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

国际进口技术转让合同书

时间:2023-02-16 16:16:18 技术转让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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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进口技术转让合同书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际进口技术转让合同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进口技术转让合同书

国际进口技术转让合同书1

  一、合同名称:

  二、签约时间与地点

  本许可证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

  三、合同当事人及法定地址

  公司(以下简称受)为一方, 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双方法定地址以及电报、电传号)

  四、鉴于条款

  鉴于供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 产品的专有技术,供方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愿将该技术转让给受方。

  五、合同所涉及的关键名词的定义

  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语的定义是:

  专有技术 系指为制造 产品所需的,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技术资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种经验和技能。

  技术资料系指上述专有技术的全部文字资料(或扼要指明资料的范围)。

  合同产品系指受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转让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的产品。

  净销售价系指销售合同产品的发票金额扣除产品税、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货、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价款。

  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为止的期限。

  六、合同范围与内容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用技术(或专利技术)。

  在该地区受方享有利用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是一项非独占的许可证)。

  2.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 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和经验,以便受方能实施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3.供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行技术指导和参加 的性能考核(详见附件×)。

  4.供方负责接受受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行培训,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合同规定的上述技术(详见附件×)。

  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供方所有的 商标(或牌号)。

  6.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责任帮助受方为实施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配套件,从第三方取得有关技术许可证,或者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生产)。

  七、价格或许可证使用费

  1.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等,受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 万美元,其中:技术使用费 元;资料费 元;技术服务费 元。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

  2.受方有义务对根据许可证转让的技术支付下列费用;

  (1)入门费 美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费,其提成率为合同产品净销售价的3%。

  八、技术资料的交付

  1.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资料。

  2.供方用空运把技术资料送达中国 机场。

  该机场在收到技术资料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受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送供方。

  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三份航空邮寄给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不符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包括在空运中丢失或损坏,应在30天内通知供方,说明所缺或损坏的资料,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方。

  如果受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没有提出资料不足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受方对技术资料验收。

  5.技术资料使用文字为英文(或其它文字),计量单位为米制,技术资料所适用的标准为 工业标准。

  6.技术资料的包装要适应长途运输与搬运、防雨、防潮,每箱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合同号(许可证合同编号LIS85001)、收货人(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 分公司),目的地(中国 市机场)、毛重( 公斤)、箱号(或件号)以及运输标志等。

  九、交换改进技术及对技术资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应免费提供受方。

  受方改进和发展的技术也应按对等原则提供给供方,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受方,对方不得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双方交换技术资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于受方生产条件的,供方有责任协助受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十、性能考核和验收

  1.在合同产品首批生产后,由双方根据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共同进行产品性能考核。

  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性能考核合格证明书一式四份。

  每方各执二份。

  3.如经考核,合同产品性能不符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责任在供方,供方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行第二次考核。

  如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供方应继续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三次试验。

  如第三次考核有不合格时,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果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试验。

  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则由双方协商如何再执行合同的问题。

  供方协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术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受方负担。

  十一、保证与索赔

  1.供方保证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给受方的技术资料是供方掌握的最新资料,并保证向受方及时提供任何发展和改进的技术资料。

  2.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与供方生产使用的技术资料完全一样。

  3.供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日期交付技术资料,如果未按时交付资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罚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0.5%;

  (2)拖延五至八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

  (3)拖延八周以上,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5%。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罚款并不解除供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5.如果供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供方应将受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 %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受方。

  6.如果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受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受方还有权收回已付给供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 %的利息。

  如果产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受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 %。

  7.供方保证合同转让中的一切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以及其它有关技术的合法性,并保证不受第三方的指控。

  如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责任。

  十二、税收

  1.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款,在受方国内的由受方负担。

  在受方以外的则均由供方负担。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许可证使用费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或按 国与 国的税收协定)纳税。

  十三、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诉方的国家进行。

  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如在 国则由 仲裁协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过程中,除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四、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水灾、台风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本合同不能执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延迟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期限。

  2.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

  十五、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及其它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字。

  签字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争取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以最后批准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如签字后六个月仍得不到批准,双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2.本合同从生效日起 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自动失效。

  如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经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长 年。

  3.本合同期满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了债务应继续予以支付。

  4.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两种文字写成,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受方:

  代表 (签字):

  供方:

  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国际进口技术转让合同书2

  一方为:____国____市__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______工厂(以下简称接受方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缩写)

  另一方为:________国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乙方,或____________公司的缩写)

  鉴于乙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销售____________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乙方有权和同意向甲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鉴于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有技术,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_________产品;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定义

  1.1“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又称秘密技术或技术诀窍,是指从事生产、管理和财务等活动领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秘密知识、经验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艺流程、公式、配方、技术规范、管理和销售的技巧与经验等。

  1.2“合同产品”:系指本合同附件一中规定的产品及其改进发展的产品。

  1.3“技术资料”:系指列于附件一与制造和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工程、制造及原始资料,包括与制造设备、工具和装置有关的图纸、蓝本、设计图表、材料规格、照片、影印资料和一般资料、设计及其说明书等。

  但上述资料仅限于乙方拥有的资料和甲方用于本合同业务活动的资料。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2.1甲方同意从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的专有技术。

