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商铺买卖合同

时间:2024-11-18 07:04:0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商铺买卖合同(热)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铺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商铺买卖合同(热)

  商铺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八个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受让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八个商铺现房(以下简称商铺),八个商铺具体状况如下:

  一号商铺:

  (1)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

  (2)商铺座落在__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砖混;

  (3)商铺产权面积______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___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____________,租期截止为_____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___,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二号商铺:

  (1)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

  (2)商铺座落在__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砖混;

  (3)商铺产权面积______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___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____________,租期截止为_____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___,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三号商铺:

  (1)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

  (2)商铺座落在__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砖混;

  (3)商铺产权面积______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___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____________,租期截止为_____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___,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四号商铺:

  (1)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

  (2)商铺座落在__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砖混;

  (3)商铺产权面积______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___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____________,租期截止为_____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___,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五号商铺:

  (1)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

  (2)商铺座落在__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砖混;

  (3)商铺产权面积______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___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____________,租期截止为_____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___,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六号商铺:

  (1)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

  (2)商铺座落在__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砖混;

  (3)商铺产权面积______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___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____________,租期截止为_____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___,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七号商铺:

  (1)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

  (2)商铺座落在__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砖混;

  (3)商铺产权面积______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___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____________,租期截止为_____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___,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八号商铺:

  (1)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

  (2)商铺座落在__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砖混;

  (3)商铺产权面积______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___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____________,租期截止为_____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___,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第二条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定金可抵作购商铺款。

  第三条甲方应在一、二、三、四、五、六号商铺的抵押解除后______日内将此六个商铺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应在办妥六个商铺过户手续的当日将价款____________元一并支付。(注意:价款为付足六个商铺的款项)。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年______日内将七、八号商铺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应在办妥七、八号商铺过户手续的当日将余款____________元一并付清。(注意:至此__________元付清)

  第四条甲、乙双方对八个商铺的责任界定以过户为准,过户前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甲方承担或享有;过户后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第五条甲方于商铺过户至乙方后3日内将商铺交付乙方,具体方式为:甲方以书面方式告知商铺承租人____________商铺的出租人已变更为乙方,甲方须得到商铺承租人的书面确认,并且将该书面确认交与乙方,甲方保证承租人从告知之日起开始向乙方缴纳商铺租金。

  第六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七、八号商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给乙方,视为甲方重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及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万元。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七、八号商铺无法与甲方履行合同(即过户至乙方),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

  第七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铺买卖合同 篇2

  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位于的买卖相关事宜,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红山驼峰路慧丰小区一楼商铺以 人民币卖于乙方,乙方当场一次性全款付给甲方。

  二、该商铺房屋产权及附加手续,由甲方负责全部办理并交于乙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上下水、暖、电、气、网线按国家建设部门规定,由甲方配齐。

  三、此商铺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乙方管理使用。

  四、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保存1份,中介人保存1份,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乙方: 中介人:

  年 月日

  《商铺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合同

  关于甲方姬君林卖给乙方张纯华位于上郡南路开光路口以北,上郡路西君正商住楼门面房,由北向南第七、第八两间门面房,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于20xx年7月21日之前杨亚峰彻底还清所欠张纯华陆拾万元人民币加利息后,乙方必须交回与甲方所写的《商铺房屋买卖合同》并此合同作废,若杨亚峰于20xx年7月20日前不能还清所欠张纯华之全款和利息,甲乙双方所签《商铺房屋买卖合同》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介证明人:

  20xx年10月20日

  商铺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____元(大写:人民币 )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____万元。如甲方解除本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定金。

  三、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____元。

  四、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提供建造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转让给乙方。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以及处分权,甲方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日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___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约后,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向乙方赔偿经济损____元。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张合同无效,如本合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合同,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损失 壹拾万元。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卖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 (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民法典》、《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受让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的商铺现房(以下简称商铺),商铺具体状况如下:

  (1)产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2)商铺座落在,结构为 砖混。

  (3)商铺产权面积 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 国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 出让 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租期截止为,租金为,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以上系甲方对商铺基本情况的陈述,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优先购买权等)。乙方以甲方的保证和陈述为基础,决定整体买受上述商铺。

  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与上述商铺的承租人再订立任何有关租赁性质的合同,原租赁合同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展期、续租。否则导致商铺迟延交付的,甲方应按每迟延____日 元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铺转让包干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给定金人民币 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定金可抵作购商铺款。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将上述商铺的抵押予以解除,使上述商铺完全具备过户至乙方的条件。(注意:解押资金为商铺的`现余抵押贷款额:万元万元借款)

