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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扶持林业经济学原理
政策性银行扶持林业经济学原理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追求经济效应的同时,也在致力于取得相应的环境效应,而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肩负着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平衡的双重任务,是提供人类生存与发展条件的重要要部门。
近几十年来,环境问题备受人们关注,政府也对林业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资金投入,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全面展开,实现了森林资源面积和蓄积的双增长,林业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
但是,目前由于我国林业的弱质性,商业银行和一般金融机构难有投资热情,所以林业投资仍面临困境。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林业经济学
一、政策性银行支持林业的可行性分析
政策性银行支持林业是有据可依的。
首先,政策性银行是对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现代金融体系的补充和完善,这正好解决了林业因为其自身弱质性而缺乏投资动力的问题;其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林业始终处于优化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主体地位,政府对林业的重视有目共睹,因此,政策性银行对林业的投资则是贯彻了国家政策方针,也体现了政策性银行的倡导性职能;最后,一般金融机构对林业缺乏信心的原因是他们对林业投资的认识不够,对投资收益的怀疑,而政策性银行有精通业务并且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可以运用其专业性对林业进行有效投资。
总之,政策性银行支持林业既是在实现其职能,同时也为林业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投融资渠道,所以政策性银行支持林业是一个双赢决策。
二、目前政策性银行支持林业的困境及原因
(一)政策性银行支持林业的困境
通过政策性银行支持林业的可行性分析,我们知道政策性银行对林业的支持投入具有很多的理论优势,但是事实上,政策性银行对林业的支持投入却是十分有限的。
在三大政策性银行网站的年报上,我们可以看到其对林业方面的贷款投入只占它们全部贷款额的一小部分。
从数据中我们可以了解到,201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林业、水果、中药材、园艺、茶叶等产业化龙头企业全年累计发放贷款218.53亿元,当年年末这些领域的贷款余额为363.08亿元,而201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总贷款余额是16709.9亿元,这样算来,占农业发展银行总贷款余额的2.17%。
再看国家开发银行,2010年末,国开行对农、林、水利行业的累计贷款是1122亿元,具体对林业的支持有向福建26家林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2.37亿元,向农户累计发放贷款1.02亿元。
还有就是发放13.86亿元支持新疆特色林果业发展,总计国开行这一年支持林业项目的贷款额为17.35亿元,而2010年国开行的贷款净额是44155.43亿元,可见,国开行全年对林业贷款的投放只占全部贷款投放的0.039%。
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政策性银行对林业的资金贷款投放十分有限,这样一来并没有利用好政策性银行支持林业的优势,也就没法从根本上解决林业投融资的困境。
(二)政策性银行支持林业不足的原因
首先是林业自身的弱质性。
林木的生长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林木生长受空气、水源、风沙等因素的制约,所以林业投入的收益很难预计,并且由于这些因素的制约,增加了林业的投入的风险,投入相对增大了。
再言之,林业生产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很难实现其预期的收益。
由于林木生长需要10多年的生长周期,人们也很难预计10年后的价格和需求,所以也给未来收益增添了许多不确定性,风险也随之放大。
其次是政策性银行对林业产业投放贷款的承载主体有限。
政策性银行发放贷款的主体大多是林业方面的龙头企业,而国家级的林业龙头企业数量有限,就我国的情况来看,从事林业产业的大多是中小企业,而这些普通的林业中小企业和林农难以达到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条件,因此政策性银行无法和中小企业以及林农对接。
再者是相关的配套体系不健全。
就拿森林资产评估来说吧,我国迄今尚未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只能通过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在具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操作者难以规范操作,只能凭借个人经验来进行,这也就影响了评估结果的质量,森林资产价值往往会被低估,这样一来,在这种低估的价值下能获得的贷款数额也就相应的减少。
还有森林资源的流转体系也不完善,目前虽然已成立林业服务中心,为林农提供确权、评估、登记、监管等服务,但其功能也未充分发挥。
最后,采伐指标问题也增加了贷款风险。
三、政策性银行支持林业的模式创新
模式一:政策性银行+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政策性银行林业贷款的主要承载主题,但是龙头企业的数量十分有限,所以,要改变政策性银行对林业投入不足的现状就要培育更多的林业龙头企业。
对于如何把林业中小企业培育成龙头企业,笔者认为有两点:第一,政府要大力支持林业中小企业,发挥更好的扶持、促进和推动作用。
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优选培育对象,对于那些有一定实力的林业中小企业重点扶持。
一方面可以提供资金上的支持,解决一些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困难,改善其融资状况,从而提高其内在实力。
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因为培育林业龙头企业还需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必要支持。
政府可以提供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一般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林业中小企业加大投入,增强其实力。
第二,林业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其自身联合,组建集团,提高组织化程度,一些特色林产品企业也可以通过联合组建等形式走企业集团化之路,这样对资金利用、核心产品的开发等更为有利,政府对这些企业的扶持力度也更有效能,企业综合实力得到提高,逐步就会实现成为龙头企业的目标。
模式二:政策性银行+龙头企业+林农林业龙头企业是政策性银行林业信贷的主体,我们除了可以增加承载主体提高林业信贷力度外,还可以利用林业龙头企业将资金从政策性银行传导到林农,从而缓解林农不能直接从政策性银行贷款而面临的信贷约束问题。
政策性银行可以将贷款投入到龙头企业与林农合作造林模式的贷款申请项目中来,在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上,政策性银行向林业龙头企业提供贷款,龙头企业与林农签订购销合作合同,将资金投放给林农,林农利用资金进行林业生产,最后林业龙头企业再将林产品收购,用来偿还林农对其的欠款。
这样一来,政策性银行将资金贷给有实力的龙头企业,降低了其信贷风险,确保了贷款收益;林业龙头企业将一部分贷款转贷给林业而最终获得林业产品,一方面节约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把资金投入到其他环节,提高企业生产效率;而林农则可以用贷款资金进行生产培育,最后出售林产品增加收入。
如此实现了政策性银行、林业龙头企业和林农三方的共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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