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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离婚上诉状常用范文2016
导语: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典上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经典上诉状范文【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2015)某某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改判不准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从外地来到平顶山新华区做生意,上诉人为了家庭生活更好,收废品,开超市,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作为男人,难免在外应酬多点,但被上诉人对此不予理解,以常年在外打牌,对家人不管不问为由起诉离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二十几年了,儿子今年26岁,女儿今年14岁,虽有争吵,但绝不是经常,双方存在感情基础,且儿女双全,有和好的可能,如判决离婚,双方很难再组成新的家庭,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xx年十二月九日
经典上诉状范文【篇二】
上诉人:钟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上诉人钟某某因被上诉人张某某诉钟某某离婚诉讼一案,上诉人钟某某不服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玄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裁定撤销南京市某区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直接改判南京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501房(以下简称501房)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占25%的产权或由上诉人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5%补偿被上诉人;
2、某区某某路278号504房(以下简称504房)婚后还贷部分的金额,上诉人同意补偿被上诉人23129.80元;撤销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并直接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诉理由:
一、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宜将被上诉人可分得的产权份额折价,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诉人母亲及姐姐等家人关系恶化。而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有该501房产权而成为共有权人,将来必然会面临以下问题:被上诉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诉人如何解决其居住权问题,在501房共同居住时是否会引发新的冲突,就出卖501房各方是否会引发新的争议等等。显然,这些均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冲突。结合本案案情,宜将被上诉人应得产权转给上诉人而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二、房建筑面积为59.06平方米,市场价值约为39万元。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501房40%的产权,被上诉人多分到15%,该部分产权价值为58500元。而上诉人婚后还贷部分金额仅46259.61元,被上诉人应分享的金额为23129.8元。两部分抵消后,原审法院判决多分给被上诉人的财产共计35370.2元。
二、上诉人的.行为尚不构成家庭暴力,更不构成虐待行为,被上诉人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诉
人不尊重老人致双方发生争吵,然后被上诉人手持锋利的剪刀企图伤害上诉人,威胁到上诉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上诉人只好实施正当防卫去抢夺剪刀,最终导致双方在抢夺剪刀的过程中都有受伤。可见被上诉人也是过错方,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恳请贵院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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