  甲方应在商铺的抵押解除后____日内将此商铺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应在办妥上述商铺过户手续的当日将价款 元一并支付。(注意:价款为付足上述商铺的款项)。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商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上述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给乙方,视为甲方重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及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外,还应向乙方承担定金的担保责任。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将商铺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应在妥商铺过户手续的当日将余款元一并付清。

  第三条 上述商铺的过户费用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对商铺的责任界定以过户为准,过户前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甲方承担或享有;过户后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第五条 甲方于商铺过户至乙方后____日内将商铺交付乙方,具体方式为:甲方以书面方式告知商铺承租人商铺的出租人已变更为乙方,甲方须得到商铺承租人的书面确认,并且将该书面确认交与乙方,甲方保证承租人从告知之日起开始向乙方缴纳商铺租金。

  第六条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的商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给乙方,视为甲方重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及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七、八号商铺无法与甲方履行合同(即过户至乙方),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买卖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住址地:___________,联系方式。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住址地:___________,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乙方购买甲方嘉禾状元坊楼盘的商铺(商铺号:_______________)一间,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就该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事项,就商铺同层后侧的卫生间的使用权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的`卫生间交由乙方无偿使用,该卫生间的使用期限与《商铺买卖合同》中商铺所有权期限一致,自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起,甲方将该卫生间交付乙方使用。

  第二条在本协议约定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卫生间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出售、或者同意他人使用该卫生间;

  第三条在本协议约定期间,甲方允许乙方在使用期间改变卫生间的性质。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可以选择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第五条其他约定依照《商铺买卖合同》。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___________(签字、捺印):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铺买卖合同 篇6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海洋研究所住所地:____省____市高科园仙霞岭路6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集装箱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140G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符合国际海运过程中要求的各种标准,适用于正常存货。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无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无

  三、产品价款

  产品的单价:人民币2元

  运费:人民币20元

  总价:人民币24000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7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7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24000元,甲方在收到货款当日或次日须将集装箱安全及时送达乙方所在地。若因甲方延迟送货,由此给乙方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八、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买卖合同 篇7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房屋院落(包括:正房间、厢房间)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院落具体位置为:东邻:西邻:南邻:北邻:登记长度为:米、宽度为米,面积共平米。

  二、该院落相关的附属物同时全部转让,附属物包括:

  三、、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应在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____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违约金。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如因政府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须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迁,该院落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委会意见:村委会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买卖合同 篇8

  甲方(卖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 (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购买甲方位于 的商铺现房(以下简称商铺),商铺具体状况如下:

  (1) 产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2) 商铺座落在 ,结构为 结构;

  (3)商铺产权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面积:________ 平方米。

  (4) 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 国有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亦不存在其他人的优先购买权。乙方以甲方的保证和陈述为基础,决定整体买受上述商铺。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铺转让款共计(人民币____万元。乙方的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____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定金可抵作购商铺款。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商铺的抵押予以解除,使上述商铺完全具备过户至乙方的条件。

  甲方应在商铺的抵押解除后 日内将此商铺在当地国土所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应在办妥商铺过户手续的当日将价____元一并支付。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商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上述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给乙方,视为甲方重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及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外,还应赔偿乙方双倍定金的`法律责任。如因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定金。

  第三条、商铺的过户费用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各由__方承担。

  第四条、甲、乙双方对商铺的责任界定以过户为准,过户前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甲方承担或享有;过户后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第五条、甲方于商铺过户至乙方后 日内将商铺交付乙方使用。

  第六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铺买卖合同 篇9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铺买卖合同 篇10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位于 (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一个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受让甲方位于的一个商铺现房(以下简称商铺),商铺具体状况如下:

  (1) 产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2) 商铺座落在 砖混 ;

  (3) 商铺产权面积 平方米。

  (4) 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 国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 出让 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 ,租期截止为 ,租金为 ,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以上系乙方对商铺基本情况的陈述,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亦不存在其他人的优先购买权。甲方以乙方的保证和陈述为基础,决定整体买受上述商铺。

  乙方保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与上述商铺的承租人再订立任何有关租赁性质的合同,原租赁合同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展期、续租。否则导致商铺迟延交付的,甲方应按每迟延一日 元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铺转让包干价款共计人民币 元。

  甲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定金可抵作购商铺款。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商铺的产权证交由甲方处理,并到拆迁指挥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上述行为后 日内付清余款 元

  第三条 乙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不再享有商铺的增值收益。若遇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等情况,其补偿安置及增值收益为甲方所有。

  第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商丘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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