认和规范政府对于农业的干预行为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并且有利于避免所谓“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干预失灵“的双重失灵现象,使得市场经济能够按照既定模式运行,这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并且维持其稳定性有着很大的作用。

  4有关用经济法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的探讨

  根据前文的解释,我们将实现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所应该努力的方向分为两点: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②协调生产及所需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所提出的对策就着重对这两点进行考虑。

  4.1调动农民积极性方面

  1)健全价格法律制度: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让农民增收,也就是运用经济法,农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制度,不允许农产品价格的虚高也不能让某种重要农产品在市场的价格过低,赋予每种农产品一个确定的的价格区间,让农产品的价值真正体现在其价格上,确保农民从农产品上获得的收益。另外一点则是对农民的投入即生产资料的购入进行优化,扩大价格保护的适用范围,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也实行保护,做到双向保护,这样才能够真正的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收益,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2)减小工农差距:现阶段抑制农业生产者积极性的不仅仅只有收益问题,还有大众重工轻农的不正确心态,中国逐渐发展以来,众人明白了“无工不富”,但却忘记了“无农不稳”,这严重的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经济法要做的是将两者平等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公示,用法律强制国民把农业当作应该重视且必须重视的一项产业,从根本上解除大众重工轻农的`错误思想,由此才能够调动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让农业可持续化发展起来。

  4.2协调生产与需求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方面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协调生产,环境以及人口所需三者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可持续化发展注重的是一种整体上的发展,用使用不至于给“环境”带来压力的最少资源,“生产”出可以满足现阶段人口“需求”的最大贡献。或许民间的其他法律无法为之提供帮助,因为对于民间的私法来说效益首先是个别的、微观的,然后以此去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所以,它难以解决个别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但是对于立足于整体效益的经济法来说,其哲学观和价值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两者之间和谐统一,不会存在突出的矛盾,从这一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干预调控经济的一种合理的手段,经济法对于调节整体化的供需关系是十分有帮助的。

  根据整体的分析来看,如果经济法发展的主要轨迹能够与上文提及的对策大致一致,那么经济法将对中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巨大而又有效的帮助,而随之而来的将不仅仅是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会是中国国家软实力的又一步提高。

  5总结

  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问题,也是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否最终实现。经济法的出现让我们或许可以相信法律是解决它的重要手段。经济法就是农业治理的法宝,通过经济法的完善来健全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进而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及平衡供需关系做出贡献,排除农业发展道路上的重重障碍,才能够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及与整体经济协调发展。而国家要做的则是运用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将这一步构想变成现实

经济法论文8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趋增加,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也越来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与关注,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中,国际经济法是保障贸易活动的根本性法律,本文简要就国际经济法对我国贸易活动造成的具体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现国际经济法应用水平提升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贸易活动;影响

  一、前言

  国际经济法主要是指用于国家、组织甚至区域等多个经济主体之间维护经济关系正常发展的相关法律条例,随着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贸易活动越加复杂和频繁,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完善。该法律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对我国的贸易活动尤其是对外贸易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在为我国的经济交流活动创造平台的同时,还在极大的程度上为我国的贸易活动发展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积极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与应用,是当前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在对外贸易活动的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趋重要,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也日趋频繁,国际经济法的实施与发展成为保障国际贸易公平、公正的法律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趋凸显,收到世界各国的瞩目,同时也成为个别不良用心的国家贸易攻击的对象,产生了诸多的国际贸易问题,正因如此,若想真正实现我国经济的长远、快速发展,必须要认真的了解和科学应用国际经济法,以此来应对日益变化的贸易环境。

  三、国际经济法在对外贸易活动造成的影响分析

  国际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与发展过程中,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稳定产生了巨大的正面影响,该条款针对的对象为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其广泛的涵盖了经济关系调整、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等多种内容。我国的贸易在近年来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对外贸易的逐渐发展不断的促进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提升,实现了较多的资本吸引,经济建设工作逐渐走向了更高点。但是在这过程中,我国的贸易活动也依旧受到来自于知识产权与反倾销问题的阻碍。而国际经济法在我国的应用可切实就以上问题进行解决。

  首先,针对知识产权问题而言,国际经济法的正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即贸易企业在该条款的引导下实现了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在贸易活动当中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发展方向。各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越加重视联合发展的重要性,并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实现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完善。各贸易企业也获得了贸易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切实提升了侵权诉讼的力度。在当前的国际经济法当中,已经建立了全面的条款来就贸易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约束,对于贸易活动的正常稳定开展提供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其次,针对倾销问题而言。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倾销条例,但是其对于国际贸易行为的约束能力较低。而国际经济法的应用,就对我国的相关条例进行了补充,提升了反倾销行为的力度。另外,国际上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制度与条款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可能会造成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纠纷问题发生。而国际经济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能就各个國家存在的不合理经济制度展开揭露,在极大的程度上保证了国际贸易平等关系的建立,对实际的贸易活动开展进行着约束以及维护。

