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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应届毕业生如何化解签订劳动合同潜在风险
风险一:“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小赵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工作半年后,小赵发现自己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小赵以商贸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风险二:签合同要仔细看条款。为了能够留京工作,小徐辗转进入一家在北京的科技公司,签订合同时,小徐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在几处落款处签名。然而,一周的入职培训结束后,小徐被告知需立即前往该科技公司驻南方某省办事处报到。此时,小徐才发现在自己亲笔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于工作地点一项中明确载明:服从公司安排,同意至京外工作。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求职者一旦签名,即意味着对相应条款的认可与接受。
风险三: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小苏是某高校园林专业,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公司要求先签订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考察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一年后,小苏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遭拒绝。后小苏依法向园林公司主张权益,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小苏的主张得到了法律支持。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就试用期待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求职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牢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
风险四:缴纳“五险”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小何毕业后入职某销售公司,约定月工资5000元。该销售公司规定,试用期内公司无需缴纳社保。试用期结束后,如小何达到公司录用条件,则公司开始为小何缴纳"五险",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官释法: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用人单位应以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约定固定缴费基数的行为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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