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商品房买卖合同 1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二手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转让的二手房位于____,。甲方已取得该二手房的二手房所有权证,该二手房建筑面积为:____,产权人:________,房地产用途为:_______。
第二条该二手房产权现状为___,甲方对该二手房享有完全处分权。该二手房若存在租约,甲方须于二手房交付乙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乙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该二手房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
第四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元人民币的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该二手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该二手房转让预订期为_____天,甲方应当在预订期内与乙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前,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
第七条在本合同的第五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给乙方;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_____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地产证由乙方领取。甲方逾期不予协助办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该二手房总价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产权办理申请提出之日止按每日_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该二手房所附着的户口,甲方承诺在收到二手房转让总价之日起______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二手房总价为基数按每日_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二手房交易产生税费共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费契税产权登记费公证费其他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除定金外剩余房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商品房买卖合同 2
甲方:____
乙方:____
甲方自愿将甲方所有位于老隆镇福荣街供电大楼宿舍706号房产转卖给乙方。现双方协议如下:____
一、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老隆镇福荣街供电大楼宿舍706号房产及屋内所有家俬(沙发一套、饭桌椅一套、床3张、衣柜3只、桌3张、热水器及厨房设施若干)一同转卖给乙方。转买价为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19000.00元)。
二、过户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同意全程无偿陪同乙方办理公证手续和过户手续。
三、付款方式:____分两期付清,第一期:_____年7月10日至_年8月10日止付拾万元(¥100000.00元)。第二期_年8月11日至_年9月11日付清尾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00元)。
四、付清房款之日,房产权、房产证及屋内家俬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交付甲方购房定金两个月内,甲方不得再次转卖房屋。如甲方再次转卖须赔偿乙方人民币贰万元整(¥_0.00元)。
六、如乙方到期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权重新处理房产,并扣除乙方贰万元整(¥_0.00元)。
此合同一式四份,双方两位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3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条 销售:买受人根据人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刊登在____________报第______版的,与人取得联系,如双方无法在相关细节上有所说明时,则人提供或发布的及宣传品应当作为证据。
第2条 合同原则:、买受双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就买受人购买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3条 合同定义:合同中所称“本合同”系指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第4条 合同目的: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通过其他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
第5条 合同标的:合同中所称“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系指买受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第6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人销售场所或为买受人及买受人代理人指定的场所。
第7条 商品房地址:此商品房位于_______________,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照片。
第8条 项目许可:本项目由本市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____________
第9条 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证: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期限为;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性质为:____________。
第10条 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___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___________ 。
第11条 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证:_______________。
第12条 施工许可:开工证_______________。
第13条 建筑施工:总设计单位:____________,建筑师姓名:_________,注册建筑师号码:________,总施工单位:________,总监理单位:________。
第14条 商品房标准:_______________,适用标准为: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
第15条 商品房验收:由_______________负责验收。
第16条 质量评价:由_______________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 套内空间
第17条 商品房户型:___室___厅___卫___厨
第18条 平面图:见合同附件。
第19条 立面图:见合同附件。
第20条 起居室尺寸:长:_______,宽:_______,高: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21条 书房尺寸:长:_______,宽:_______,高: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22条 卧室尺寸:长:_______,宽:_______ ,高:_______,其他:_______ (毫米);
第23条 卫生间尺寸:长:_______,宽:_______,高: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24条 厨房尺寸:长:_______,宽:_______,高: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25条 阳台尺寸:长:_______,宽:_______,高: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26条 过道尺寸:长:_______,宽:_______,高: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27条 其他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28条 房屋层高:_______毫米 。
第29条 室内净高:_______ 毫米 。
第30条 技术经济指标:______________,使用率:______________,容积率:______________。
第31条 套内楼梯:_______________,长度:____________,宽度:____________,高度: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毫米);
第32条 门窗:______________,长度:_______, 宽度:_______,高度:_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第33条 贮藏空间:_______,长度:_______ ,宽度:_______,高度: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3部分 商品房质量
第34条 沉降情况: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颁布的要求。
第35条 平直度: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
第36条 墙体裂缝: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如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由人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
第37条 设计质量: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
第38条 质量证明: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
第39条 质量评价: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评价。
第4部分 公摊面积
第40条 公摊内容:人应当在说明公摊面积的内容与尺寸,根据目前的情况,公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配电室、公共楼梯、电梯间、泵房。
第41条 面积尺寸:房屋的公摊部分、面积及细节尺寸应当说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2条 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即可进行测量。
第43条 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发现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可重新测量。
第44条 违约条件:买受人对任何一个尺寸的测量结果,与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
第45条 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并每天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部分 商品房面积
第46条 公用面积:买受人购买的各公用部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各公用部分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47条 专用面积:买受人购买的阳台建筑面积:_______,室内墙体面积为:______________, 室内使用面积:___________,面积的数字以现有的人提供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8条 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中,人将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的露台之永久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49条 建筑面积: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如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___至___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___平方米的,买受人不支付多余价款,人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___平方米的,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应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差异: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因为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多支付的税费由人承担;买受人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人承担。
