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毕业论文

美术本科毕业论文

时间:2023-04-01 09:08:26 美术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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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术作品是人类思想的可视性表达,是作者智力劳动的产物。其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最初是为保护文字作品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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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美术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上,美术作品的保护方式与一般作品并无差别。

  但是美术作品在客体性质上与一般作品有着重大区别,在适用现有法律时,若不加以适当解释则难以实现充分保护,也难以实现权利人与利用者的利益平衡。

  1侵害美术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

  11歪曲篡改

  111因对作品的改动而构成的歪曲篡改

  改动即是存在着对美术作品物理上的改变。

  这里的改动应当做严格的理解,依照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但是存在着改动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歪曲篡改”。

  如果将一切改动都认定为构成歪曲篡改,无疑会导致作者权利的绝对化,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作品的利用。

  因此需要对改动进行限定,以确定构成“歪曲篡改”的改动。

  美术作品表达的是美感和作者持有的美的观点。

  美术作品的表达分为核心内容与一般内容。

  当作品的核心美感或者作者的核心观点无法体现的时候,则应当认定为侵害美术作品完整权。

  但是对于美术作品的核心表达,不能以文字作品的因素去考察,而应当用美术作品的考察因素去衡量。

  美术作品是三维的,对其表达我们不能平面地理解。

  例如,对于一般作品来说,大小并不影响作品的核心表达,但是大小是某些美术作品的表达方式。

  如微雕作品就是如此。

  因此,改动行为要构成“歪曲篡改”则需要达到危及作品核心表达的程度。

  且对于核心表达的判定应当以美术作品的考量因素进行衡量。

  112其他侵害行为构成的歪曲篡改

  其他侵害行为即没有对美术作品进行物理上的改变,但是在使用该作品的过程中使觀众无法正确接受作者原本欲在作品中表达的意思。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多对《著作权法》进行扩大解释,将这种情形纳入保护范围。

  “张敏耀诉长江日报案”[ZW(]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武知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ZW)]、“王文海诉隋建国案”[ZW(]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8850号民事判决书。

  [ZW)]都是如此。

  对于其他侵害行为是否构成“歪曲篡改”不应当绝对地以作者主观标准进行判定。

  由于其他侵害行为并不构成对作品本身的改动,其要对作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关键在于利用者的利用过程中,一般观众是否会因为利用者的利用方式而误解作品所要表达的意思。

  因此其他侵害行为要构成“歪曲篡改”需要达到足以导致观众误解作品的意思表达的程度。

  12是否有损作者声誉

  121立法旨意

  “艺术家创作时,将其部分人格折射到这个世界中……遭受的损害也不仅限于经济性的,因此需要对作者进行保护,以免其人格受到伤害。”[2]设置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作品的同一性,保护作者人格免受侵害。

  作品作为作者思想的表达是作者人格的外在体现。

  一方面,现实中对于作品的评价一般情况下最终都会成为对作者的评价,例如对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美感的评价会最终成为对该作者的创作水平的评价。

  由于作品与作者在精神利益上的一致性导致当作品因他人的原因与作者的思想表达不一致时,作者依然会因此承担作品所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这显然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不符;另一方面,作者都不希望自己的作品遭受篡改,人人拥有自由表达的权利是公认的基本人权,作为思想外化的介质,作品如果可以被任意改动,那么表达自由难以保障。

  因此法律需要为维护作品的同一性提供相应的保障,确保作者的人格利益不受侵害。

  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旨意上来说,其保护的是作品的同一性而非作者的声誉。

  那么判断美术作品完整权是否受到侵害也应该是考量该作品的同一性是否受到破坏,而没有必要考量作者声誉是否遭受损害。

  122美术作品的特殊性质

  “权利对象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保护方式。”[3]文艺成果据此与有体物有了不同的保护方式,性质不同的作品在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上也应当与一般作品有所区别。

  如今,计算机软件因为其性质的特殊性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中应当被特别对待已经成为学界通说。

  而与一般作品相比,美术作品的特殊性也十分显著。

  美术作品著作权客体的脆弱性,表现为灭失的高风险性和维持同一性的困难性。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特定的信息”[1]。