  四、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现国际经济法应用水平提升的措施分析

  要保证我国的贸易活动尤其是对外贸易活动的顺利稳定开展,我国在开展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应用,而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的应用。其一,国际经济法在贸易货物中的`应用实践。这主要是指国际经济法之中涵盖了国际货物贸易法,并建立了完善的商业公约与商业管理等内容。并在相关法律中,精确的就贸易活动开展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是国际贸易标准形成的重要依据性内容,更在极大的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自由贸易的开展。例如,20xx年间,某企业出口啤酒至法国,其在出口前得到了质检总局的合格证书,但是该批次的啤酒在到达法国的第三天就接到货品严重质量问题的通知,要求出口企业赔偿损失。在之后的调查过程中明确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为存储发热问题造成的,但是质变情况却是在到达法国之后发生的。依据国际经济法中的相关条例,出口企业仅仅需要承担成本以及运输等环节的责任,而货品变质问题的责任方则为法国方。

  其二,国际经济法在技术方面的应用实践。在实际的贸易活动当中,技术侵权问题是十分常见的,对贸易活动中的技术方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在国际经济法当中就为该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条件与途径。其主要是通过相应的规章制度的约束来将技术贸易活动的双方放在相互平等的平台上。同时,国际经济法也在很大的程度上督促着贸易双方的技术创新发展,不断的实现自身的技术独立。我国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就已经切实实现了自身在贸易活动中的地位,积极的从之前的技术输入国家转型到技术输出类国家。

  五、总结

  国际经济法对于我国的贸易活动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且主要表现在对我国贸易企业的创新激励、知识产权意识建立以及提供侵权诉讼依据与平台等多方面的影响上。我国相关贸易组织与企业在开展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要明确贸易活动所造成的重要影响,同时还应当注重国际经济法在我国贸易活动中的实际应用。其主要包括对货物方面的贸易经济法的应用与对技术方面的贸易经济法的应用,切实发挥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价值,进一步推动我国贸易活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子煊.浅谈国际经济法对我国对外经济服务的实益[J].西部皮革,20xx,38(06):112.

  [2]马春瑕.国际经济法公平原则的分析与解读[J].赤子(上中旬),20xx,(19):183.

经济法论文9

  经济法教学时法学的主要教学课程,也是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的关键知识,对学生的日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提高学生的经济法学习成绩,增加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利用任务驱动教学具有较好的教学意义,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实现经济法教学的最大目标。

  1、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

  1.1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准备阶段

  为了保证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的有效性,首先要增加对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准备阶段关注度,给出满足当下经济法教学要求的任务,保证学生可以接受任务并良好的实行。教师在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经济法教学时,首先可以利用情境问题的建立,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把与经济法知识相关的内容,贯穿到整个任务中,使得学生在完成任务的同时,增加对知识的认识,掌握重点难点知识,提高自身的经济法学习能力。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教学准则。其一,教师要保证任内容和知识点选择的合理性。其二,教师于任务驱动教学的实践性和实际意义。其三,要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层次性和创新性,增加任务驱动不同环节的吸引力,来博得学生的关注,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信心。

  1.2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

  任务的分解是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关系着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的教学效果。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首先要对任务驱動教学进行准备,在准备的基础上,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有效性和创新性,对任务进行分解你,把一项大任务划分为不同的小任务,保证学生可以良好的对不同任务进行执行。教师在利用驱动教学方法机进行教学时,可以利用多美媒体信息技术来辅助任务驱动教学,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对学生进行指导,把任务驱动教学的不同板块在多美媒体信息平台进行显示,增加任务驱动教学的趣味性。

  例如;教师在进行任务驱动教学时,首先教师要对经济法知识进行任务的构建和划分,在此基础上,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把整体任务目标进行不同板块的划分,增加学生对任务理解。学生可以依据大屏幕来对划分的不同任务进行观察,对不同板块的经济法知识进行学习,不仅可以提高任务驱动教学的效果,也可以降低经济法教学的难度,增加学生对不同知识的理解度和掌握度,实现任务驱动教学的效果最大化。