第50条 套内建筑面积: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如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___至 ___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___平方米的,买受人不支付多余价款,人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___平方米的,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费用: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5)变化比例: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51条 使用面积: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如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___ 至___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___平方米的,买受人不支付多余价款,人应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___平方米的,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第52条 面积测量:买受人有权在人住前或人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
第53条 测量方法:买受人人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人户进行测量,如双方测量结果存有差异,则有权提请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人住。
第54条 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
第55条 变化通知:房屋室内任何长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变化均为合同的变更,人应当于变化时3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第6部分 室内环境
第56条 日照时间: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 _______小时。
第57条 自然通风:室内通风不低于标准的要求。
第58条 室内保温:室内保温不低于标准的要求。
第59条 隔热保温:外墙隔热保温不低于标准的要求。
第60条 噪音隔声: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标准的要求。
第61条 电磁辐射:室内电磁辐射不低于标准的要求。
第7部分 建筑设备
第62条 供水品质: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为_______市政机构,压力为 _______。
第63条 排水品质:人在人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_______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
第64条 密封品质:人应当在买受人人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漏;如室内出现液体或气体的泄漏,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人应当以5倍的上述总款额作为赔偿。
第65条 管线品质: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在修改完成以前,不视为商品房已经交付。
第66条 电梯品质:本单元共有电梯_______部,型号为:_______;保修时间为_______年;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安全责任由人承担。
第67条 消防设施: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_______;并在交房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
第8部分 电气部分
第68条 电源品质:负荷:______ KVA,计费设备为:______,插座位置:______ ,插座数量:_____ ,电平面图:_______ ,使用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69条 通讯品质:线路数量:_______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第70条 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_______,出口位置在:_______,使用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9部分 供暖燃气
第71条 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型号为:_______,生产企业:_______。
第72条 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20年,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人证明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人。
第73条 供暖效果:在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_____, 湿度:_____, 暖气片数量_____。
第74条 暖气计费:方式及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5条 使用时间:_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76条 燃气品质:燃气设备:_______,计量设备:_______,计费方式及价格:______________。
第77条 使用时间:燃气可使用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0部分 装修标准
第78条 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所列标准。
第79条 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所列价格。
第11部分 周边环境
第80条 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 _______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有垃圾箱、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停车场等其他设施。
第81条 使用道路: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应当可以实现人车分离。
第82条 环境绿化:本商品房_______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
第83条 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
第84条 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
第85条 自用车位: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一处,具置为:______________,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且在买受人于_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86条 电磁辐射:人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
第87条 如不能达到上述各条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时不退房,则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2部分 社区设施
第88条 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名称为:______________ ,本小区属于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
第89条 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_________米。
第90条 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_______幢,其中一期工程_______幢,二期工程_______幢。
第91条 基本原则: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
第92条 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人的各种资料作为标准。
第93条 绿地面积:社区绿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绿地率不应低于本市标准,交付时绿地率的计算方法为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
第94条 公共设施:幼儿园_____ 个,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_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学校 _____个,其中小学_____个,中学____个,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医院____(级____等)个,面积为 _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停车场 ____个,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邮局____个,可使用时间:____年____月 ____日;娱乐设施:________________可使用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可使用时间: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电话接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5条 公共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________,公路宽度:________,道路质量:____,可使用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6条 交通安全: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域本市标准。
第97条 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导致行人或车辆的坑、沟、井或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98条 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99条 建设标准:出买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标准,如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于此规范。
第100条 违约确定:对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101条 违约责任: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2条 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
第103条 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04条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随附资料: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及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
(5)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5条 交付验收:买受人在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如下项目进行评价: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06条 延迟交付:当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通知人解除合同,或继续等待人。