  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乙方承认甲方在中国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在国内外使用、销售和出口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2.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以下简称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乙方负责接受、安排甲方技术人员赴乙方工厂培训。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甲方培训要求,使甲方人员能掌握上述专有技术。

  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三。

  2.5乙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6如甲方需要,乙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零部件或材料等。

  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7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商标的权利;在甲方工厂生产的合同产品上采用甲方工厂和乙方的'联合商标或标明根据乙方许可证制造的字样。

  第三章价格

  3.1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和范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

  3.2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

  包括资料在目的地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支付和支付条件

  4.1本合同下的一切费用,均以美元电汇(/)信汇(/)支付,甲方通过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银行支付。

  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应通过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银行支付。

  所有在甲方国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在甲方国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和比例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2.1合同总价(或入门费的)________%(百分之_____)计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之日起不迟于30天,经审核无误支付给乙方;

  4.2.2合同总价的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计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在乙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不晚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30天内,经审核无误,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2.3合同总价的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计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在按本合同附件三完成培训工作后,甲方收到下述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2.4合同总价的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计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在甲方收到乙方下述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3按第____章____条规定,甲方在产品考核验收后,开始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支付条件:

  4.3.1每年12月31日后的15天内,甲方将上一日历年度的产品实际销售量通知乙方(注:也可规定一年二次,或其他办法)。

  4.3.2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4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在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五章资料的交付

  5.1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________机场交付技术资料。

  5.2________机场空运单位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甲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给乙方。

  5.3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

  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二份寄给甲方。

  5.4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

  5.5交付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紧固包装。

  5.6每包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5.7包装箱内应附详细技术资料清单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六章技术资料的修改和改进

  6.1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于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材料、工艺装备或其他生产条件的),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注:最好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写明如何使乙方的技术资料修改适合于甲方生产条件的具体办法)

  6.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相互免费将改进、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

  6.3改进和开发的技术,所有权属改进、开发的一方,对方不得用于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章考核和验收

  7.1为了验证乙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由甲方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在甲方工厂共同进行产品考核验收,具体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7.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技术参数,即通过验收。

  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四份,各执两份。

  7.3如考核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7.2条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4如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的责任,乙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系甲方责任,则由甲方负担。

  7.5经过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的,如系乙方责任,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自费参加第三次考核。

  如系甲方责任,由甲方负担一切费用。

  7.6经过三次考核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8.7条处理。

  如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注:考核验收的次数,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章保证和索赔

  8.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及时交付。

  8.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8.2条的规定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清晰、正确的技术资料寄给甲方。

  8.4如乙方交付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或8.3条规定的时间交付时,乙方应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

  第1--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

  第5--7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

  超过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

  以上罚款总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百分之五)。

  8.5乙方按8.4条罚款时,不解除乙方继续支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6乙方如果迟交技术资料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将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金额,将加以年利________%(百分之____)的利息,一并退还给甲方。

  8.7按第七章规定,由于乙方的责任,产品考核经×次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8.7.1若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乙方应按8.6条规定,退还已经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_%(百分之____)的利息。

  8.7.2若产品不合格仅是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甲方仍可投产的,乙方应按以下规定赔款:

  第九章侵权和保密

  9.1乙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

  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9.2乙方有关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清单,见本合同附件八(注:仅作为了解专利情况,不应承担任何专利权的义务)。

  由乙方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一式二份交给甲方。

  9.3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专有技术予以保密。

  如果上述专有技术一部分或全部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则甲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注:不要主动去承担保密责任,对方坚持要求时,再予考虑)

  9.4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专有技术,仍有权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第十章税费

  10.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甲方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甲方国税法纳税。

  第十一章仲裁

  11.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1.2仲裁地点在甲方国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1.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话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12.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_签字。

  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部门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合同。

  13.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3.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了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3.4本合同用____文和____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文和____文本各一式二份。

  13.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八,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3.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____文和____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二份。

  第十四章法定地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进口技术转让合同书3

  中方:________

  投资人:________

  apl:________

  中国______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______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______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投资人)和德国______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pl)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技术转让

  (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

  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 设备规划

  (1)中方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助在上海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

  ①生产线计划。

  ②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③设备布局计划。

  ④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

  ⑤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⑥生产管理计划。

  ⑦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60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 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①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______美元。

  ②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3%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 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 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汉英翻译员。

  (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 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完成验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务。

  (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但投资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 物资的采购

  (1)中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

  (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

  (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

  (4)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应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

  (6)中方应提前8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得到保证。

  (7)投资人应尽力按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但是,中方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条 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妥。

  (3)投资人运交材料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

  ②收货人姓名;

  ③目的港;

  ④装船唛头;

  ⑤重量;

  ⑥箱号;

  ⑦收货人标记。

  (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十二条 接收材料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

  (3)中方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但是,中方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4)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实际费用。

  (5)如果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有关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第十三条 培训中方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

  (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准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apl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 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方。中方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的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 将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辩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apl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 apl的作用

  (1)apl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apl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 apl的责任

  (1)apl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2)apl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

  (3)apl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apl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施和工具。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pl负责。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中方、投资人、apl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撤销

  (1)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合同的权利。

  (2)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 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

  (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签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方:________(签字)

  投资人:________(签字)

  apl:__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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