  1.3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实施环节

  对于经济法教学来说,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教师在建立合理化的.任务教学目标后,要对学生进行实际的教学,来完善经济法教学的新课程教学要求。教师在进行任务驱动教学时,首先,教师要对任务驱动教学的经济法知识进行讲授,增加任务中新知识和旧知识得联系性,带来学生进行旧知识的回忆和复习,引出新的学习知识。其次,教师在讲授完毕后,要经济法的新知识和旧知识贯穿到任务中,增加经济法知识和任务的联系性。教师在进行知识任务布置时,可以适当的夹杂就知识,但要注意的是以新知识为主。其次,教师要奥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性的探究,引导学生独立的完成任务,在任务进程过程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学生对经济法重点和难点知识的理解。最后,教师在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经济法教学时,要倡导协作学习理念,针对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任务完成能力进行分组学习,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有效性,增加学生之间的知识交流性,巩固学生的知识记忆度,实现现代化经济法教学的目标,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实践能力。

  2、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效果

  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活动中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满足大当下现代化教学的要求,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首先站在经济法角度来说,经济法知识与法律具有紧密联系,因此学生学习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压力。其次,教师利用传统单一的课堂教学方法,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经济法学习成绩较不乐观。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改变这一教学弊端,教师在建立合理任务的基础上,把经济法学习知识与任务紧密关联,。学生在进行任务实践时,就可以进行经济法知识的学习,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增加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了传统单一的课堂机械学习的弊端,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教师刘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教学,也增加学生之间的协作性,提高了之间的协作能力,满足当下素质教育要求,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报效社会。

  结论:任务驱动教学法在当下教育领域应用较为广泛,具有较好的教学效果。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机进行教学,首先教师要做好前期的准备,保证任务内容不布置的合理性,增加任务教学的趣味性和创新性,创设具有吸引力的任务环节,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进行教学在任务教学过程中,及时对学生进行指导,增加任务驱动教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经济法论文10

  中国经济法自产生确立以来,其发展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讨论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将有利于深化经济法的意义,使其更好地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将大大有利于我国当代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除了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外,还具有更现代化的特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并存;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关联;经济运行与活动的法制化(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是同一理论体系的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体系,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鲜明特点即贯彻国家干预的精神,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调整经济关系的私法开始公法化。当今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需求下应运而生,是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精神贯彻。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准则和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上可以分为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两个方面。在调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属于一种调控,经济法律在宏观调控中,同计划、经济政策的作用性质一样,应归于宏观调控方式的一种,法律调控方式中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制约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活动行为以及相互关系都纳入与法律意志相统一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调控的原则可以高度概括为强制性原则,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范,在经济发展需求的条件下按照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干预行为。在调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直接调控、间接调控等外,其还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来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中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种类的部门经济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具体措施更具权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具体条文规范的形式保障了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再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是宏观调控体系的灵魂。经济法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基本立场,坚持“社会中心”的利益价值取向,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控程度要符合整体发展。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方法、手段、程度适度,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均衡,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适度性。经济法坚持的经济民主原则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归宿,经济民主原则体现了社会、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能够提供国家干预的效率,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宏观调控体系实体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济法坚持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价值体现和原则确认,注重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代际公平,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时对社会资源的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三、结语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随时代需求产生的经济规范,是伴随国家干预,宏观调控需求产生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无论是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还是纠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其运用的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经济法的宗旨和要求,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价值不单体现为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部分,更体现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经济法论文11

  摘要:结合经济法理论的价值内涵和应用范畴,我们看到其作为一种现代化、市场化的管理机制,通过融入现代化元素和市场因素,从而实现茶叶企业的转型发展。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其实际上也为茶叶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本文拟从经济法理论的具体价值范畴分析入手,结合茶叶企业发展的时代特征认知,从而探究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经济法理论的应用机制。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茶叶企业;应用价值范畴;价值思维

  经济法理念中所诠释和表达的是一种核心指导理念,其中所诠释的不仅是一种立法精神,更是生动诠释和表达了立法、用法的价值宗旨,更重要的是在该过程中,也从文化视角实现了对经济法的长期、系统化的应用。