第107条 交付效力;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108条 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标准。
第14部分 所有权证
第109条 所有权取得
(1)取得标志:所有权的取得以《房屋所有权证》(简称所有权证)为标志。
(2)取得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即确认为无法取得。
(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买受人同意延长,则可向人发出同意延长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保证:人保证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人,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人保证买受人可在权属登记机构取得所有权证,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应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
(6)费用分担:
第110条 人办理:人提前30天通知买受人,在买受人提供材料后60日内人将办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交付给权属登记机构,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所有权证。
第111条 买受人办理
(1)人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有权证;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所有权证,人在___年___月____日前将备案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可办理所有权证。
(2)人应当根据权属机构或买受人的要求提供资料,如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30天内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12条 相关责任: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的因取得全部损失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15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3条 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双方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将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4条 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人提供的内容。
第115条 质量瑕疵:如人住后发生漏水、裂缝,应当由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16条 保修期间: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不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17条 故障通知: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
第16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18条 物管公司: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买受人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选择。
第119条 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本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120条 管理费用:保洁费:________ 元;治安费 ________元;水费________元;电费:________元;燃气费:__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_元。
第121条 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如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
第122条 社区安静:人应当室外瞬时躁声不高于50分贝,以保证买受人的生活舒适。
第123条 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
第124条 保安责任: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
第125条 收费范围:物业公司的收费水平不得高于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126条 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17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27条 姓名知情: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知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
第128条 知情权利:对于人提供各项证据,如证明为假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9条 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人应当积极配合,向买受人提供相应其他业主名单、可联系的电话号码,保证买受人能够与其他业主取得联系。
第130条 通知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通告,并就质量或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
第131条 物品交付:人应当及时将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财产交付使用,如不能及时交付,则视为人愿意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3倍向业主支付工资。
第18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32条 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商品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133条 知情内容: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相关设计文件、法律文件。
第134条 权利行使: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
第135条 监督权利: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进行监督;
第136条 工期计划: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交付使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37条 买受利:当人无法在上述约定计划内完成相应任务时,除非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待最后交房日期。
第138条 验收范围: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商品房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
第139条 验收方式: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商品房内部进行鉴定。
第140条 验收文件:人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141条 欺诈责任: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
第142条 消费者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人的施工或管理进行监督,行使《消费者权益保》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143条 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因此买受人有权在签属各种协议后三年内就其中的不平等条款提出行使撤销请求权。
第19部分 担保权利
第144条 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人支付定金________元,如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买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第145条 土地抵押: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第146条 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人违约。
第147条 商品房抵押: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
第148条 商品房担保:人保证不以此商品房为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如发生此等情况,买受人有权在行使撤销权。
第149条 无效担保: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责任则由人承担,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各项损失。
第20部分 变更权利
第150条 合同变更: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
第151条 通知方式: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人资格的任何变动,没有买受人的书面签字,此变动不对买受人产生任何效力。
第152条 权利转让:未经买受人书面认可,人不得随意转让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已经转让的,买受人有权向受让人与转让人共同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153条 买受人变更:如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判决或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54条 权利变更:买受人有权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自己的家庭成员,现有的合同条款无条件适用于新的买受人。
第155条 通知方式:买受人的任何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以挂号送达或亲自送达。
第21部分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156条 合同终止:人按时按质交付商品房,买受人对商品房质量、环境质量、物业管理服务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或合同法规定且买受人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157条 解除条件:人没有按时交付商品房、或人没有按约定提供商品房质量或环境质量、或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时均可构成买受人退房的正当事由。
第158条 解除后合同的处理:人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项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并且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延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对于不能交付的还应当支付两倍定金。
第22部分 退房条款
第159条 基本原则:双方通过协议或判决或仲裁退房的,应当按照本部分规定的退房程序进行;双方在计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项费用或金额时需要涉及比例计算的,均以总房价为依据。
第160条 退房通知: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或传真或电话的形式向人提出;有一名证人(与买受人的身份关系不受限制)证明的,也应当认为人通过口头提出过退房要求。
