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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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9 18:48:45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劳动合同模板合集10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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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乙方: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为了保持工厂环境的清洁卫生,决定聘请乙方为钟点清洁工,负责厂内环境卫生的.维护,乙方自愿承担此项任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特订如下:

  一、甲方付给乙方工资元/月,()不享受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二、乙方来甲方工作,甲方应根据需要添置必要的劳动工具,乙方要妥善保管,不得无故丢失。

  三、乙方按甲方要求的工作对厂内(会议室、过道、走廊、楼梯间、饭堂、卫生间、洗手台、办公室,)进行清扫,确保厂内环境卫生整洁。

  四、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树立安全意识,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甲方对乙方因过失发生的意外事故、和生病等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和医疗。

  五、为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按照规定定期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每月日前以形式支付给乙方。

  六、若甲方因公司内部结构调整不能续聘的,此合同自然解除,自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经济补偿。乙方自解除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与甲方无关。甲乙双方任一方解除此合同的,需提前天提出。

  七、本合同暂订三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可顺延。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名):

  日期:

  乙方(签名):

  日期:

劳动合同 篇2

  第一条 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一项用工制度。为了在本市国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国营企业常年性生产或工作岗位需要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新工人(包括工人退休,吸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营企业常年性生产或工作岗位上招用的合同制工人,是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正式工人。有关单位对他们的入党、入团、提干、加入工会以及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收合同制工人,经过考试,择优录用。因合同制工人辞职或被辞退造成的缺员,允许在当年内随时补招。

  第五条 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初期合同、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初期合同期限一至三年,前半年为试用期;短期合同期限三至五年;长期合同期限可订至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时止。

  第六条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是:生产(工作)任务或技术培训要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签订合同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经合同制工人所在的街道或镇劳动调配站鉴证后,送区或县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第七条 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首先签订初期合同。初期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可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决定续订或终止合同。续订合同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内连续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续订合同时一般要签订长期合同。

  第八条 用工单位和合同制工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不适应生产需要的;

  (二)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不愿继续工作,要求解除合同的;

  (三)用工单位由于关、停、并、转,人员确有多余的;

  (四)合同制工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合同,经用工单位同意辞职的;

  (五)合同制工人违反厂规或店规,屡教不改;或因合同制工人本人原因长期完不成生产定额,以及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合同制工人违法乱纪,被政法部门依法处理的。

  第九条 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以有累计停工医疗三个月的期限;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连续停工医疗或当年累计停工医疗的期限可相应延长一个月。超过期限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连续停工医疗满十二个月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合同以后,在一年内经鉴定确实恢复健康,能从事原来工作的,可以回原用工单位继续工作。

  合同制工人因患严重慢性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终结,鉴定为确实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条 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经医疗终结,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确实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用工单位又难以另行安排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一)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以及经医疗终结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合同制工人因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患有职业病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工在产假期内的。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以一年以上时间进行技术或业务培训的合同制工人,在合同规定的必须服务期限内,不得提出辞职,否则,应负责赔偿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需要解除合同时,应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提前十五天通知签订合同的另一方。解除合同后,由用工单位报有关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备案。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提请企业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由有关区、县劳动局裁决。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初期工资和培训期间的生活津贴,以及培训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和今后定级、调整工资,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的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从已经参加过工作的人员中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可根据他的`工作情况和实际技术(业务)水平,适当考虑以前从事工作的年限,合理评定工资。一时无法评定工资的,在六个月内可先发四十五元以下的临时工资,待正式评定后,再予结算。

  第十六条 合同制工人从进单位工作之日起,每月发给合同制工作津贴一至四元;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每月合同制工作津贴可增发一至四元;五年以后,不再增加,按第五年的合同制工作津贴发给。解除合同后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作津贴应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奖金、中夜班津贴、高温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由用工单位按本单位固定工的相应规定办理。

  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同固定工同等享受探亲假待遇、婚丧假待遇、女工生育待遇、独生子女待遇、住房分配和死亡抚恤等各种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停工医疗期限内的,医药费和病假工资由用工单位按本单位固定工的相应规定办理。超过停工医疗期限的,在解除合同时,由用工单位按该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但医疗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十九条 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和医疗终结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固定工的相应规定办理。对医疗终结后,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用工单位又难以另行安排的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合同时,由用工单位按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的伤残补助费。补助费标准另订。

  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时,按国家关于职业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凡因合同期满,不续订合同,或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九条、第十条解除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在各个单位从事合同制工作的时间应连续计算工龄。

  第二十一条 凡因合同期满,不续订合同,或按本规定第八条的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九条、第十条解除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生活发生困难的,由所在街道或镇劳动服务所根据其从事合同制工作时间的长短,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补助费标准另订。

  凡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解除合同和工作时间不满一年以及合同期间擅自离职或待业期间不服从调配和安排的合同制工人,不发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年老退休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龄在十年以上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退休金。合同制工龄不满十年的,可发给一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订。

