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精品]
民事起诉状1
原告:邓,女,汉族,19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组,身份证号:xxxxx。
被告:叶,女,岁,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乡四合村人,20xx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准备在西部客运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钱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
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
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于是原告按家人的意思准备打车到客运站。
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钱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钱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
这时被告又说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于是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
在准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钱包的女子走过来,说钱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钱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钱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钱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
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并不知情),而原告几次要求打电话,被告均不将手机返还给原告。
在被告他们的犯罪行为得逞后,被告及那名假装丢钱的女子要求又要求原告去东站药村市场作证,于是原告又坐上被告安排的摩托车,并将原告的包放在摩托车上,摩托车司机将原告带了不到100米就以亲戚出交通事故为由将原告放在路边,原告对自己的'包检查发现,包内现金全部没有了,这时原告才感觉被被告骗了,而这时原告身上一分钱都没有了,手机也被被告拿走了,该手机价值1200元。
对被告对原告财产、现金的诈骗、偷盗行为,原告感到十分的气愤,被被告盗走的7000元可是原告近1年来帮他人做饭的全部收入,而骗掉的银行存折内的钱也是原告多年的收入积蓄,因此事受到的刺激相当的大,致使原告很长时间来精神恍恍惚惚,常常以泪洗面。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xx年12月18日,被告等人在对他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照片、当面辩认,被告就是盗窃、诈骗原告钱财的人。
由此,为使原告得到里宽慰并防止被告继续害人,欺骗他人钱财,请求司法机对被告人给予严惩。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窃、诈骗的钱财共计55200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xxx
20xx年2月5日
民事起诉状2
写作方法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将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刑法第36第1款条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实体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在被害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上,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有明确的范围,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刑法规定),或者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和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就经济损失而言,应该包括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要发生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但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在其中。比如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请求部分应该包括医疗救治费、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被助费、续医费、被害人本应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被认为是一项合理的费用,但鉴于营养费不易确定,通常被纳入精神抚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出现。但精神抚慰金具有明显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而这一赔偿范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无确切的依据。作为一种广为人知且获得相当的社会承认的赔偿项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提出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与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是一致的。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止一人时,诉讼请求部分应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事实与理由
与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写作结构一样,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在结构上也分成两部分,先写案件事实,后写证据诉讼请求的理由。
事实部分的写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追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部分提出索赔请求,包括当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是如此。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就只需要写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过程以及侵权结果,而不需要写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即虽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实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要作为指控事实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实仍然不能不出现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因为刑事犯罪事实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两者的联系在法律上十分紧密;这就象虽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权结果不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内容,却可以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写入起诉书中一样。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只是刑事犯罪行为的情节或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及该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才对案件的不同性质产生决定性作用。因此,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仍然应从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入手,写被告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开始、过程和结果。这一事实的写作,因有起诉书指控在先,可以依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来写,而把重点放在对于后果的写作上,且无论是什么样的后果,最后都要归结到经济损失上来。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一致,附带民事起诉状事实部分的写作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基本内容上没有出入,只是细节不同,则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写作事实最好不要反映这一差异,因为表明这一差异对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什么帮助,却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新的举证责任。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根本性的差异,即在诸如影响案件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等问题上有出入,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面应该将自己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调查或者提供足以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改变认识的证据,一方面将自己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作为案件事实写入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以作为有别于当事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起诉的一个例外,在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上较为简单,可以全部但略为简要地将起诉书的事实部分全部搬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而将本应作为该文书事实部分重点内容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后果作为叙述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自然延伸。这主要是因为同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存在差异。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理由部分的写作方面与民事起诉状有相同之处,也是应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对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总结,仍然从法律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加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理由部分应该对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这是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加以证明;第三,如果民事侵权行为人不止一个,可以不具体划分每一个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应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依据上,应该既引用刑法第36条第1款(实体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2款(程序法依据),以及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实体法依据)。
(4)证据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在写完理由部分后,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该写上证据部分,方法亦应采用目录式,即只需要列举出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写出证据的具体内容,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而且,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目的不在于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讼请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赔偿,所以只需要列举有关能证明民事损害后果的证据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实不需要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加以证明。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__,男,xxx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__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__,男,xxxx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__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晚,梁__、李__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__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__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__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__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__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__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__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起诉状3
原告: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令如上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事起诉状4
原告××,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诉讼请求
(事实:诉讼请求的范围必须具体、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理由: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属性: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
2、
根据以上陈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本(根据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清单)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5
原告(yuangao)一:杨,男,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yuangao)二:温州市xxx
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号,电话:
被告一:,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广州市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民事起诉状6
原告:X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凉风娅村XXX小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代理人:徐翠,重庆XX律师事务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26楼。电话:15215167577
被告: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XXXX号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