第161条 退房程序: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62条 退还房款:人应当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手续。如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则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买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人应当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3条 个人房款: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买受人退还个人支付的购房款;不能支付的,则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64条 银行借款:自买受人发出要求退还房款的通知后,人应当承担买受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义务,并且使银行向买受人出不已经还清全部贷款的协议或合同。
第165条 借款合同:人应当承担要求银行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义务,如不能解除,则由人承担向银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第166条 双倍定金: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双倍定金,买受人有权因为基于人不能履行的违约而取得双倍定金,同时基于人延期履行而取得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第167条 支付违约金: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支付其他各种违约金。
第168条 其他费用:人支付上述钱款后,买受人有权依法或依约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第169条 其他损失: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赔偿损失,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直接损失。
第170条 退房责任:如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无法退还;房款,应双倍返还定金;上述项目的最终还款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每延迟一日,人向买受人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1条 禁止行为:在人没有向买受人还清上述款项前,人不得将买受人已经购买的房屋出售、转让或抵押给其他任何人。
第23部分 违约责任
第172条 责任前提:本合同所述内容为是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确认,如人不能满足合同条款中的条款,则买受人有权要求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73条 责任明列: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下列违约责任,向人主张权利:
(1)全部房款: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
(2)全部损失:人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
(3)违约金: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双倍定金:人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
(5)权利选择:买受人有权就上述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张权利;一部分权利的实现并不表明买受人放弃其他权利。
第174条 选择权利:当人发生违约时,在确定责任时如发生违约金与返还定金同时适用时,人应当一并给付,除非买受同意不适用选择条款。
第24部分 买受人损失
第175条 现实损失:买受人的损失包括以下各项现实损失,支付的房款、买受人贷款利息、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费用、查阅资料的费用、费用、误工赞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第176条 预期损失:买受人的损失还包括以下各项可以预见的费用:租赁其他居住地产生的租赁费用、因外界影响无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费用。
第177条 伤害损失:医疗费用、误工损失;如因为人提供的设备导致买受人或其亲友伤残的应支付至少10万元至5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导致死亡的应支付300万元赔偿金给继承人。
第178条 律师费用:买受人因为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商品房交付时间、商品房环境向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人应当承担买受人的律师费用。
第25部分 争议与其他
第179条 当本合同产生争议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仲裁或诉讼;如选择仲裁,则仲裁管辖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如选择诉讼,选择为:_________。
第180条 诉讼或仲裁条款:由于买受人在购买房屋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诉讼成本相对较大,因此买受人可先就定金或违约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损失提出。
第181条 相关原则:鉴于人在购买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则双方在相关问题有争议时,人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没有违约,不能证明的则视为买受人有过错或有违约行为。
第182条 证明责任:买受人在向人主张权利时,人有证明买受人已经放弃权利要求的义务,否则认为买受人主张过此等权利。
第183条 适用法律:如各级颁布新法律、法规、规章、范、标准,人应当将法律文本提供给买受人,将复印件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进行选择。
第184条 法律冲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之间有冲突之处,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
第185条 通知:人在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的各种问题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如没有书面通知,则视为没有发生任何不可抗力。
第186条 语言: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为颁布使用的现行简化汉字,如需变更语言,需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
第187条 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各执3份;买受人与人代理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26部分 合同附件
第188条 人资料:人营业执照、人资质证、人代理人身份证、买受人身份证。
第189条 买受人资料: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90条 许可文件复印件:市立项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开工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第191条 技术文件复印件:商品房平面图、电气平面图、供水平面图、供暖平面图、其他线路平面图、装修平面图、细部施工图。
第192条 上述及其他文件,如需要确定买受人是否收到,则以买受人提供的收据为依据。
第27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193条 基本权利:民法通则、合同法。
第194条 继承婚姻:继承法、婚姻法。
第195条 担保保险:担保法、保险法。
第196条 消费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法。
第197条 土地权利:土地法及实施细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本市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198条 房产权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法。
第199条 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00条 知识产权: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第201条 规划建筑:规划法、北京城市规划条例、建筑法、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202条 销售许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95—4—18)、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203条 面积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市建筑质量管理条例、住宅设计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
第204条 小区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机构颁发的各种强制性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4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养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途径上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对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其实质仍摆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民争利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与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革相背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态契约与无效合同
讨论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
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⑴当事人的合意;⑵契约原因合法;⑶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⑷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如果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契约的病因主要有: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⑸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重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病态并不十分严重而尚可救治,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相对无效的契约,即将契约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会利益,故为病态严重的契约,当事人无权决定其命运,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绝对无效。
虽然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是确认绝对无效的契约的衡量标准,但这种表述仍失之抽象。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即: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称之为违背公
