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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问题论文
碳金融问题论文【1】
摘要: 全球气候问题愈来愈严峻,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了很大影响。
为了缓解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和学术界都高度的关注和参与,碳金融应运而生。
本文界定了碳金融,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当前中国碳金融交易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碳金融;碳交易;碳排放
0 引言
全球气候问题愈来愈严峻,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了很大影响,为了缓解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和学术界都高度的关注和参与。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2007)的研究报告,1995~2006年的全球平均气温是自1850年以来最暖的12年。
气候变暖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洪水、风暴和海水的侵蚀等等。
究其变暖原因主要是二氧化碳大量增加。
为了应对气候和环境变化对人类形成的挑战,人们开始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绿色经济,碳金融和绿色金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排放权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作为价格信号激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领域的研发与投资,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衍生出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需求,碳金融应运而生。
当前,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已日益突显,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用来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
因此,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已经形成了碳金融交易平台、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1]。
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碳交易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900亿美元,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将超过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交易市场。
表1统计了2008年至2010年碳金融市场交易总量和市场价值的情况。
各国碳金融交易也纷纷开始并逐年增加。
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在2008~2012年内,相对于其1990年的排放水平减排8%。
根据减排方案,欧盟各国政府从2005年开始向重工业企业颁发许可证,并限制其温室气体排放的最高额度。
2005年1月,成立了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准许市场EU ETS。
英国2002年起启动了为期5年、涵盖6种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
它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奖励、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实施减排行动。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削减计划于2003年1月正式启动,它对所有的在该州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规定了必须完成的份额。
1 碳金融的界定
目前无论是国内学术界还是国外学术界对对“碳金融”的界定是没有统一的。
世界银行定义碳金融是指以购买减排量的方式为能够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提供资源。
Stewart Hudson从三个方面对碳金融进行了总结:第一,缔造交易碳配额和碳抵消产品的市场;第二,与清洁能源相关的投融资;第三,公司的碳风险和收益评估,挖掘企业在低碳发展趋势中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以及由此对贸易和投资产生的影响[2]。
陈柳钦界定更为具体,他认为,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3]。
高建平认为,碳金融指的是跟限制碳排放有关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
王瑶则认为,碳金融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目标的低成本途径,是低碳发展的核心经济手段[4]。
袁鹰指出,碳金融就是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有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5]
结合各方观点,我们从制度分析的角度认为碳金融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紧张的背景下产生的,旨在减缓碳排放、转移碳交易风险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与碳交易有关的金融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个方面:一方面是“碳交易”机制,主要包括基于碳交易配额的交易和基于涉及“碳交易”项目的交易;二是风投和各类机构投资者(投机者)参与的“碳经济”投融资活动以及各类碳环保和信用衍生品,主要是碳期货、期权交易。
碳金融的核心是交易机制,所有的其他交易活动都是围绕交易机制展开的。
2005年《京都议定书》中订立的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就是我们目前碳金融交易机制主要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配额市场的交易原理是限额和交易制度,即由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间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进行排放配额的买卖。
IET就属于这类市场机制。
项目市场的交易原理为基准线交易。
在这类交易下,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
JI和CDM就属于这一类市场机制。
碳金融交易问题论文【2】
摘要:碳金融的广义内涵是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转移碳交易风险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的统称;其狭义内涵仅指碳交易。
