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贸易合同
煤炭贸易合同,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煤炭购销贸易合同和煤炭购销合同范文,欢迎大家借鉴!
煤炭购销贸易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
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
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
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
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
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
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煤炭购销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作,互利双赢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煤炭销售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煤炭品种及合同数量:
1、 煤炭品种:
2、合同数量: 吨
第三条 装载船舶名称及航次:
1、装载船舶名称:
2、航次:
第四条 质量标准(收到基)
低位发热量(Qnet,ar) ≥ 大卡/千克
全 水 分(Mt) ≤ %
挥 发 分(Var) - %
全 硫 分(St,ar) ≤ %
灰 分(Aar) ≤ %
第五条 煤炭交货地点及交割方式
1、交割场地:
选项:⑴秦皇岛港;
⑵京唐港;
⑶曹妃甸港;
⑷国投京唐港
2、交割方式:
选项:⑴离岸平仓交割;
⑵场地交割(港杂费由 支付,堆存费由 支付)。
第六条 数量确认及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甲乙双方在 经水尺公估后出具的港航交接清单签数作为双方数量结算的依据。
选项:⑴装船港;
⑵卸船港
2、质量确认:甲乙双方在装船港委托 在装船时对所装运的煤炭进行采、制样和化验,该检验结果作为认定煤炭交接的质量依据,并且以质量交接化验单作为按质计价结算的依据。
选项:秦皇岛港【⑴通标标准技术有限公司(SGS)秦皇岛分公司、⑵秦皇岛市煤炭检验中心、⑶华正煤检行、⑷秦皇岛市商检、⑸华夏力鸿、⑹天正、⑺其他: 】
3、船采质量检验费用由 承担。
选项:⑴甲方;
⑵乙方;
⑶货权人
第七条 煤炭价格及质量奖罚
1、含税 价 元/吨。
选项:⑴离岸平仓;
⑵场地
2、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奖罚:
⑴以低位发热量(Qnet,ar) 大卡/千克为基准,>
大卡/千克,每升1大卡/千克加价 元/吨;
<
大卡/千克,每降1大卡/千克减价 元/吨。
⑵以全硫分(St,ar) %为基准,每增加 %扣 元/吨。
第九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船舶抵港的通知按船期备妥货源,并在甲方船舶抵港前办好煤炭装船的一切手续。
若船舶到达装船港 天后,乙方仍未备齐货源,甲方有权提出撤船,并且由乙方负责赔偿船务公司的船舶滞期费。
第八条 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乙方为甲方 ,甲方向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支付全部货款的 %( 万元)。
选项:1、⑴①所租船舶办理装船手续前;
②所租船舶办理装船手续后
⑵①办理完煤炭物权变更前;
②办理完煤炭物权变更后
2、具体百分比,一般为70%-80%。
第九条 煤炭交割完毕后,乙方以双方确认验收的数量、质量数据为依据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乙双方根据实际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并将增值税发票交送或邮寄给甲方。
第十条 履约责任: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割数量和质量分别完成煤炭交割及货款结算。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甲乙双方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互相合作,根据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货物交割及交易资金结算,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任何对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传真盖章后,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下转签字页)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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