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对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依据违法性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个标准:⑴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⑵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⑶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对于第二个方面,可以简称为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善良风俗,一般是指社会对某种行为所持的一般道德标准与习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同,它反映和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表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其渊源大多来自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规定来自私法。凡是违背上述条件的合同,都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通说认为,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合同无效论的依据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二)合同有效论的依据
与上述观点相对应,合同有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1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2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3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2、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解释,单从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法规和强行法规,而强行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再进一步细分,禁止规定又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必须放在一个更高的、全局的视野上进行审视,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其意图可以从该法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得到说明。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农用地(耕地)总量,防止农用地(耕地)不断减少而影响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十分正确的,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农业的稳定为基础的,只有农业稳定,才会有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开发是在现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对农用地并不构成影响,那么,就不应当也没有依据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法官应当努力在符合社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枰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能够带来的利益。这一点其实在前面也已经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国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护耕地,稳定国计民生。当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经著有明文,所以对这一制度不便轻易改动,这就是另一个好处,即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与此对应的,如果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又能够带来哪些利益呢?从目前的情况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虽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但是,在此基础上,村民的居住条件则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场销售,也正是这种销售带来的巨大收入才保证了村民在现阶段有能力进行居住条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说,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是确认合同有效的第一点好处。第二个好处,确认此类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间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国家虽然正在大力发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单一的渠道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全部问题,多头并举更能加快进程。第三,也是很实际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乏力,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商品房开发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出现,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如何处理这类商品房的买房者与卖房者的利益,就成为一个直接关乎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确认合同无效,必然导致退房退款,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所收房款用于房屋开发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还出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买房者关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来买
者与卖者都将遭受巨大损失。那么,国家如果调整法律、确认此类合同有效又会失去什么呢?国家要求集体土地必须征用后由使用者支付出让金才能用于商品房建设,这一前提是国家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如果补偿费高于出让金,则国家就会遭受损失,如此一来国家就要“赔钱”;如果补偿费低于出让金,则意味着国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也就是农民处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农民就遭受了“盘剥”。也就是说,补偿费无论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据。而如果确认合同有效,开发商品房使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会有“赔钱”或是“盘剥”的出现,国家只要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就可以了。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障碍主要是无法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办理权属证书,而这完全是由于国家法律政策造成,对国家而言轻而易举毫无损失,对房屋的买卖者则是利益巨大。这也就是为什么此类合同在国家法律上存在障碍,而实践中有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
从法律演变的历史原因看,国家之所以调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后出现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对新兴土地市场的过度冲击,改变耕地大量闲置、用地结构失衡的恶性局面。但是,“社会现象日新月异,立法者有非万能,苟发生立法当时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价值判断之各种变化,以探求立法者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当性’”。经济的发展,现实的需要,都要求国家调整立法政策,对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太阳、月亮和星星今天看上去一如几千年以前;玫瑰仍像在伊甸园里那样开放;但法律从来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国家、财产经历了最多种多样的形态。”如果一味地因循守旧固守现有法律不变,实在不是明智之举。
最后还有一个因素,但并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其逻辑的必然结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实上的失控已使数量众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城市居民卷入到此类合同中来,退房退款必将极大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与其硬性取缔,不如调整政策而疏导之,毕竟国家的政策要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归依。
综上,基于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利益衡量,笔者认为,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在现阶段更为可取。
五、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处理
基于对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可以采取一种更加灵活务实的策略来对待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具体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待遇。这是一种最直接、最简单的办法。《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体法律与《宪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从财产权的性质看,无论是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国家,还是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都是土地这种特殊财产的财产所有人,它们在私法上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所有权具体权能的内容应是无差异的,即都应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虽然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对土地的用途应从法律上作出统一规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确保耕地数量的基础上,应当允许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内容相同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用益物权的设立,此时的制度设计可以传统的地上权制度为蓝本。
第二,贯彻两权分离,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要坚持和维护国家就土地所有制问题上的基本原则不动摇,确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源在市场上合理流动。在这一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土地用途管理和国家总体规划入手,保护耕地、节约耕地,通过集体存量用地的流转减少建设用地增量的增加,减少闲置土地数量。目前,广东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台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土地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从而在国家土地一级市场外全新生成一个区域性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在我国集体土地管理改革进程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被称为土地管理“二次创业”。为有力支持这一改革,广东省在坚持占补平衡、切实保护耕地,全面进行农村土地产权登记调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务系统及建立以农村土地交易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这一“农民的资产”正式进入可经营范围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第三,以上两点主要是对今后立法提出的一点建议,但立法的修订总是需要一个周期,如何在现有法律条文修订前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这也是我们司法实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义务。