  著作权所保护的“特定信息”依赖于载体物的承载,相对来说载体物的数量越多,“特定信息”灭失的可能性越小。

  而长期以来美术作品通常是作为奢侈品存在的,维持作品的稀有性是保持其价格的关键。

  作者的主要利益也来源于对作品原件的出售,因此作者本身并没有复制作品的动力,相反更热衷于维持作品载体的唯一性。

  这使得美术作品所承载的“特定信息”的灭失风险较高。

  例如,唐代诗人李白的诗歌至今仍然有数百首传世,但是李白的美术作品却仅存《上阳台帖》一件。

  [4]另外,美术作品维持同一性极为困难,对于同一个画面的美感不存在替代性的表达方式,就像不能要求达·芬奇用完全不同的画面表现与《蒙娜丽莎》相同的美感。

  且美术作品的核心表达往往表现得极为微妙,不能以物理的比例来衡量。

  例如《蒙娜丽莎》核心的表达是微笑,但是如果对嘴角部分稍作改动,微笑就会消失,整个作品也会丧失其核心表达,但是那一点被去掉的颜料在整个画面中却显得微不足道。

  这就意味着对画面稍作改动,都可能造成作品核心表达的丧失,作品的同一性也随之丧失。

  从美术作品的客体特征上来说,客体的脆弱性致使美术作品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上需要更加严格的保护方式才能实现有效保护。

  为此,德国《著作权与鄰接权法》将美术作品的复制形式仅限于拍摄,因为在拍摄的情况下美术作品一般不会被歪曲[5]。

  较低的保护水平会加速美术作品的灭失,而一旦灭失便无法进行传播和利用。

  若将“有损作者声誉”作为美术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要件,会降低美术作品的保护水平。

  由于美术作品的改动较为容易,若以“有损作者声誉”为侵权构成要件,则很可能出现作品同一性受到严重破坏时,却由于不构成“有损作者声誉”而不构成侵权。

  更有甚者,当作品已经灭失的时候,因为不构成“有损作者声誉”,仍然不会构成侵权。

  这显然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旨意不符。

  综合以上因素,不应当以“有损作者声誉”为美术作品完整权侵权构成要件。

  2侵害美术作品完整权的特殊情形

  21出版性复制和有效复制

  出版性复制是为了实现对美术作品的宣传介绍而进行的复制行为。

  有效复制是指为了再现美术作品的全部美感而进行的复制行为。

  对于一般作品,并不存在区分出版性复制和有效复制的必要,因为一般作品的复制难度较低,出版性复制可以完全再现作品的内容。

  但是美术作品却存在区分出版性复制与有效复制的必要。

  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出版性复制难以再现作品的全部内容,出版性的复制品对于美术作品来说类似于电影海报之于电影,尤其是对于雕塑作品而言。

  美术作品的核心在于通过艺术语言所表达的美感,而要实现这一美感的再现就需要艺术语言的再现。

  然而与文字语言不同,色调、大小、比例乃至三维空间等因素都是艺术语言的组成。

  出版性的复制品显然只能复制美术作品的部分。

  区别出版性复制与有效复制意义在于:其一,可以规范对美术作品改动的认定。

  如果不区分载体物的性质,将会对唯一载体物的改动都认为是对作品的改动,如此将潜藏着重大的社会风险。

  对此,基于利益平衡原则,是否构成对美术作品的改动应当以载体物是否为有效复制件进行确定。

  其二,可以规范对美术作品灭失的认定。

  美术作品的实质是特定信息,这些信息的消灭会导致美术作品的灭失。

  但是,并非所有载体物都能完全承载作品的完整信息,故不能认为只要存在载体就认定作品存在。

  而美术作品是否存在也应当根据载体物是否为有效复制件来确定。

  22侵害美术作品完整权的特殊情形

  221特殊的改动行为

  对于美术作品有效复制件的改动。

  《美国版权法》在确定“视觉艺术品”的保护范围时将复制件也列入其中[ZW(]参见《美国版权法》101条。

  [ZW)],而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复制件给予直接保护。

  但是当美术作品的有效复制件成为作品的唯一载体的时候,对于有效复制件的改动会造成作品的改动,由此可能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于美术作品出版性复制件的改动,由于出版权利穷竭,对其进行改动并不会导致作品遭受改动。