  1经济法理论的具体价值范畴分析

  客观上看,只有我们自身对整个经济法价值内涵形成正确而深刻的认知,才能更为有效的发挥经济法所具有的调解价值。实际上,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多数人缺乏对经济法的合理认知,因此,在具体的经济实践过程中,往往对经济法的价值内涵和应用特征形成全面应用。在经济法应用过程中,其能够发挥有效的调节功能,尤其是通过合理调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实现经济法的具体价值。当然,经济法作为以“经济秩序”维护为基础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承担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的价值诉求。因此,通过发挥经济法的应用价值,从而对整个市场进行有效净化。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法也能够对参与市场的各项主体进行有效筛选和把控,通过合理应用制度准入机制,从而避免市场秩序混乱。实际上,在整个经济法中,其对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客体等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如果能够合理应用市场法律机制,将有效维护生产与经营秩序。此外,经济法中所具体包含的内容极为多样,比如市场价格、广告机制、产品体系等等市场因素,都是整个经济活动中所关注的重要内容。因此,合理应用经济法,将为整个市场经营的平衡发展和全面发展提供高效、稳定的支持。在整个经济法中,社会责任本位意识是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充分注重维护的重要内容所在。经济法旨在围绕和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利益分配活动的协调开展。所以,经济法想要实现最佳应用效果,就必须注重做好自身责任意识的诠释与展现。通过合理发挥经济法的价值优势,从而实现整个经济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经济法是立足国家这一角度,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从而对公共经济的各项元素进行集中干预和合理调控的法律机制。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因此,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法律理念和法律应用价值两大主要价值范畴,经济法理念是其应用过程中的思想精髓、精神理念和价值宗旨,其中所诠释的应用价值,则主要是经济法理论自身对社会大众自身价值和意义。因此,深入挖掘经济法理念的价值范畴将为当前茶叶企业转型发展过程中,更深入的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提供重要支撑和帮助。

  2茶叶企业发展的时代特征认知

  对于当前茶叶产业的具体市场状况来说,日益成熟的社会环境,以及激烈化的市场环境,其都决定了茶叶企业在参与具体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不再是简单的茶叶产品质量管理和生产体系的管理和优化,更重要的是需要茶叶企业形成正确的市场参与意识和价值思维。结合当前社会大众的健康养生诉求看,如今整个茶叶市场日益活跃,尤其是茶叶产品自身的商品化和内涵化要求日益提升,这从客观上就对茶叶企业的经营体系革新发展提供了深层次的诉求。一方面,当前茶叶企业经营发展中,其有着诸多以往所不具备的优势,比如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的全面革新,以及庞大的大众诉求等等。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其也存在较大压力,比如国际贸易格局的初步形成,对茶叶产品的品质和健康属性要求不断提升等。所以,我们不妨说,如今整个茶叶企业在具体发展时,其在享受市场发展所带来“机遇”、“红利”的同时,也在承担当前时代所给予的“束缚”与“限制”。就茶叶产业行业的整体特点看,无论是品牌化打造,还是经营战略的全面调整,其都需要以经济法为基础。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本质化推进来说,茶叶企业既是主要参加者,更是其运行主体。因此,茶叶企业自身的合法存在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因此,有效、科学的经济管理活动将是整个市场管理机制得以发挥合理作用的重要途径。因此,合理、有效规范茶叶企业经营行为的过程,不仅是对茶叶企业经营行为的合理约束,更是依照具体的经济法来管理茶叶企业的.整体行为,从而对经济进行适度、合理的干预。

  3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经济法理论的应用机制

  在当前茶叶产业成熟发展进程中,茶叶市场更加活跃,尤其是在茶叶国际贸易推进中,茶叶企业迎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茶叶企业不仅是茶叶产业的发展主题,更重要的是其需要结合整个市场的发展诉求,在维护茶叶市场经济环境的同时,树立“消费者至上”的根本性观念,通过完善多样化法律元素的价值应用,从而在满足大众饮茶诉求的同时,积极参与整个茶叶产业的经营发展与全面创新。经济法理念的丰富内涵和全面价值需要在长期应用过程中,通过不断实践,从而来深化总结与价值认知,进而实现经济法的最佳应用效果。比如,整个经济法中所倡导的自由理念和公平思维等等,都是极具代表性的经济法内涵,客观上看,经济法理念是从本质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其中极为注重强调社会责任的价值发挥。对于茶叶企业的整体发展来说,当前其正处于转型、创新、发展提速的全新时期,尤其是对于当前整个时代特征来说,其需要结合具体的发展环境,融入法律和现代管理机制等诸多元素,从而有效服务茶叶企业的现代转型。对于当前茶叶企业的具体发展来说,其中所需要融入的元素内容极为多样,无论是具体的管理机制,还是现代化的经营思维等等,都是需要茶叶企业站在现代思维和诉求视角所形成的全新认知,在这一过程中,其实际上就为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应用提供了重要诉求。在茶叶企业具体参加的经济活动中,相关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能,茶叶企业自身作为经济活动的被管理者,其始终处于接受市场管理的位置。茶叶企业作为义务监督的主体,依法、合理履行相关义务,是茶叶企业所必须履行的重要使命。茶叶企业作为履行经济法义务的关键主体,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所需要依法履行的义务突出分为两类:其一是依法履行宏观管理的具体义务。其中包含服从具体政策,合理应用相关资源,尤其是准确填写具体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等诸多内容,当然在这一过程中,通过系统化接受统计和审计的具体监督,结合依法缴纳税费等,从而履行企业自身的经营价值。对于茶叶企业自身实际来说,其需要茶叶企业自身能够服从相关政策支持,尤其是要结合当前有关茶叶产品的食品安全要求,及时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履行市场监督。当然,从另一面看,其主要履行市场管理活动中的切实义务,特别是要立足茶叶行业的产品要求和消费者要求,整个茶叶企业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必须充分注重对茶叶产品自身的品质进行合理把控,尤其是要合理参与市场竞争活动之中,不能实施盲目竞争和恶意竞争。在市场经济成熟构建的今天,茶叶企业作为经济法律义务的践行主体,其在享受经济法律带来的权益和保障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系统化的经济义务。一方面要积极注重完善相关权利职责的具体履行,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自身的经营觉悟。在强化自身品质把控的同时,积极参与市场监督与约束。

