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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决定

时间:2023-12-10 12:03:37 决定 我要投稿

[实用]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标准

  第四条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违规行为),涵盖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四级教学事故: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不超过10分钟。

  (二)无故提早下课不超过5分钟。

  (三)教师上课不关闭BP机(或移动电话)干扰教学秩序。

  (四)批改作业未达总人数的1/2。

  (五)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两天以内报送学生考试成绩。

  (六)教师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及以下。

  (七)主考教师成绩登录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10%及以下。

  (八)教务员在确认成绩时,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导致学生成绩出现差

  错。

  (九)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十)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课堂教学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

  (二)无故提早下课5分钟以上。

  (三)教师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以上—30%及以下。

  (四)未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放课。

  (五)未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务处批准,由他人临时代课。

  (六)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错带教材,耽误教学。

  (七)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八)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含3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

  (九)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十)不按教学大纲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十一)实践教学环节没按规定到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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