电话: 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郭家镇郭正路XX号附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电话:XXXXXXX。
案由:违约(运输合同)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暂定1万元。(最终赔偿金额以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下午5时许,原告作为乘客乘坐由第二被告程军驾驶的XX公交车,后因车辆撞击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经查,XX公交车下属于第一被告。同时第一被告已支付部分医药费。
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未能平安的达到购票终点并受伤,被告构成合同违约。
现因双方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未能达成一致,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望盼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7
原告:________,男,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农民。
被告: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告______________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兄系________________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许,原告之兄下班骑着摩托车回家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朱__之兄因此事故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_________之兄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原告申请行政复议,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_______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复议决定。
原告认为,_________之兄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_________之兄之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_______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兄朱__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事起诉状8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男,汉,住 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男,汉,住 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诉人 xxxxx 与被上诉人 xx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揭阳市xxxx人民法院(xx)揭xxx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书》于上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之日(即20x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20xx年度租金人民币85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付还上诉人。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周xxx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xx 市xxx法院
上诉人:xx
xxx年xxxxx月xxxxxxx日
民事起诉状9
原告:_____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男,汉族,197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1号,代理律师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_________________项__________,男,汉族,195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73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金117940.9元;
二、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应付给原告117940.9元的保险金免赔或不赔的部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三、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壹份,约定原告将自有的皖P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A4_____________51)__________牌小型轿车交由第一被告承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额为539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0时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4时,原告于当日向第一被告全额支付了保险费。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18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沿县道003线由狸桥方向往宣城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14km+500m处,与前方右侧岔路第二被告_______________驾驶的永久牌自行车自右向左横过道路过程中,避让不及发生碰擦,造成第二被告_______________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宣城交警__________大队认定原告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被告_______________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二被告_______________被送至宣城__________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合计114440.9元,原告因该起事故支付施救费200元,检测费100元,车辆维修费32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第一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第一被告到现场进行了勘察,但直至今日不向原告理赔。
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依照原告同第一被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第一被告予以赔付。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给第二被告,且相关车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第一被告理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告。第二被告对本起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起诉状10
原告:张小三 ,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1号,联系电话:110119
被告:李四娘 ,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1号,联系电话:110119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 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300元抚养费;
3、承担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 年经父母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原告在婚后对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顾孩子,孩子入学都由原告接送,特别是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从来都没有就共同生活与原告进行商量,家庭生活一贯自作主张。婚生女儿 20xx年10月5日出生,日常生活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只有一纸婚姻证书,而从来没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对原告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痛苦。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依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起诉人):张小三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11
原告:姓名,性别,族别,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__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姓名,性别,族别,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__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__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__元; (上述费用总计:__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借款__元,借款期限为__,月息__%,约定 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____的`标准额外计算逾期 利息/违约金,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 催要无果,无奈现依法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利息及为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述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起诉状12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
身份号码:xxx,联系电话:,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年×月×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
20××年×月××日,被告黄××在××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年×月××日前还款8万元,20××年×月××日前还款7万元,××月××日前还款5万元。
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年所借款项2万元。20××年×月××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20xx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起诉状13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壹佰零玖万陆仟伍佰肆拾肆元贰角(1096544.2元)
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利息:壹拾壹万贰仟肆佰贰拾柒元肆角(112427.4元)。(自20xx.1.31—20xx.5.31欠款期间的1-3年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律师费用:陆万肆仟叁佰柒拾玖元肆角叁分。(64379.43元)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0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医疗设备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为了缓解被告当时的资金困难,同时也为了实现长期经济效益的更大化,原告以25万元价格预售给被告一套价值约55万元的医疗设备(英国佳乐等离子内窥镜系统)。做为对原告的补偿,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告同意将本单位划定范围的医用耗材年
使用总量(约500万)的60%委托由原告独家经营和供应,并且未经原告同意,不得从第三方进货,合同约定时间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医疗设备(英国佳乐等离子内窥镜系统),并且按照被告的日常定货需求连续地不断向被告供应了医用耗材;但是合作期间被告却没有正常履行合同,不但没有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货款,而且实际提供给原告的耗材量与合同约定的年使用总量的60%更是相距甚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催要货款,被告仅间歇性地支付了少部分货款;合同执行到一年零三个月的.时候,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又从第三方进货,并擅自终止了合同。由此,被告的行为根本违约在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并且给原告的资金周转造成了很大影响和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壹佰零玖万陆仟伍佰肆拾肆元贰角(1096544.2元),支付原告货款利息:壹拾壹万贰仟肆佰贰拾柒元肆角(112427.4元),支付原告律师费用:陆万肆仟叁佰柒拾玖元肆角叁分(64379.43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敬礼!
起诉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14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男,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广东省__市__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_____。
被告:___,男,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广东省__市__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____。联系电话: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_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_年__月__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其中暂计至_年__月__日的利息为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年__月__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__元,并向原告出具了载明相应款项的《借据》,约定于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上述借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
原告认为,本案的《借据》是在原告向被告提供现金借款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按照《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_年__月__日)向原告偿还借款__元。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还应自_年__月__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自_年__月__日起至_年__月__日的利息为__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判如诉请。
此致
广东省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
__年__月___日
民事起诉状15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XX年5月2日生,汉族,住XX村15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XX年6月24日生,XX县人,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XX年7月4日晚,梁XX、李XX,张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XX年八月十九日
附: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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