  4结语

  当前茶叶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无论是具体的经营要素,还是系统化的经营机制,都应该紧紧把握法律和技术应用这两项要素,要在优化茶叶企业自身经营机制的同时,提升其经营完善度和价值力。就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内涵看,其中所承担的内容极为多样,不仅包含了茶叶企业的经营诉求,也有着茶叶市场的时代因素和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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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12

  智慧城市不断建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智慧城市的建立可以对不同城市运用情况和管理进展、城市发展进程等等进行优化和完善,改变城市和人们群众以及土地资源关系,提高城市服务能力, 进而提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效率,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大目标。

  一、智慧城市主要含义

  城市是社会和国家重要组成部分,其是伴着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而建立的城市群体。城市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是人类社会归属体现。城市的产生和发展和生产资源和物质资源具有紧密联系, 其是伴随生产和生活方式进步而进步。智慧城市建立理念, 起始于 IBM 机构,智慧城市这一理念的源起具有事实理论依据,而不是凭空产生,智慧城市和是现代化可学技术和时代发展整合而成,具有科学性和理论性。总的来说,智慧城市的产生首先要符合几个必要条件: 物联网技术手段、云计算技术手段。

  二、智慧城市建设活动中,经济法律问题

  ( 一) 信息技术体系经济法律弊端体现

  在当下构建智慧城市活动中, 信息技术体系法律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智慧城市的构建具有狭隘性,没有站在全社会以及技术总体要求的角度出发。我国不断颁布的国家标准法律制度和标准化法律章程等等法律体系, 对于传统城市建设活动还较为适合。伴着经济和科学技术进步, 智慧城市构建活动脚步加深,互联网和物联网体系的不断发展, 当下众多信息技术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智慧城市建设要求,不能和实际运作缜密结合,进而对我国智慧城市构建带来弊端影响。其二,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对信息资源保护具有片面性。造成我国法律体系对信息资源保护具有片面性的主要原因是: 当下我国的信息技术较为薄弱,没有核心技术手段。尽管伴有一系列可利用信息技术,但是其服务主体是外国企业,进而严重阻碍我国智慧城市的建立。再者, 信息技术在我国的采购条例中,不具备严禁法律管理章程,依据我国采购条例的其中一条给出,当下信息技术和智慧化城市的发展脱轨严重,阻碍了智慧城市发展。

  ( 二) 市场建构活动弊端体现

  在市场构建和和实际运作活动不相符,市场计划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等等问题, 对智慧城市建设带来消极影响。造成这一现象发展的原因包括下文价格因素。其一目前我国物联网管理规范的松散性, 其没有合理化管理章程。依据我国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给出,虽然其对产品的性能给予相关要求和标准,但是物联网技术产品和传统产品具有不同性, 进而原始的质量管理章程不符合对物联网的等新型技术产品的管理和规范,将影响智慧城市建立。其二,电信管理章程的弊端体现。自 20xx 年开始,国家领导和相关部门就对电信产业发展进行信息的规划,以促进电信产业发展。但是站在整体角度来看, 其针对电信产业服务环节完善具有瑕疵。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 电信产业广泛应用,服务范围狭隘性对我国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产业, 也带来不好影响。伴着数字鸿沟弊端发生, 这一弊端将会恶化。其三,对于消费人员讯息的保护弊端体现。在二零一三年初期, 我国出台了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出台后,在对我国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方面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 对全社会来看,并不能就整体维度进行管理,且不具备强有力约束性。