根据上述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笔者提出一个大胆的处理意见,仅供参考,即确认此类合同有效,但赋予购房者以选择权。这里的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包括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维持使用房屋的现状,如果购房者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则可以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并待国家政策调整后再作出进一步处理。
下面进一步阐述一下笔者提出上述建议的理由。
1、解除合同。虽然通过对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由于目前实践中的现状,比如产权证照办理不能,对购房者权利的保护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权利处于一种不能完全行使的状态,因此,应当设立一种相应的救济途径以示公平。同时,由于目前经济的持续发展,商品房市场的走势良好,房价不断攀升,而这种房屋的购买者又往往住房条件差、急需购房。在这种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实是由购房者自己选择,是否让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这种当事人自愿放弃利益的行为法律自然没有必要强行干预。在这种房价持续上涨的状况下,也不宜赋予开发商以解除权,因为那样一来,对开发商有利而对购房者不利,容易助长开发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况下,所退房款应当只是房屋价款的本金,而不应当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购房者未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则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购房者交纳购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目前体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问题,可能在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上会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和今后房屋的再次转让等方面,但这是一个需要协调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对立法方面的建议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 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币 元(含定金)并签署购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价款,计人民币 拾 万 佰 拾 元整,由乙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 成年按揭贷款。乙方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规定的申请按前述金额贷款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年限及成数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3、应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①、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合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内按贷款银行的规定备齐按揭的(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因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则按乙方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③、甲方保证期内,乙方未能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在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还之日起至乙方还款日止,近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代还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30内归还甲方被扣划的保证金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④、在甲方保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加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或会同银行依法处置乙方所抵押房产,所得款项除支付处理抵押房产的费用、甲方代还的所有款项及向甲方支付代还款项10%的违约金外,若有盈余归还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直至清偿为止。乙方采用公积金抵押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九条中累计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纳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七、对合同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甲方应以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到甲方销售中心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交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据的联络方式如有错误由乙方负责)
2、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经按期交付。
3、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乙方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方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4、本条所称房屋交接单是指《房屋验收表》,本条所称拒绝交接是指拒绝收付使用。
5、对乙方提出超出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以具体、详细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争议,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该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注:房屋交接验收按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
6、附件二配置标准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统,在房屋产付后陆续开通。
商品房买卖合同 6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地点:
一、成交房屋: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 平方米的.购房计划。
三、房屋交付日期:
年月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元,电视天线费每户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 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 7
原告: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_____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兰天路号栋25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7608、58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09 、73元。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先后于xx年5月5日和xx年0月28日分别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双流县华阳镇华龙大桥侧的戛纳印象、欧洲商业公园A幢227号和3幢223号商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产证的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1、A幢227号的.交房日期为xx年9月30日,被告交房日期为xx年6月30日,逾期273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370、xx年3月3日,被告交房日期为xx年6月30日,逾期9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38、38元。
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证日期为原告交清全部资料、各项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365日内(xx年6月30日已交付资料、缴付各税费)。
1、A幢227号实际办理时间为xx年8月日,逾期3天,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2、 5元。
2、3幢223号实际办理时间为xx年6月26日,逾期36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0389、58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28700、3元。
三、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权属登记”既包括房屋产权证登记,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被告违约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并判决如前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8
合同备案号:( )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 理 人(代理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受买人身份证或护照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一、乙方所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商品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
三、甲方向乙方出示房屋销售所需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 编号: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编号:
3、房屋所有权证, 编号:
备案时间:
说明: 1、本合同备案表由备案机关及买受人各执一份,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连同合同正式文本一并提交。
2、本合同备案表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文本的相关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 9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老水产局宿舍楼二单元6楼B座,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20xx年4月28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原购房合同。
3、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付款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签订房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
房屋内设备、设施及装饰按口头协商执行。
五、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乙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甲方承担原房屋过户税费。
