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聘用人员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黄沙中心校
单位地址:黄沙场镇
法人代表:殷贤华
电话:15283104895
乙方(被聘用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家庭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本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本合同期为 1 年,自2010 年10月1日起,至2011 年 8月31 日止(初聘者前 个月为试用期)。合同期满即终止。若因工作需要,双方可经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二、乙方在甲方从事门卫 工种。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更换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向乙方提供工作必需的基本设备、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工作)、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聘用期内,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劳动工资250元(含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全年发11个月工资,1个月辞退费)。甲、乙双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对门卫、宿舍管理人员等特殊工种,根据岗位特点,不计超时劳动报酬。
四、在聘用期内,甲方为乙方投保意外伤亡险。乙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险自行投保。乙方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应费用;在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乙方自负一切费用。
五、合同期内,未经对方同意或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对方赔偿。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其他原因者;
2、被聘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被聘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聘用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5、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2、聘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侵害被聘用人合法权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九、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请仲裁。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双方各一份,县教育局一份。
甲方:殷贤华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
20XX 年10月1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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