  第二十三条 凡因合同期满,不续订合同,或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九条、第十条解除合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患病或年老退休,以及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制工人患病时,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医药费百分之七十。少数患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百分之三十有困难的,由社会保险机构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的人数在税前提取,标准暂定为上一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另加管理费百分之二。在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确定之前,由用工单位按月缴给有关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开户的人民银行。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要加强对合同制工人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建立活页卡、劳动手册等,切实掌握合同制工人的人数、工作单位、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等情况;协助办理社会保险的投保事宜;做好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的组织管理、思想教育、技艺培训、就业安排和生活补助等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用新工人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市劳动局一九八二年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国营企业试行合同工制度的通知》停止执行。

劳动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住 所

  劳 动 用 工 登 记 证 编 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 信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是 .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人社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 元。

  3、其他形式。

  第九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 日为发薪日。

  第十条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委会 乙方:__________ 乙方经甲方研究同意雇用为卫生保洁员,为明确保洁员工作范围的责任,履行甲乙双方的职责,特制定如下合约:

  一、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清理卫生(包括小弄),每日进行两次卫生清洁工作(上午6点左右,下午12点左右),并做到随传随到。

  二、乙方应做到摇铃跟车,通知各住户清倒卫生,住户无人的,应主动将其屋外垃圾桶清倒。

  三、乙方需按指定的地点倒垃圾(地点按环卫处指定)。

  四、乙方必须负责保洁区内各种张贴广告宣传的清理。

  五、甲方不负责其它意外事件发生,包括事故等。

  六、甲方聘请乙方为临时卫生保洁员,月基本工资400元,其它补贴包括工具在内每月30元,每满半年给予奖金1020元(如有发现乙方违反卫生保洁员合同要求或在清理卫生时马虎了事,一次扣发奖金50元或扣除全部奖金),每满________年给予雨具补贴70元,以上均以人民币结算。

  七、乙方不得私自找人代替,如要请假,需经甲方的'批准。

  八、乙方应按受甲方片区管理员的监督、检查,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对乙方有权随时决定辞退、留用。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委会 乙方: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5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法律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保护,比如上文中的赔偿。小编在此希望各位劳动者都能学法、懂法,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才能捍卫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 篇6

  产品概述:用友T3-劳动合同(企业版)是由劳动部科学研究所和用友软件在原开发的“劳动合同管理系统软件”和“劳动关系管理软件”等成果积累之上,在劳动部工资司指导下合作开发、完善的一套专业化应用软件产品。

  企业通过软件的应用提升内部管理水平、降低手工处理信息劳动强度和复杂度、有效地预防劳动争议发生、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功能要点:

  基本信息

  n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信息设置、部门信息设置和职工信息设置功能。

  n 企业信息用于设计使用本软件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用于数据申报。

  n 部门信息设置用于设计本企业的部门机构信息。

  n 支持职工照片显示功能。

  n 职工信息完成对本企业职工的档案信息设置、提供基本信息和辅助信息功能。

  n 在职工信息中,可以查看到其劳动合同的历史记录信息。

  系统管理

  n 提供用户和权限设置功能。

  n 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确保数据的安全。

  n 字典可由用户进行自定义,适用性强。

  n 强大的与第三方软件的数据导出和数据导入功能。

  n 支持打印企业人员名册功能。

  n 支持打印职工履历表功能。

  n 支持员工工龄计算功能。

  政策法规

  n 政策法规库专业、丰富。

  n 收集从建国以来到现在所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n 收录了劳动政策专家就企事业最常遇到的劳动方面的近百个政策问题的精确回答。

  n 规章制度提供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模板。

  n 提供用户自定义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招聘管理

  n 支持对人才的分类和分级管理。

  n 支持导入和导出人才简历功能。

  n 实现对应聘人员的招聘考核管理功能,记录应聘人员的面试、复试考核情况。

  劳动合同

  n 合同到期自动提醒,合同模板可根据企业实际随意定制。

  n 合同签订自动列出未签订人员。

  n 提供文书模板管理。

  n 预置各地标准的劳动合同范本。

  n 合同签订预置试用期等合法性校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n 劳动合同期间管理信息丰富,涉及岗位协议、培训协议、培训台账的.众多功能。

  n 提供法律小助手功能,随时掌握劳动合同法律的相关内容。

  n 提供劳动合同法的全文,方便企业随时查阅和关键字检索。

  集体合同

  n 提供专业的集体合同管理。

  n 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变更、集体合同终止和解除管理。

  n 提供劳动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核功能。

  n 支持集体合同数据的上报业务;能够与行政版系统完美对接。

  n 支持集体合同附件功能。

  用工备案

  n 灵活定义公司的工资计算公式。

  n 提供用工登记数据自动生成及数据上报功能。

  n 提供退工登记数据自动生成及数据上报功能。

  n 提供灵活的自定义申报项目, 灵活满足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不同管理需求。

  统计分析

  n 历史变动统计提供按月、按周、按日等多种统计范围选择;支持自定义时间段分析统计。

  n 结构性统计提供单项统计和双项统计分析,可以自定义统计期间范围信息。

  n 支持直方图、饼图等多种统计图样式。

  综合查询

  n 历史变动统计提供按月、按周、按日等多种统计范围选择。

  n 支持自定义时间段分析统计。

  n 保存查询条件,便于以后查询。

  n 结构性统计提供单项统计和双项统计分析,可以自定义统计期间范围信息。

  n 支持直方图、饼图等多种统计图样式。

  报表管理

  n 预置标准的劳动合同报表和社会保险报表。

  n 类似于EXCEL的报表设计器,操作简单,上手快。

  n 提供报表数据上报功能。

  管理价值:

  n 员工劳动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

  n 严谨、方便的劳动合同签订和期间管理,预置各种业务规则,强大预警功能,预防法律风险;

  n 合同解除,自动计算补偿金;

  n 提供丰富的各地标准劳动合同范本,同时支持自定义方式;

  n 提供专业、丰富的政策法规文库、权威专家咨询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范例,支持独创搜索器查询;

  n 集体合同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n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

  n 灵活实用报表,支持穿透式查询和单项、双项统计分析多种图表方式,全面满足企业管理需求;

  n 提供外部数据接口,实现与外部数据的导入和导出功能;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签订本合同前工作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40小时。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 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

  供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并出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经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的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用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第三十六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赔偿标准为: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依法订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吉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保存的一份需存入乙方档案。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增加以下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8

  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干程序法难题的探讨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许多国家和地区则称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下)。其广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其狭义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27]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指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预告辞职、即时辞职、自动离职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因涉及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和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现行立法,主要包括《劳动法》中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专章规定,国务院1993年7月6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1993年11月5日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员1993年11月5日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组织规则》,劳动部1993年10月18日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批复、通知和答复。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1)着重调解原则,(2)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目标模式,目前尚未确定,现行处理体制可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我国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一)仲裁前置程序引发的难题探讨

  目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与其它劳动争议都一样都是通过双方协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来处理。实践中仲裁前置程序存在问题较多。我国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除协商和调解以外,其有效途径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前置程序。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可以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业务的优势,而且劳动仲裁费用低、结案快、手续简便、方法灵活,既有利于缓和劳动争议双方的对立情绪,又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劳动争议的审判质量。但在仲裁和审判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1、仲裁和诉讼在受案衔接上的难题探讨

  仲裁前置程序导致仲裁和诉讼在受案问题上难以衔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法律保护。其一,对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对此有两种4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前必须经过的一种程序,只要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了裁决,即使是不予受理的'裁决,也表明是一种仲裁结果。当事人只要先经过了仲裁程序,无论结果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否则,如果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被仲裁委员会因某种原因而不当裁决,或不予受理,其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不能得到审判机关的司法最终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委员会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审查,符合该受理条件才能作为仲裁案件予以受理并仲裁,如裁决不能受理,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则未能进行仲裁审理,那么,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予受理。法律规定的仲裁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并非只是法院受理前的程序。仲裁除审查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是否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有效期间内提出并符合仲裁受理的条件外,其实质在于对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处理。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实质性的裁决处理后,当事人仍然不服这种处理结果的,才能进入司法审判的诉讼程序,以使劳动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上的最有效确认。把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认定为仲裁前置而直接纳入司法审判,从根本上违背了“一裁二审”制的单轨程序,从法理上也讲不通,导致仲裁和诉讼在受案问题上无法衔接。其二,人民法院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实质性裁决是不否部属于其受案范围?如仲裁裁决内容,或裁决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间,或仲裁违反管辖规定的种种情况人民法院都不能受理。其三,某些纠纷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问题,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受案问题上相互推诿,当事人告状无门。其四,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中,若提出反诉的法律关系性

劳动合同 篇9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有效期: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聘用期间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另外享受岗位津贴,聘用期间第一年岗位津贴为__________元/月,以后随年度增加岗位津贴。绩效工资按医院效益酌情发放。

  二、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如任何一方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三、甲方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能力等综合考虑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甲方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且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工作条件及个人工作用品。

  五、乙方接受聘用后,不得在本医院以外的任何单位兼职或坐诊。如有发现,轻者处罚,重者单位有权将其辞退,其在外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导致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六、乙方享受聘用单位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相关福利,按双方约定的薪酬待遇,甲方以人民币现金支付。乙方应严格遵守医院有关经营、人事、财务、薪酬等项工作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此合同。

  七、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应服从领导,团结合作,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如有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为此乙方应表示无异议。

  八、聘用期第_____月,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聘用期间若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被除名或乙方自行离职,要如数退还甲方为乙方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意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3、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乙方在接到解聘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有关账务,并将聘用期间掌握的甲方经营、财务、人事、印章、证照和相关物资全部移交甲方,不得扣留、损毁、灭失、转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二、乙方如辞聘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即辞职走者,当月工资和奖金不予支付。

  十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四、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结算,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资报酬。

  十五、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协商同意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十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商业秘密的保护:

  3、竞业限制:

  4、服务期:

  十八、附则。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10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为________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海口市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_______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_______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执行。

  (三)甲方每月____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_______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________________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_______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_______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_______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_______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_______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_______以上的,甲方应提前_______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___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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