2、甲方已装修费用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得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1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交易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5、乙方交付房产全款后,而甲方不能交房时,则甲方应立即退回已付房产全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5%的赔偿金。
六、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向新洲区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八、本合同于20xx年4月7日在武汉市新洲区心连心中介所签订。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备案一份,中介公司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xx年4月7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10
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
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177;___________(不包括177;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177;__________(包括177;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_____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
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
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39;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____________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受方(签章):____________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室内附着设施(略)
商品房买卖合同 11
徐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后来却被告知该房产已卖给第三人胡某了。经过了解才知道,该公司总经理钱某见该楼盘房价每平方米涨了1300多元,就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房产又卖给其妻弟胡某,并在徐女士发现之前将该房产交付给胡某使用并办理了产权证。徐女士与房产公司交涉多次,均无结果。徐女士问现在该怎么办?
对徐女士的这个纠纷本人认为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方式是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房产公司与胡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与其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种方式是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徐女士与房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同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类似于徐女士的这种购房纠纷在20xx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解释》中均有所规定。该《解释》除规定了上述两种应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还在该《解释》第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三条规定了另外十种依法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的具体情形。笔者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对这十种确认合同无效、依法撤销或解除的具体情形作一概括性介绍,希望能对广大购房者有所帮助。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子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上述四种情形,买受人还可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同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8.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出卖人的原因或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而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由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还定金。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解释》的突出特点是强调对房屋买受人的保护,其中规定的12种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具体情形,对于有力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我国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正确、及时的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解除及撤销,除了直接适用上述规定之外,还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及房地产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局限于《解释》中的这12种具体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 12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由于甲方已收到乙方预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 元。双方同意就下列商品房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镇 路 楼第单元 层 号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地下室面积约 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商品房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商品房。
二、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商品房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元。乙方由20xx年 月 日前分 3 次付清给甲方,购房定金作为购房的首付。付款时间、金额具体如下:20xx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20xx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20xx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
三、移交期限。
双方同意于20xx年 月 日前由甲方将上述商品房移交给乙方居住。
四、违约责任。
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30 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乙方不能按上述第 二 条向甲方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由乙方向甲方给付相当于上述商品房价款千分之 十 的滞纳金。若逾期满 30 日即可认定为乙方中途悔约。甲方不能按期将上述商品房移交给乙方居住,每逾期一日,由甲方向乙方给付相当于上述商品房价款千分之 十 的滞纳金。若逾期满 30 日即可认定为甲方中途悔约。
五、权属登记
上述商品房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由开发商提供给甲方,20xx年 月 日后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由乙方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上述商品房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内容必须书写在第十一条后,补充事项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证明人存留 一 份。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合同后附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合同涂改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13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第三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种:
(1)现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汇款_________。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第十条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缴纳。
第十一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年。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14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交易房屋的基本情况
1、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徽园“绿色港湾”。
2、该房屋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类型为高层全框架结构,最终面积、结构和成交价格以单位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条、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交价格,另加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的转让费为最终成交价格。乙方须于签定本合同后将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元整(¥304000)作为该房屋款转至甲方,以后补缴费用由乙方自付。
2、乙方付款后,甲方开具给乙方的收条的单位缴款收据作为已付款凭证。
第三条、房屋交接
1、单位正式公布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房屋钥匙给甲方后,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
2房屋产权资料,该房不得出租不得转卖。
3、甲方因该房而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房屋的税收、退休后半价电费),由乙方负责补偿。
第四条、责任与权利
1、甲方获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后,甲方保证转让上述房产已征得其他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2、乙方享受甲方单位对该集资房的部分优惠条件,(实物补贴除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合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15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________座________落________幢号________室号________套(间)数___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___总层数________建筑面积(平方方)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____)、划拨(____)。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________份,房管部门________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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