  但是对出版性复制件的改动仍然可能导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当对复制件的改动,导致观众误解作品的意思表达时,构成其他侵害行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222美术作品的灭失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久性权利。

  而作品只要其所具备的特定信息不完整则应当被认定为已经灭失。

  那么,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及于保护作品不被灭失呢?如果保护完整权的范围及于保护作品不被灭失,会存在一种长久的社会风险即在逻辑上存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永久性与作品必然灭失性的矛盾,作品载体的持有人将永久承担这一灭失风险,因为在逻辑上存在作品的唯一载体,所以终有一天会有人承担作品灭失所引发的责任。

  但是如果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包括保护作品不被灭失的话,也会存在一个逻辑上的问题,即作品的灭失与作品的改动一般情况下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

  当作品遭受改动,且该改动造成作品所具有的特定信息不完整也无法恢复的时候即是作品的灭失。

  既然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者希望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精神利益加以保护,那么作品灭失所会造成的作者精神利益损害会更加严重,对于灭失所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失,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何不加以保护。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者的精神利益,作品作为“作者之子”与作者具有人格上的关联性。

  当作品都不存在的时候,这种关联性也无从谈起。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与作者思想的同一性和一致性,当作者失去思想表达的介质的时候还谈何保持同一性。

  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者不希望自己的表达被歪曲的精神利益,那么举轻以明重,作者更不希望自己的表达被歪曲到无法恢复的地步。

  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包括保护作品不被灭失的权利。

  至于随之引发的社会风险则可以通过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得以控制。

  3完善美术作品完整权的构想

  31严格保护

  由于美术作品具有客体的脆弱性,导致美术作品维持同一性十分困难,且极易导致作品的灭失。

  作品的同一性依赖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严格保护。

  311法律适用上的严格保护

  基于美术作品的特殊性质,不能将“有损作者声誉”作为侵害美术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构成要件。

  针对美术作品,在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时应将“歪曲、篡改”严格理解为“存在改动或者其他侵害行为且改动危及作品核心表达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导致公众误解作品表达”。

  以美术作品的考量因素确定作品核心表达。

  美术作品的表达“语言”与一般文字作品有着明显区别,对于美术作品的核心表达,直接套用文字作品的认定方式难以准确认定。

  所以应当从美术作品的角度,通过美术作品的考量因素去衡量,除了考察作品的平面特征之外,还应当考虑作品的三维特征,例如大小、比例等。

  如此才能实现对美术作品核心表达的正确判断,才能进一步判断作品是否遭受“歪曲、篡改”。

  通过对保护完整权的范围做扩大解释将美术作品灭失囊括其中。

  美术作品的灭失对作者的著作人格权的损害程度要高于歪曲篡改,既如此根据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围当然及于美术作品灭失。

  另外根据目的解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围也应当及于美术作品的灭失。

  312立法上的严格保护

  设立作者的接触权,保障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实现。

  在大多数情况下,美术作品的持有具有隐蔽性,且美术作品大多数以唯一原件的形式存在。

  由于作品在形式上是呈现于唯一原件之上的,而唯一原件的持有者基于物权对作品载体实施控制。

  在持有者不公开展示作品原件的情况下,作者很难了解作品的现状,由此更无法判断自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遭受侵害。

  因此需要设立作者的接触权以切实保障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立法上区分出版性复制与有效复制以正确確定作品遭受改动和灭失。

  有效复制品具备作品的全部的特定信息,而出版性复制品只具备部分信息。

  不区分出版性复制与有效复制,在确定美术作品是否遭受改动时容易给利用者苛加严格的义务,在确定作品是否灭失时会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不当减损。

  因此需要区分二者,为美术作品的改动和灭失确定合理的认定标准,平衡利用者与权利人的利益关系。

  32行业习惯法律化

  美术行业习惯在我国存在了数千年之久,造就了我国灿烂的美术成就。

  《著作权法》要适应我国美术行业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的社会环境中实现对美术作品的充分保护和权利人与利用者的利益平衡,就应当吸收具有我国特色的行业习惯。