  三、智慧城市建立活动中,经济法有效运作

  ( 一) 增加调控职责性,建立计划法

  在智慧城市构建活动中,建立计划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计划的建立,首先要对计划主旨内涵、计划运作主体、管理个体、编制环节、和计划运作活动中, 相关体系和环节的关联性等等,建立相对法律章程,降低法律管理效率低下现象发生。其次, 要增加法律的责任性,增加法律规范性。对于触犯法律和违反契约的行为,给予相应制裁和惩治。对于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制裁,是法律庄严性和权威性体现,增加法律威慑力,是确保法律条例有效原作和发挥最大约束力保障。经济法法律承担具有多样化形式,包括责任制度、经济责任、信誉和诚信体系、刑事责任。

  ( 二) 物联网系统的行为管理规范

  市场责任管理条例的.一则给出,市场的发展在于法律体系的管理和规制。在市场管理活动中, 规制法章程和国家宏观调控具有紧密联系,相辅相成,进行简短辅助和直接管理,加快了经济法的发展,完善了经济法规制功能。在当下物联网技术属于起步阶段,物联网市场体系还没有大规模运作, 进而需要建立一个灵活和积极的管理环境, 为其构建科学环发展目标。所以,对于物联网产业的运作模式,要给予足够灵活运作空间,来促进经济法在物联网主体行为管理活动中发挥最大作用。

  ( 三) 对消费主体隐私进行保护

  对于消费者主体隐私进行保护,首先应依据我国实际市场运作情况和国情, 构建一整套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我国的法律是大陆法律体系,其在对消费者信息保护条例构建时, 可以依据西方国家紧凑型立法形式,建立一体化个人信息保护章程,增加对消费者主体保护。其次,也应该对于当下消费主体信息保护条例进行完善。假使单一依据当下消费者隐私保护法的第九款,无法对消费者进行全面隐私保护。应该依据实际市场运作活动和我国国情, 增加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利用经营人员和消费人员的不同行为构建整合的法律规制, 对消费人员和经营人员共同管理,达到消费者信息保护最大化,为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性做保障。

  四、结论

  城市是社会和国家重要组成部分,其是伴着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而建立的城市群体。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理念被提起。智慧城市构建活动,是一个缓慢和复杂任务。因此,在构建活动中,需要对不同环节和弊端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改善智慧城市加努力活动中不足,特别是要关注经济法问题,将极大影响智慧城市建立进程。进而, 在智慧城市建立时,要把经济发研究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充分法律经济发积极意义,促进智慧城市建设进程。

经济法论文13

  【摘要】结合商科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和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建构主义理念的教学模式,采取了案例分析团队学习及报告方式、以案说法方式以及其他方式,对经济法教学改革作了一些改革。

  【关键词】建构主义,经济法,教学方法,课程改革

  学生本来应该是学习的主体,但传统上“以教师为中心,我讲你坐满堂灌”的教学模式仍旧占据着大学本科课堂教学的主流。高校特别是重点院校应当更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因此这种旧的教学模式是不利于培养具有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的人才的。建构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正在帮助我们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到“以学生为中心”来。

  建构主义是认知心理学派中的一个分支,起源于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创立的“认知结构说”。建构主义理论的核心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和认知,以及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提倡体验式学习。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生所获得的知识不是单纯通过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通过教师、家长及学习同伴等的资助,利用必要的学习手段及信息资源,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建构自己知识结构的过程,学习者不是消极、被动地接收来自外界的刺激,不是把知识简单地复制到记忆中,而是主动积极地对外部信息进行选择与加工,通过新旧知识的反复互动过程来获取、建构新知识。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教学方法的改革越来越受到教育界更多学者的关注,己经成为课堂教学新的发展趋势。

  经济法学对商学院本科生而言是一门十分重要课程,内容多,实用性较强。商学院本科生经济法学教学应充分体现商学院的人才培养特色,教学内容应强调应用性,教学方法应体现多样性,教学手段应多样化,考核方式应灵活化,以增强经济法的教学效果。但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颇多。笔者任教的商学院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属选修课,学时分配不足,学生法律基础较薄弱,理论与实际差距较大,课程安排设计不合理,教师教学压力大。

  首先是课程体系设计上的不合理

  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以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经济法被定义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或调整与经济有关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大经济法理论恰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实际相契合,而法学院开设的经济法往往采用小经济法定义模式。商科的经济法既有民法内容又有商法内容,有的甚至从法学基础理论到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几乎全部包括,内容繁杂,重点不能突出。

