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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的解读
政策简介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培育新兴产业,优化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链,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合同,可向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及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认定登记并申请享受有关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
2、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实施方案(2015-2017)
优惠政策
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内,免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对浦东新区小微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按年度合同实际发生总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政策界定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认定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三)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认定条件: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四)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要求: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申报程序
企业注册登记获得系统注册号(www.stmo.net.cn上海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企业在线申报(kjgl.stcsm.gov.cn:8090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市民中心53号窗口受理→上海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公示→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材料递交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复印件;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合同一式三份;
3、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合同一式五份。
受理服务
1、受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认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8542222-88254、82138、82127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市民中心二楼53号窗口
2、认定部门: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64386049
联系地址:中山西路1525号1310室
常见问题
1、由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不能免增值税,为享受政策优惠,许多企业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中已经掌握的成熟技术或者公开技术作为技术开发来申报认定。此种情况,按照认定办法,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合同甲方(委托方)如享受增值税免税抵扣,乙方(受托方)就不能享受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3、技术合同中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明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甲方)或双方共有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如果软件产品合同中约定乙方单独享有该技术知识产权,则被视为产品销售合同,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4、技术合同登记备案须在原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认定登记。
5、对于涉外合同,登记时须提供外文合同原件、翻译件、翻译一致性承诺书及中文模版合同、技术进出口批文。对于技术引进合同直接到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6、进行登记的技术合同须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公章及合同骑缝章。
7、技术开发合同必须内容详实且有创新性,不能是已掌握的成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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