关于碳金融交易配给机制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多集中在对现有分配方案与制度设计的归纳总结,较少结合本土的经济发展路径设计详细的、具备较强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关于碳金融交易需求机制的研究多体现宽泛笼统的政策建议,缺乏系统的制度安排,且主体培育及客体创新尚处于相对空白领域。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
如何借助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与助推加快碳金融交易的发展,对于各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碳金融;配给机制;价格机制;效率及溢出效应
碳金融的广义内涵是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转移碳交易风险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的统称,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碳保险、碳基金和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及碳交易币种的确定等制度安排;其狭义内涵仅指碳交易。
随着低碳经济发展的深入,学者们已逐步走出“阴谋论”的逻辑困境,更多关注碳金融的正向效应。
以“碳金融”作为主题在知网搜索,2005-2007年,检索结果为2篇报纸文章,2008年至今,成果达1168篇,在数量、质量两个维度实现了全方位的突破。
本文以碳金融交易作为切入点,从分配机制、需求机制、价格机制、风险防控机制、效率及溢出效应五个维度对现有研究进行梳理,并就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一、碳金融交易的分配机制
《京都议定书》(1997)确立了三类碳减排市场:总量交易市场、CDM市场、自愿减排市场。
在总量交易市场,碳排放权总量确定与分配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基于人文发展的碳排放需求指标分配理论、累计历史排放权指标分配理论、三要素分配方案、碳排放强度指标分配方案、低碳人文发展方案等②。
分配方式有两种:免费分配与拍卖。
在免费分配中,又有祖父法、标杆法等不同的分配法则:拍卖亦可分为美国式拍卖、荷兰式拍卖、暗标拍卖等不同形式。
在CDM市场,王翊和黄余(2011)将国内外各种排放权分配方案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发达国家倡导的以当前排放现状和长期全球减排目标下的人均排放趋同为基础;另一类是部分发展中国家倡导的以人均累积排放为基础。
国内外学者关于分配机制的研究多以2005年正式启动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EmissionTrading Scheme,EUETS)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分配数量、分配结构的合理性以及分配的公平性。
EU ETS第一阶段覆盖了欧盟27个成员国家的11500家公司,主要涵盖石油冶炼、燃烧、焦炉、钢铁、水泥等能源密集型行业,其CO2排放量占欧盟总体排放量的40%以上。
欧盟委员会设立了节能减排的整体目标,由各个成员国基于历史排放准则,确定本国碳排放权分配的细则。
尽管对于正常排放量(Business As Usual,BAU)以及过度配给的界定存在争议,如Anderson and Di Maria(2010)采用反拟法确定正常排放量,将配额超过BAU作为过度配给的标准。
Ellerman and Buchner等(2010)以成员国内单个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将排放权空方公司总量占多方公司总量不足40%作为过度配给的标准,但学者们普遍认为第一阶段的碳排放权分配存在过度配给现象。
关于碳排放权的分配结构,欧洲环境署指出,碳排放量最大的四个部门依次是电力和热能(27.8%)、交通(19.5%)、制造业(12.7%%)、农业(9.2%)。
截至2012年,EUETS尚未覆盖交通、农业等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排放交易体系的效力发挥。
鉴于此,Brandt等提出将农业纳入EUETS的构想,一方面,农业较低的边际减排成本能够减低碳价格,进而降低低碳经济的成本:另一方面,农业具有碳封存的潜力,有助于加快减排目标的实现。
以历史排放为基准,欧盟在第一阶段对近90%的排放权实行免费配给。
免费配给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节能减排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冲击,亦能减少碳交易的阻力,提高政策的可行性。
但免费配给方式为高能耗企业创造的意外收益使其公平性饱受争议。
FrankVenmans(2012)认为意外收益的存在是EUETS的主要弊端,将使财富由消费者向生产者转移,降低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国内学者林坦和宁俊飞(2011)基于零和DEA模型,对EUETS初始排放权的分配效率进行判定,认为现行分配模式效率较低,并提出了公平的碳排放权分配状况及调整方式的矩阵。
二、碳金融交易的需求机制
碳排放权的需求机制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设计、交易主体的培育以及交易客体的创新。
关于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设计,S.Fankhauser andC.Hepburn以弹性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作为第一原则,从时间、空间两个维度对2030年碳交易市场的状况进行设计。
在时间维度,S.Fankhauser andC.Hepburn建议应适度延长每个承诺期的年限;应允许碳排放权在承诺期内与承诺期间的储存;应严格限定碳排放权在不同时间区间的借贷行为;应采用配额储存、硬性的价格上限等措施避免不同承诺期价格的剧烈波动,提高时间维度的动态效率⑧;在空间维度,S.Fankhauser and C.Hepburn建议建立全球统一的碳排放市场。
针对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于天飞建议从筹建基于配额交易的气候交易所、做好相关立法准备、加快CO2排放权衍生产品的金融创新工作三个维度进行构建。
程会强和李新认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建成,但在宏观、微观层面存在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应从加强政府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优势、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高新技术的应用四个维度进行完善。
吴洁和曲如晓从开发碳市场交易产品、构建碳市场配套的法律体系、争取碳市场的定价权、争取国际气候谈判的话语权四个层面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建议。
杨志在分析“碳排放权”三种产权制度的基础之上,指出中国应积极构建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应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设计合理的“碳交易”金融机制,引导低碳经济从政府扶持走向自我驱动。
周晓唯和汤金灿建议国家宜在鼓励各地区加快构建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适时布局全国性的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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