  其次,教师面临的另一个困难是学生法学基础薄弱。

  进入大三开始选修经济法时,时隔近两年,同学们大一时所学的一点法律知识早已忘得所剩无几。不同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时内容选择应有所侧重,比如电子商务及信息管理专业的学生应当适当介绍或讲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而财务会计类学生最好教授一些票据结算类的法律法规。然而,宽基础重广度的通识教育环境下,学校大类招生,全年级不分专业的选课制度使得不同专业的学生来到同一课堂,这给教师选择讲授内容带来很大困扰。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教与学的方式单一。“我讲你坐”这种传统教学方法往往也是经济法授课常用之法,老师台上讲课,学生台下听课,满堂灌填鸭式教学使得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枯燥晦涩的内容辅以纯粹理论灌输的效果是直接将学生催眠。如果没有新颖的教学手段来刺激学生的听觉和视觉,则无法唤起学生求知求新的学习欲望,教学效果很难保证。

  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模式改革彻底摈弃以教师为中心、单纯强调知识传授、把学生当作知识灌输对象的传统教学模式,转而采取全新的教学模式、全新的教学方法和全新的教学设计思想来组织教学。教师在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的教学设计,应从教学目标分析到教学情境创设,再到教学资源的组织来选择的不同教学方法以便对学生的自主学习作不同的设计,以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师应既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又注重培养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基于建构主义学习效果评价也不再采用“一考定终身”的考试模式,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评价。

  笔者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组织开展的案例讨论课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方式。选择好要讨论的教学内容及资源,大约提前一个月将案例材料发放给学生,并提出组队及案例分析的要求。学生分组之后,开展团队学习,查阅资料,制作演示文稿并做演讲,提交案例分析报告。整个过程以学生为主体,学生自主开展研究式学习。这种学习方式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教师由主讲变成了顾问。其他的改革尝试还包括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大量生动的案例吸引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深化学生对经济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认识。另外,组织辩论式课堂教学也是一种有益的互动教学方式,这种方式较之模拟法庭教学法更易于操作,对教师及学生的专业要求都不太高,毕竟本科生教学重点在于知识的汲取。除此之外,组织学生去法庭直接观摩庭审,更能增强学生感性认识,观摩庭审教学法这一经济法学课外实践教学环节,能使学生直接感受到经济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课教师不仅要精通课程专业内容、掌握经济法领域最新发展动态,更要转变教学理念,积极探索改革,提升教学效果,从学生出发,以学生为本,精心设计课堂教学的每一环节,以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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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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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15

  金融法的价值有很多,但最核心的价值还是安全价值。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研究金融法的安全价值更加有了现实意义;但我们不局限与单单研究金融法,我们还要分析经济法的安全价值。经济法的安全价值主要指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价值。金融法安全价值是经济法安全价值的核心组成部分,研究金融法,为经济法安全方面的立法、政府干预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法的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要确立价值,首先要确立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是行为者努力奋斗所要实现的目标,凡是前进方向要达到目的的任何活动,都是价值定向的活动。”[2]法价值评价标准包括内在标准与外在标准。内在标准是主体所参照的内心依据标准。[3]

  一、金融安全价值的提出

  (一)金融安全价值的研究意义

  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随着金融活动的发展和金融功能的深化,金融创新产品的增加,金融对经济的反作用越来越显著,金融功能发挥的好坏已成为直接影响经济能否平稳发展的重要因素。历次国际金融危机证明,在金融创新化和全球化的进程中,金融危机对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伤害不亚于一场战争,波及面可能是整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金融。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如何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金融完全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前一段时间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安全这一金融法价值命题的提出得到广泛的关注。这两次金融危机均没有对我国造成毁灭性的危害,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市场还没有完全的`开放,特别是资本项目没有开放,并不是我国金融安全已经打到了很高的水平。相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我们可以简单的回顾一下经济自由与政府干预关系的发展史。

  20世纪20年代以前,整个经济市场信奉自由竞争理念。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处于鼎盛时期,他反对政府干预,认为政府只是守夜人角色。积极创造的态度内在地要求自由,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的表现和实现。为此,人们往往将“自由”与“竞争”,合称为自由竞争。[4]

  20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繁荣,刺激了股票投机活动,导致股市泡沫。以1929年11月21日股市暴跌为导火线引发了1929-1933年的大危机。1930-1933年有9096家银行破产,相当于1930年初银行总数的36%,银行总存款下降了39%。[5]人们对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优点产生了怀疑,凯恩斯主义成为主流的经济理论。凯恩斯主义认为,没有监管和无法控制经济的不稳定性是大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干预。

