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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带民事起诉状经典

时间:2023-01-09 10:56:41 起诉状 我要投稿

刑事带民事起诉状经典范文

  导语:有许多案件由于案情比较复杂,一般都会是刑事和民事两种案情结合在一起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事起诉状的范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刑事起诉状【范文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无业,住xx市xx街15委10组。系被害人赵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x,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xx省xx市,汉族,无业,住xx市xx街15委10组。系被害人赵xx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xx,山西xx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李xx,又名李xx,二伟,小二,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镇xx村,暂住xx市xx区xx厂宿舍。

  辩护人:向x,刘xx,山西xx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任xx,又名任xx,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该县xx乡xx村,暂住xx市xx区xx村。

  被告人:张xx,又名张xx,张xx, 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该市xx县xx镇xx村。

  诉讼请求:

  1 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 要求三被告人共同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xxxx元,丧葬费x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xx元,住宿费xxx元,交通费xxx元,餐饮费xx元,合计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04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xx,任xx,张xx,同付xx,何xx,等人在xx市xx村综合市场千喜大厦南侧老家串吧内,因琐事与赵xx,宋x,“小豹”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李xx,任xx,张xx,等人遂持刀,酒瓶,椅子,等物于对方打斗,期间被告人李xx持刀捅伤赵xx左胸部,致其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赵xx是因单刀刺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被告人李xx的恶劣行为为赵家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年轻的生命流逝,赵xx的父母因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并无生活来源,也没有人照顾。以上事实均有证据证明。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 x x 宋 x x

  2 0 0xx年 x 月 x 日

  刑事起诉状【范文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兵,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13号。身份证号:360101XXXXXX 被告人:李达,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南昌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强,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9号。

  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丽娟 职务:经理

  地址:南昌市船山路816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李达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前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37956元。

  三、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张强系赣A4582解放大货车车主,被告人李达系张强雇佣的司机。2008年8月4日10时许,李达驾驶张强所有的赣A4582解放大货车从尤口路口出来左转弯进入320国道时与刘欢

  驾驶赣A0145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至该处发生相撞,致赣A0145车司机刘欢、乘坐人原告受伤,司机刘欢经抢救无效死亡,形成重大交通事故。南昌市高新交警大队第08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李达驾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李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市第九四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原告的伤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硬下膜出血;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左手软组织损伤。为疗伤,原告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26810元、误工费8546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等,共计47956元。被告人已支付了10000元,尚余37956元一直未付,这些损失依法应由李达赔偿。

  另,李达是在雇佣过程中致原告受伤,被告人张强作为赣A4582解放大货车车主及李达的雇主,依法应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对以上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死亡一人、重伤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另外,因李达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前两被告人连带赔偿,第三

  被告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的裁决。

  此致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兵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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