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

工伤事故处罚决定

时间:2022-11-24 18:24:37 决定 我要投稿

工伤事故处罚决定

  20xx年11月27日6时30分左右,你公司三车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受师市委托由开发区安监局、监察局、工会、劳动和社会发展局、开发区派出所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调查组,对"11.27"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形成了调查报告。经师市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11.27"事故做如下处理:

  一、事故经过。

  20xx年11月27日三车间打包工坚龙飞上夜班负责前纺梳棉打包。6时20分左右,当班班长马小红看见坚龙飞进入梳棉打包工作间。6时30分左右清梳联挡车工马xx,进入打包间拉滤尘粉尘袋,发现坚龙飞趴在打包机出棉口,插板压在其颈部。马xx立即通知组长刘永亮,刘永亮赶到事故现场,同时赶来的还有打包工管旭东;马xx启动按钮将插板升起,用电话通知车间主任庞卫东和120。救护车到现场之后,经医生检查确诊,坚龙飞已死亡。

  二、事故性质。

  "11.27"事故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

  1、坚龙飞违章操作是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公司未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车间及班组对安全检查不到位,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

  1、总经理钱福仁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2、副总经理庞维春做为公司分管生产和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3、公司专职安全员郑建峰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1.27"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4、车间主任庞卫东作为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20xx元。

  5、车间副主任任俞萍作为车间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作业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500元。

  6、三车间设备技术员李新(兼职安全员),对员工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600元。

  7、精梳工段技术员祖福权(兼工段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600元。

  以上个人罚款交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财务。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10万元罚款。

  罚款于20xx年12月30日前交石河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石河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石河子市财政。

  五、防范措施。

  1、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11.27"事故的教训,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

  管理水平。

  2、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杜绝违章操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及以上责任人员,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向人民法院上诉。

  二〇xx年十二月七日

【工伤事故处罚决定】相关文章:

员工处罚决定11-13

撤销处罚决定03-05

对个人的处罚决定11-17

处罚学生决定10-28

员工处罚决定09-06

罚款处罚决定09-17

公司处罚决定11-23

单位员工处罚决定11-13

关于对员工处罚决定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