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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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追偿案起诉状
原告:周**,男,汉族,1940年8月15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757号5室。
被告:徐**,男,汉族,现年52岁,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乡马耳山村37号。电话:1351963****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34000.00元;
2、请求被告支付代偿款利息28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1年9月16日被告以发展养殖业去武威购猪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陈望超借款,陈望超同意借款但要求担保,原告对被告借款提供保证。1991年9月16日、17日陈望超分两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30000元,借期为半年,月息0.15。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1992年6月25日陈望超向西固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1992)西法经督字第038号支付令,要求被告向陈望超归还借款及利息3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40元。
被告在支付令规定的限期内未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因当时被告在服刑,没能力还款,给其妻写信要求其妻周玉香还款,但被告之妻拒绝还款。陈望超无奈之下,多次找原告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1999年元月18日前原告从亲友处借款分期替被告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34000.00元。原告替被告还款后一直要求被告偿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人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恳请及时审理,依法裁决。
此致
西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4月8日
保险公司追偿权起诉状(无证驾驶)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吕成道 职务:总经理
被告一:苏伟其,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壮族,
身份证住址:广西马山县林圩镇东庄村停斋屯29-3号;
现住址:高州市马仔岭街道石仔岭禾塘岭村。
被告二:温金隆,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
住址:高州市马仔岭街道石仔岭禾塘岭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款10741.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年10月5日,被告一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粤KBJ545号二轮摩托车G207线沿高凉西路往高州市区方向行驶,于20时50分途径高州市区高凉西路高广汽配门前人行横道斑马线路段时,碰撞行人陈淑贞、廖立致,造成陈淑贞、廖立致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淑贞受伤住院治疗,终结后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原告依(2009)高法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向陈淑贞支付了人民币10741.7元。
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说是法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之一,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原告已支付相应款项给陈淑贞,依法原告有权就支付的款项向被告方追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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