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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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22 14:59:30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劳动合同模板汇编六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劳动合同模板汇编六篇

劳动合同 篇1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XXX,女,XX岁,大学本科文化。自20xx年5月1日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公司策划部工作。时间一晃而过,转眼我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第三个年头。

  过去的一年里,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照顾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积极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三:

  一是在策划部工作期间,我经常与客户接触,交流。为树立公司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牢记公司的宗旨,耐心细致地完成每项工作,同时积极帮助加盟商解决问题。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争取给加盟商一个满意的服务。我努力帮助加盟商解决装修、采购过程中的难题。按时交付加盟商前期需要用到的图纸以及宣传用的文稿等资料。由于我工作热情,积极认真、一年来不仅未与客户发生一起争吵,而且赢得了客户的赞赏和信任。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做好上级交付的每一项任务,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积极联络各店铺制作、修改宣传物料。密切追踪宣传物料的到位情况。积极配合市场部外出选址、量铺等;协同营运部完成经营指导、考核评比、市场调查等工作。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很好的和其他部门沟通配合。

  三是在业余的时间,努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能力。在领导和家人的支持下,我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

  以使个人能力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经过一年的实践和锻炼,现在不仅熟练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主动帮同事分担工作上的难题。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在其他同事离职时,主动做好接听电话、记录、传达信息、接待客户、处理投诉的工作。一年来,我个人在上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难住、以致耽误客户时间的事件。

  辞别了精彩的过去,迎来了崭新而充满机会的未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公司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新的一年里,每一个成员都怀着饱满的激情,大家的这份热情与激情更激励鼓舞着我,时刻提醒着我在新的一年里要加强对自我的管理,提高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在工作中寻找问题并有效的解决问题,努力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各种知识,充实自己,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掉队、不落伍,能够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做到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公司,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有效的提高自己。如果公司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认识自我,完善自我,突破自我。用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公司的美好形象。为公司献出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而努力。本人意向与公司续订三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篇2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应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以理解为对债的一种担保,也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设立违约金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当事人订立的各类合同一般均有违约金的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多有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有的约定一个固定的数额,有的则按剩余工作年限工资数计算。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还是否有效呢,这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绍),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的规定,对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以及促进用人单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须支付。

  【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只是“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不过从就业的形势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的主导地位而言,很难说约定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可以约定劳动者担违约金的情形】

  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一种是有竞业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违约金如何确定

  1、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劳动合同 篇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如果因缺乏有效要件而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不但不能有效地发挥劳动合同的作用,还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Q职微信招聘专家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订立劳动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都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基础。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违反本意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的行为。实务中最常见的欺诈行为包括: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或夸大工作经历求职、用人单位虚假承诺向劳动者提供福利待遇而引诱劳动者就职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用人单位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不补签劳动合同就不发奖金为由相威胁。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实践中,乘人之危的情形一般比较少见。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并非一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只有在一方实施上述行为并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一方实施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影响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例如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骗取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婚姻状况原本就不应作为是否聘用劳动者的条件,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的欺诈行为不足以影响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因此,不能由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订立劳动合同不但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原则,还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中最典型的便是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工伤赔偿责任,排除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于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都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外,如果限制劳动者法定权利、加重劳动者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特别加以注意。

  在实务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多是由用人单位事先制作好的格式合同,用人单位利用这样的优势地位,可以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在合同内容的设置上有所取舍,有所选择,但必须把握法律的尺度和分寸,如果走极端采取“一边倒”的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限制或排除劳动者的权利,都是不可取的,即使在合同中写明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在制作劳动格式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这一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内容,但不能超越法律的极限。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内容合法是劳动合同生效必不可少的要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然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种合同无效的理由,一是必须违反强制性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排除的是任意性规定的适用,不能认定为无效;二是必须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仅仅违反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为无效。

  在实务中,常见的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主要表现为违法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违法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条款、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条款等。这些条款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 服装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年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20 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本合同20 年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营业员 岗位工作。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本职工作,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日班工作制;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

  (二)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二)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最低劳动保障执行。