  在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主要有三种情形需要进行法律化。

  装潢剪裁,作为作品得以最终呈现和恢复的必经步骤,装潢剪裁的某些步骤会在客观上造成作品的改动。

  但是这种改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是为行业习惯所认可的,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排除其侵权性。

  鉴赏印记,作为一种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行业习惯,虽然在客观上会造成作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为社会普遍接受,且对作品本身意义重大,因此也需要在法律上排除其侵权性。

  作品载体物的自然损耗,作为作品存在而不可避免的一种情况,只要持有人没有过错导致其损耗加速,那么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作品改动也应当通过法律排除其侵权性。

  【2】美术作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

  美术作品的创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某个特定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促进美术作品的诞生,所以说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纵观古今,每一个国家或是地区的生活方式以及审美观念都在发生着变化,相对应的美术作品也在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美术作品的繁荣兴盛在很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美术作品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美术作品也在不断的改新换代。

  比如古时候的代表作《渔家女》《钟馗嫁妹》等这些美术作品都是对当时社会背景的真实反映。

  相比我国而言,外国的美术背景更加丰富,尤其是在文艺复兴时期,在新的人文思想意识的影响下,使得意大利的美术在当时取得了空前发展,为人类留下了很多宝贵的美术作品,比如《蒙娜丽莎》《最后的晚餐》等都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还有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经过一系列思想的改革推动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使得法国经济得到了空前发展,还为美术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使得美术运动在法国得到繁荣发展,创作出了丰富的美术作品,比如《拾穗者》《土耳其浴室》以及《立法肚子》等具有代表性的著作。

  而我国在古代盛唐时期,由于当时国力的强盛和经济的繁荣,使得对外贸易日益增加,在这种开明盛世的背景下,为繁荣艺术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不仅是在美术工艺方面有所体现,在楼宇建筑方面也有具体体现。

  目前,世界闻名的莫高窟以及龙门石窟等都是当时的特色代表作,还有《步辇图》和《簪花仕女图》都是那个时期的典型代表,唐朝时期为人类留下太多美术艺术精品,是对我国历史的见证。

  二、美术作品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价值

  自18世纪以来,很多国家和地区就将美术作品作为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当致力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时候,要迫切地从经济学角度认识美术作品的经济价值,思考美术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可能性。

  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更加关注生活的整体质量的提高。

  美术以及美术设计正在向着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包括从日常生活用品到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物的设计以及城市规划等,审美因素已经超越了使用功能,而观赏性艺术品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美术艺术品交易进入了空前繁荣时期。

  尤其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离不开美术艺术作品的发展了,这种需求将直接带动美术作品的生产和消费,从而推动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在我国艺术品的市场交易起步比较晚,作为美术特殊商品的交易可以说市场前景还是比较大的。

  美术作品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艺术欣赏阶层以及艺术消费阶层的壮大,不仅可以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还可以有效地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让美术作品为市场提供了丰富的精神财富,满足不同层次以及不同爱好者的需求,促进了艺术市场的形成,它是现代工业和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必然产物。

  通过美术作品与旅游文化业的结合,人们在空暇时期都会去到各个地方去旅游,不仅可以放松身心,还可以了解各个地域的风土人情。

  而在旅游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旅游景点的艺术纪念品都会同美术作品相结合,从而吸引人们的购买欲望。

  比如在巴黎旅游,那么在奥维和梵·高故居附近就可以买到一种特别的干花,它就是著名画家梵·高爱画的向日葵。

  还有我国有一些地方的美术艺术作品已经成为当地著名的旅游纪念品,十分受欢迎,比如蔚县的剪纸、陕西陇东的布艺、南阳的泥泥狗、武强年画、苏州刺绣等。

  所以,这样不仅可以让我国的美术作品文化得到传承,还可以通过消费者的消费带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当地带来良好的经济价值。

  三、美术作品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美术作品对现代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从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可以看出,平时我们的吃穿住用等等都包含了美术,应用了美术。

  虽然说与经济、工、农业等相比,美术的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但是它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不可缺少的。

  在改革开放时期,美术以改革开放的特点为依据,通过美术作品自身的内容来体现其对社会的影响,比如在那个时期经常通过绘画或是雕塑失学儿童,来反映学生们渴望读书而又没有条件读书的心情,这种作品就通过自身强大的艺术性感染了每位有志之士伸出援手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们。

