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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上诉状

时间:2020-11-10 09:54:38 上诉状 我要投稿

2017最新关于民间借贷上诉状

  导语: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上诉状,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想要知道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民间借贷上诉状【篇一】

  原告:王自权,男,回族,1982年3月4日出生,文盲,宁夏同心县人,农民,现住红寺堡镇红兴村211,身份证号:640300198203040099,电话号码:13909558324(父亲)。 被告:王自贤,男,回族,30岁,文盲,宁夏同心县人,农民,现住红寺堡镇红兴村666,电话号码:13195078084。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被告清偿原告车款钱2700元及利息6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0年10月份,被告说要买原告的“普桑”小轿车,双方当时口头协商车价是6700.00元,并且被告说要一次性支付,但最后又说没有钱只能支付原告500.00元作为定金。之后又在原告多次索要时被告多次分期支付,总共支付了3500.00元。剩余2700.00元,被告在2010年11月27日给原告写有一欠条,并说明要在20xx年5月1日支付清。欠条到期时原告及期妻子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说没有钱支付,20xx年10月28日原告的妻子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时,被告又一次推拖并不予支付下剩的27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了买卖协议,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被告在写有欠条至今已过期有6月,应当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并未信守承诺,为此。现依法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10月28日

  民间借贷上诉状【篇二】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 被告: ,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20xx年4月15日至2016年1月26日利息10537元,共计人民币5553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2月16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5000(肆万伍仟元)元,用于自营业务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20xx年4月15日归还,并约定了2.5%的利息,现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从而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此致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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