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时间:2022-06-12 01:55:10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买卖合同模板合集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华】买卖合同模板合集7篇

买卖合同 篇1

  [摘 要] 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

  [关键词]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固定价格 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 价格变更

  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本文将对此进行探析。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既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也可约定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本文讨论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以适用中国法律为前提。

  一、固定价格作价方法的特点

  所谓固定价格作价是指买卖双方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把货物价格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并约定事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的作价方法。采用固定价格作价方法有三个特点:一是价格的确定性,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地约定在合同里,这使它区别于订约时不确定价格的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的作价方法;二是价格的不可变更性,订约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不允许变更合同的价格;三是价格不可变更的明示性,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订约后价格是不能变更的,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价格”、“ 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价格”等等。采用该作价方法,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价格,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时价格剧烈变动的风险。但是,上述“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如果包括,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的法律特征

  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的情况,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或变更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律制度。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该原则已经成为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由于情事变更原则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情事变更,各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变化,如国家经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第二,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第三,情事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这使它区别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如当事人在订约时应当遇见到的价格在合理幅度内的涨或跌)。第四,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第五,因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变更发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从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它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如价格暴涨或暴跌(变动幅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到的)只是动摇了合同所依赖的基础,合同仍能够继续履行,只不过是履行代价过高。因此,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暴涨或暴跌)并非不可抗力,而属情势变更。第六,当事人要援用情事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见,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当事人不能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

  各国对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规定均为强制性,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适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约责任,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约不能或不能按时履约,当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并且变更合同也仅限于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而不会涉及变更价格问题。所以当采用固定作价时,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约后遭遇了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请求变更合同价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即固定价格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四、当事人不能以发生情事变更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

  1.我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

  (1)国内法的规定。我国虽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现了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但是在现行国内法中一直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学者们努力呼吁下,1993年开始制定的统一合同法草案中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因为诸多原因在最后通过合同法时却删掉了此项原则。造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的缺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合同法》进行扩张性司法解释,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事实上,目前我国国内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都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①我国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许多人认为此规定是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但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是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规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这正是情事变更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公约》第79条应属于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并不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依据。

  ②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20xx年做了大的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6.2.1条~6.2.3条规定了艰难条款。根据《通则》第6.2.1条~6.2.3条的规定,如果履约使一方当事人变得负担加重,在艰难情形下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艰难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该事件在订立合同后发生或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所知;在订立合同时,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理由考虑到该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风险不由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见,《通则》所规定的艰难条款是情事变更原则在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法渊源。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

  (1)我国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员国,派员参与了《通则》的起草,并已批准加入《通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应自觉遵守《通则》。根据《通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法律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应当适用《通则》;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因此,《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由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中都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我国的涉外合同关系中,经常会适用《通则》中的情事变更原则解决问题。

  (2)《通则》和《公约》一样,是任意性规范。根据《通则》的规定,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强调情事变更原则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在当事人自由约定之外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的措施,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能在本质上违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经对有关情况的发生及其处理方法做了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结论。因此,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固定价格方法作价时,当事人实际上已经用约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综上所述,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

  参考文献:

  [1]李 雁:情事变更原则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xx(03)

  [2]朱广东:情事变更原则国际法渊源辨析——兼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性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05)

  [3]贾建华 阚 宏: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

买卖合同 篇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之原则,就车辆交易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车出售给乙方。该车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车牌号码,车架号。

  二、甲方同意将此车以人民币转让给乙方(大写:)。 三、甲方将下列手续,随车证件一起交给乙方。(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

  四、车辆过户由负责办理。过户费用由负责,无条件协助办理。甲方保证此车无盗抢,及任何经济问题,将车款全额返还给乙方,将车收回,并包赔全部经济损失。

  五、此合同书签字生效之日起,以前此车涉及的交通违章事故,所欠费用及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并即日结清。以后此车所有事务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年审必须过户方。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_海尔电冰箱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货总值为10万人民币元的电冰箱,其配置标准、单价、总价等如下: 标的物名称:对开门649升节能增鲜冰箱

  型号: BCD-649WABV

  单价:10000元

  台数:10

  总价:100000元

  第二条 定货、交货及验收

  1、定货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

  2、交货日期;20xx.01.01

  3、交货地点;

  4、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

  (1)定金 20000.00 元;

  5、验收方式:甲、乙双方合验。甲方向乙方说明商品的配置,核对商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的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当面向乙方交验商品,并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选配件)合格证和使用说明。

  第三条 质保规定

  2、冰箱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在 3 日内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甲方负责在 5 日内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4、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换货或修理。乙方要求换货时,甲方负责 5 日内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 。

  5、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甲方负责在 5 日内免费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的,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若甲方既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又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的.,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6、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性能故障,甲方负责在日内为乙方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好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7、在三包有效期内,乙方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乙方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甲方负责修理、更换。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2、未按三包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4、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5、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6、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9、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10、因不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自电冰箱售出之日起 3 年内城区用户免费上门硬件维修服务

  第七条 质保期外,甲方提供有偿跟踪服务,服务费按每台机 50 元/次收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时交货,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付款逾期,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修理、更换或退货,应付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十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或解除,对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变更、修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其在法律上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年 月

买卖合同 篇4

  需方(简称甲方):

  供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标的:

  1. 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格(元)等

  说明:以上报价含运输、卸车及普通销售发票等费用。

  二、包装标准:简单包装。

  三、产品质量:按照双方确认的产品样式及图纸(附件X),本产品质量要求说明: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

  1. 交货期限: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收到甲方全额货款后 天内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2. 交货地点:

  3、交(提)货双方联系人:

  五、结算方式:款到发货(凭乙方提供的产品销售发票的`扫描件一次付清),乙方收到货款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产品运送至甲方交货地点。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交货的 ,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20%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若双方因合同产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经办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经办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沪_________车辆类别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颜色_________

  初次登记时间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km使用年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_________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证号___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1_________2_________3_________4___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配置_________

  其它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___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责(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2、______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拾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_________方,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手续;方为二手车经营单位时,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3、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4、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将过户、转籍后的有关证件及车辆交给乙方;同时,_________方支付清_________方过户手续费。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1、甲方应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各类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甲方属二手车经营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3、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落籍所在地办理落籍手续。

  4、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乙方应按延期天数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交付天数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延误期内的风险责任。

  4、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本合同解除,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5、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出卖车辆价款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6、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7、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风险承担

  二手车交易及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过程中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保管人承担;未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第(_________)项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6

  委托人: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委托物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级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价款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行纪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 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

  第八条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行纪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人

  委 托 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行 纪 人

  行 纪 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买卖合同 篇7

  买方: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 (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 .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 险: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检验机构按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总价: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___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______等单位。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受权代表:(签字)______ 受权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于____(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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