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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开题报告

时间:2022-10-06 00:53:4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法学开题报告范文

  课题来源与意义,目前研究现状及存在不足,拟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时间安排

法学开题报告范文

  资料的话,从你们大学图书馆主页进去,都是专业性的数据库。

  开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一)论文名称 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 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

  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

  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

  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

  (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

  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

  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主要内容包括: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三) 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

  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

  (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

  (五) 论文写作的目标 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

  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

  (六)论文的基本内容 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

  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⑴对论文名称的界说。

  应尽可能明确三点:研究的对象、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

  ⑵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

  (七)论文写作的方法 具体的写作方法可从下面选定: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 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

  (八)论文写作的步骤 论文写作的步骤,也就是论文写作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

  论文写作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

  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 如果需要代写开题报告,可以加我,你好,希望我们可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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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2】

  专 业:法学

  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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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学 号: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一、文献综述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

  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

  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

  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

  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

  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

  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

  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

  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

  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

  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朽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

  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

  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

  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

  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

  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在李永红、于晓青的《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对地方人大能否对同级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作者认为,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独立将受损害,对法治化进程不利。

  事实上,只要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出发,就会发现,在行政权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

  尽管从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选择,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人大的个案监督可视为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

  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朽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

  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

  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王贵松在《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明确地方人大与法院监督关系的前提。

  作者的观点是,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

  法院应该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宪法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监督的。

  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性。

  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受宪法委托的监督,是代替国家监督设在其治下的法院。

  这种监督的性质应该主要是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且应该具有一种谦抑性,。

  为此人大虽然有权监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说代替法院进行审判。

  王利明在《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一文中,结合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探讨了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立法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 监督者的关系。

  文章重点讨 论了权力机关是否可以实行个案监督的问题,作者认为,权力机关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有可 能使权力机关成为具体处理案件的机构,不符合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且

  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 独立审判。

  作者最后对如何 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部分,根据论文选题的不同,可有,可无。

  二、论文提纲

  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

  (一)法院的宪法地位

  (二)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性质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一)个案监督的定义

  (二)个案监督的沿革

  三、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操作和存在的争议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规定和具体操作

  (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

  四、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理合理性问题

  (三)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合法性问题

  五、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二)立法建议

  三、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8、李晓斌:《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法学》1999年,第5期;

  9、包万超:《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法学》1998年,第4期;

  10、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11、于晓青、李永红:《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学》1999年,第1期;

  12、董皞:《法律冲突与法官的权力――李慧娟事件回放与评论》,《法制日报》2003年11月20日;

  13、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中国民商法律网》,

  14、尹杰:《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东方法眼网》,

  开题报告的基本要求

  1、包括:封面、考核表、开题报告正文,总字数不少于2000字。

  2、开题报告正文:由三部分内容组成:(1)文献综述;(2)论文的基本框架;(3)参考文献目录。

  (文献综述部分,可根据论文选题的特点,主要只概述国内的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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