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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优选范文
引导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两篇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优选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范文一
上诉人: 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被上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2011)法民初字第 xx 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2011)xx 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主要经营场所不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辖区,要求将该案移送上诉人经营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裁定书3月21日送达上诉人)作出的(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江北机场内,被告未提供其营业场所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1号费瑞登2-1-1的证据。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在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人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13601652035。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
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2007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上海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上海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1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2011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2011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x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2011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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