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事故处理决定范文1
根据市事故调查组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一、xx建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王xx,xx建筑公司负责土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xx年7月11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25日经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
2、王xx,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3、xx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给予罚款50万元(上限)的行政处罚。
二、xx建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朱文忠,项目经理,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由所在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谢永兴,xx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生产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所在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顾士明,xx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杨大建,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上一年收入的40%的行政处罚。
5、xx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公司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x监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张xx,康舒特监理公司聘用人员,该项目的总监代表,由所在公司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理。
2、曹xx,康舒特监理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3、康xx监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
四、xx镇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方x,xx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徐x,xx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犯玩忽职守罪,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3、丁xx,xx镇政府副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干xx,xx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黄xx,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聚龙小区污水泵站工程被肢解拆分、不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和违规招投标负有直接责任;对无资质的xx公司进入项目施工负有重要责任;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混乱、管理严重缺失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
五、xxxx建筑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理
1、吴xx,松法建筑公司员工,管网工程项目经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小型项目负责人证书》。
2、何xx,松法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松法建筑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xxx建设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蒋xx,xxx建设公司员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小型项目负责人证书》。
2、朱xx,xxx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xxx建设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xx建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黄许峰,xx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xx建筑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事故处理决定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标准
第四条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违规行为),涵盖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四级教学事故: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不超过10分钟。
(二)无故提早下课不超过5分钟。
(三)教师上课不关闭BP机(或移动电话)干扰教学秩序。
(四)批改作业未达总人数的1/2。
(五)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两天以内报送学生考试成绩。
(六)教师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及以下。
(七)主考教师成绩登录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10%及以下。
(八)教务员在确认成绩时,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导致学生成绩出现差
错。
(九)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十)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课堂教学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
(二)无故提早下课5分钟以上。
(三)教师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以上—30%及以下。
(四)未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放课。
(五)未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务处批准,由他人临时代课。
(六)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错带教材,耽误教学。
(七)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八)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含3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
(九)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十)不按教学大纲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十一)实践教学环节没按规定到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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