  美术作品具有双重价值,一个是它的使用价值,而另一个就是它的交换价值。

  美术作品的使用價值主要体现在审美功能上,而美术作品的交换,价值则是通过交换作品让美术作品成为商品而体现出来的商品价值。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画经常作为商品被拿去交换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价值,到国外去卖画使得一部分画家走上了致富之路,他们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带动作用。

  而在改革开放后期,我国鼓励很多美术生去外国留学,让他们出国举办画展或是参观等,这样使得外国美术作品与中国作品得到了有效的融合,使得我国了解到外国先进的哲学思想和艺术思潮,这些先进的思想对我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比如从国外带回卢梭雕像照片,让大家了解到卢梭提到的各种关于艺术的观点,同时还了解到卢梭曾经提出过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等对欧洲产生过巨大影响的观点,这些对我国人民的思想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美术作品是对社会的反射,通过研究中西方美术艺术的区别,促进我国思想的进步和成熟。

  如今美术作品正在大批量的进入市场,美术作品慢慢朝着市场产业化方向发展。

  如何让美术作品创造出更大的审美价值和经济价值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所以要正确看待美术作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作用。

  四、美术作品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

  要确保美术作品与社会经济之间的良性发展,就必须正确对待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都知道随着市场的发展,很多画家都将美术创作当成自我价值的体现,纷纷夸大自身作品价值,通过举办各种画展来宣传自己的作品,而完全忽视了美术本身的艺术价值所在。

  当然,在这其中有较为少数的画家的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市场收藏价值,获得了名与利的双丰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那是极少数的事例,不是每一个画家都可以达到的高度,所以在创作的过程中,每位画家还是要量力而为。

  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們都已经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人们获得各种知识的渠道越来越多,能够真正步入美术馆欣赏美术作品的可以说是少之又少,所以对于现代人的需求同以往对美术作品所展现出来的精神风貌以及本质的需求有所不同,现代化的美术作品必须能够满足大众的心理需求才能获得相应的市场,而且在满足市场发展的前提下,还需要添加我国传统文化元素。

  比如我国的传统剪纸艺术,可以根据生肖的不同进行合理的剪纸艺术的发扬,一方面是对我国传统美术文化的体现,另一方面还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比如今年是猴年,刻一只聪明活泼的猴子的剪纸贴在门上,明年是鸡年,再换一种机灵小鸡的剪纸。

  年年更换,惹人喜欢,很受欢迎。

  通过剪纸设计出这么多与生活相关联的美术作品,以满足市场需要。

  比如这两年,一种两三厘米见方的福字很流行,它是专门贴在电脑屏幕上方的。

  别小看这小小的福字,它可以使数千年的情怀一下子将当代的生活点燃起来。

  它还使我们明白,在时代转型期间,其实不是人们疏离了传统,而是传统的情感无所依傍,缺少载体。

  如今,传统节日将要成为法定休假日,传统节日的复苏,使美术作品有了更加广泛的用武之地。

  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要保证两者之间的良性发展,不可以盲目地注重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美术作品真是存在的意义。

  五、现代化美术作品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以及活跃的思想氛围的带动下,我国的传统艺术很好地将信息化技术相融合,这给我国的美术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就好比2008年北京奥运会在我国首都北京举办的,为了筹办这场奥运会,不论是在建筑物上还是在奥运会馆的设计中以及城市整体环境的建设上面,都充分体现出了精湛的工业艺术性,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视觉盛宴,为人类留下了宝贵的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的市场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一种体现,美术作品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作为基础,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需要美术作品进行刺激。

  我国美术作品博大精深,面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美术作品也需要不断转型,这也是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让美术作品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体现,成为历史长河中永不凋谢的瑰宝,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小结

  美术作品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提供的大背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会在很大程度上对艺术的发展起着带动作用。

  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不断促进美术作品的改革创新,为了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的发展,美术作品既要符合它的审美价值,也要充分结合它的社会使用价值,这样才能保证美术作品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美术作品的应运而生离不开一定的时代背景,它是对社会文化背景的真实体现。

  同时,它也可以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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