  五、福利待遇

  (一)签约二年可享受 天年假,7月、8月有高温补贴。年假的天数与 签约的年数对等。

  (二)签约二年以上可享有双倍年假。企业内部竞争高一级岗位升职将获优先考虑。签约年限少于二年的不具有同等待遇。如高温补贴,修年假,优先升职加薪与特别奖励等等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二)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5

  前言:每年春节前总有一股民工讨工资的热潮,签订劳动合同的若干建议。在去年我们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也曾接待过很多这样的案子,我们也很乐意帮助他们,可是有很多时候我们却束手无策。因为我们知道,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在法律上他们无论如何是无法要回工资的。看着许多辛苦工作一年却连一分钱也拿不到的民工,看着他们那求助的眼神,我们感到很伤心也很无奈。现在春节过去了,新一轮的民工潮又要来了。再加上许多大学毕业生也将要加入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去,为了这样的悲剧不再出现,我想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一下自身有关的法律知识,预防受骗。当然,社会的复杂远非我们所想象的,我只是尽一分薄力,希望对他们有所帮助。下面结合法援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我个人对劳动者的几点建议(注:本文指的劳动关系是广义上使用的,不仅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还包括雇佣或劳务关系):

  一要到合法的劳动市场或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各项相关的劳动政策,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再就业机制都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国家对劳动者难以提供足够的保护。可以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是相当的脆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现在由于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城市还有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等待再就业,同时每年还有一大批的大中专毕业生加入找工作行列,这样就业的压力还是相当大的。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力远远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法学论文《签订劳动合同的若干建议》。我们遇到很多的农民朋友们,在陌生的城市举目无亲,又无一技之长,只要有人愿请什么活都干。可有的时候就是没有人请。为了生计只有尽快地找到工作,为了尽快地找到工作,他们是顾不了别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心里。他们往往以老乡名义骗取他们信任,说可以替他们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然后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额的介绍费的,又或是进行非法劳工的介绍,介绍人员从事一些非法行业或工作。这样的黑心中介在目前来说,不在少数。虽然国家劳动监察部门加强了检查力度,无奈检查过后,他们又如雨后春笋般复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或劳动中介。一般要找工作应该到正规的国家办的劳动介绍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较可靠。或者就是直接上企业或单位去应聘。

  二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劳动者本身不重视自身权益,不珍惜自己的劳动所致。事实上,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无论是社会、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是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虽然,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和用人者并不是存心欺骗劳动者或雇工。只不过一旦双方出现问题争吵起来的时候,他们总会站到自己的一边说话而劳动者或雇工又空口无凭,没有任何其它的证据(即使有对劳动者而言也是极难取证的),最终吃亏的是他们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专门利用他们的这一点来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所以我们并不是要求他们严格依法律来行事(那也是不现实的),只是要求他们能够在找工作的同时多一个心眼,,还是先签合同为好。虽然这样会不那么的方便,也会导致有点麻烦,甚至会一时找不到工作,但总比付出辛苦的劳动之后得不到自己应得的报酬的境遇要好一点。这是其一。其二,签订合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的一种表现。尽管劳动者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没有把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下来,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人力资源的流失问题逐渐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视。劳动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会更加的负责,尽忠尽职。其三,国家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对劳动者而言,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对单位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最后,。我国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特定雇佣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劳动法》第2条明确把“用人单位”限定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五种组织。因此该法律只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单位雇佣关系、从属性雇佣关系,而对个人雇用关系、非从属性雇佣关系没有作出调整,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模糊区域。

  由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来调整,这样更多的时候法院是以双方的约定来处理的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劳动者就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 篇6

  1、有效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条款

  包括服务期以及保密事项等约定。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因此,企业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相关违约条款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一些掌握企业重大机密的员工,可以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禁止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以上这些条款的事先约定,可以极大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反之则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免责条款

  由于企业不是公安机关,对于员工入职之前的历史无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应征者刻意隐瞒事实,有可能被欺骗,导致在将来因竞业禁止等原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预先在劳动合同上添加免责条款,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免受伤害。以下范例供参考:

  乙方(劳动者)向甲方(用人单位)保证,乙方在进入甲方单位工作之前,与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无任何的民事与刑事纠纷,无其他违法行为。如有隐瞒,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及时变更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约定劳动合同条款应注意什么的知识。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知识,可以咨询劳动纠纷的专业律师进行了解。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今后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议您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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