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探视权的起诉状精版

时间:2020-09-06 17:52:25 起诉状 我要投稿

关于探视权的起诉状精版

  导语: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探视权的起诉状精版,欢迎阅读。

  关于探视权的起诉状精版(一)

  原告:王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内1号楼3单元***号。

  被告:刘某,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某小区1号楼3单元***号。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为: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十点原告从被告处接孩子回原告处,每周日上午十点送回被告处);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9月30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1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离婚后,原告每月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剥夺了原告与儿子相处及儿子享有父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儿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但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儿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秦都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关于探视权的起诉状精版(二)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关于探视权的起诉状精版(三)

  原 告:*** 男 汉族 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3号1-3-1。 身份证 电 话

  被 告:孙春艳 女 汉族 生,无职业,住 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3号1-3-1。 身份证*** 电 话***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原告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时间为一天,地点双方协 商当庭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1月7月1日在沙河口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女儿 (张熙晨)随母亲居住,对于探视权的问题双方只在口头上约定, 调解书上并未体现,但离婚后,被告以种种借口,阻止原告探视女 儿(张熙晨),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给孩子的 成长留下了隐患,对婚姻看法 。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 双方的子女。”及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 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 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二份;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关于探视权的起诉状精版】相关文章:

探视权起诉状02-22

离婚探视权起诉状02-22

孩子探视权起诉状12-11

关于欠条的起诉状范文精编09-09

起诉状英文版07-06

民事起诉状格式版04-02

民事起诉状格式版范文05-08

离婚起诉状样本(参考版)12-04

2017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