  现在来看,货币主义者强调更自由的市场竞争力量的效率,认为强加于竞争行为的限制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当。随着金融创新的剧增,旧的限制金融竞争的法律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失去效力,一系列促进竞争的法律逐步推行。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由限制竞争的干预制度转变为鼓励竞争的政策。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有着比其他市场更高的风险性。[6]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如何避免我国金融体系受到外力的冲击,以及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现在金融经营者过度的追求金融经济价值以及效率价值,但是我们应该固守金融安全价值,保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不能盲目最求经济效益。

  二、金融安全的概念

  梁勇、卢文刚等学者认为金融安全的概念是以国际关系学的角度提出的,即作为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一部分。

  郑汉通认为,所谓的金融安全,即一国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受破坏和威胁,金融体系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对其的侵害。反之,当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危机毫无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7]

  刘沛、卢文刚认为,金融安全是指一国经济独立发展道路上,金融运行的动态稳定状态。并指出“对目前的开放经济体而言,内外部经济往往是交织和融合在一起的。过分强调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状态而忽略内部均衡的状态来谈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颇。”[8]

  金融安全应当是动态发展的随着经济发展的安全状态。因为经济运行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变化过程,金融安全是基于信息安全以及反馈机制运行良好的基础上的动态均衡,安全状态的获得是在不断调整中实现的。[9]

  三、经济安全概念

  首先使用“经济安全”概念的官方报告是1980年日本政府发市的《国家综合安全报告》,在该报告中经济安全与军事安全等并列为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10]冷战结束后,世界范围内的军备竞赛被以发展经济为主的综合国力竞争所替代。经济发展成为国家政策的重点,维护经济安全已成为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与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遭受损害的可能性。[11]

  对经济安全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种角度来理解。微观经济安全有经营者权益安全、消费者权益安全和劳动者权益安全。民商法以个人经济生活为本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商法以促进微观经济安全为主导。民商法的局限性表现为:对于市场短期性、直接性的天然缺陷引起的各种危机(如各种经济危机、金融危机),民商法无法以意思自治、平等自愿原则加以防范与化解,民商法只局限于个人,而无法照顾到整个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而这些危机却往往会给一个国家的经济根基造成致命打击。

  宏观经济安全即国民经济整体安全,它包容了微观经济安全。它既可以促进国民整体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又可以控制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经济状态。经济法以国家整体经济为本体,较之民商法,经济法因其本身的特征直接影响宏观经济安全。

  四、经济安全价值的体现

  我们从经济安全的内容中可以看出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一部分,甚至是核心内容之一。

  (一)金融安全

  金融在世界各国的特殊地位及金融业对一国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强渗透能力,一旦金融失控势必造成整个经济体系的失控,引起社会的不安定性,因而金融问题成为经济安全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类是市场性风险,它纯粹由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即使是成熟的市场、规范化的经营也有不可避免的正常风险,如利率和汇率等;另一类则属于经济体制或机制性风险,它是由于市场经济机制不完善或尚未根本建立,规则不清,国家监督不力,不确定空间增大而导致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犯罪风险、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等。”[12]后者必须通过金融法来加以控制,为此,应尽快完善有关金融立法,完善金融业自身风险防范系统,同时增强对市场本身引发的风险的心理、经济承受能力,减少风险冲击,确保金融安全。

  (二)基础产业安全

  产业安全面对的风险是“产业空洞化”,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已有产业处于衰退阶段,而新的产业还没有得到发展;或者新的产业发展不够充分,不能弥补已有产业衰退的影响,造成经济陷入不断下降,甚而萎缩的现象”。[13]所以我国一定要注意产业的发展和布局。

  (三)投资安全

  国家应开放多元化的投资途径与渠道,引导投资方向,完善法律规范投资程序与条件,成为化解该领域高风险、增加外来资本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力。

  (四)价格安全

  五、经济法安全价值与金融法安全价值的关系

  金融安全问题是在国际经济形势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提出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日益自由,金融活跃和创新不断高涨,金融投机风潮不断发生,一个个国家接连爆发金融危机。经济危机连锁反应的从一个世界影响到另外一个世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每个国家面对经济危机都不会独善其身。在这样背景下,很多国家纷纷关注金融安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体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金融安全运行的体制能够维护和促进一国金融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个安全的、有效的金融体制绝不是一种随意的安排,它也并不完全受制于国家或个人的意志,它是决定于一国产业结构的选择。然而,金融结构的安排又会反过来影响一国产业结构的形成与发展。

  因此我们要注重经济法中的安全价值以及金融法的安全价值,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安全价值的建构,立法的必然性,以及政府干预的必要性。这些也是与经济法的其他价值是相通的。从一个部门法来看整个法律部分的价值,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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