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文经典模板
导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上诉需要提交民事上诉状。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民事上诉状范文经典模板,欢迎参考。
民事上诉状范文经典模板(一)
房产纠纷上诉状范文
原告: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一、房产纠纷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__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房产纠纷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月__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合同书》,向被告购买位于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年 __月__日取得正式购房发票。
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__年收楼入住,被告有义务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办理。
由于双方在房产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房产证;
若被告逾期仍未办理,致使房产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纠纷事宜商讨未果,现根据房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
__年__月__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经典模板(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身份证号码110102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街XX号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街XX号
联系电话:1391188123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XX新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号XX大厦XX
工商注册号:1100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10-XXXXXXXX
上诉人因与北京XX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X)海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判令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X)海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 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3、 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元。
4、 判令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5000元。
5、 判令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克扣工资36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9000元。
6、 判令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工资2500元。
7、 判令支付因起诉而产生的鉴定费用3000元。
8、 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的工资标准是每月5000元还是2000元是本案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本案关键证据进行审查
1、一审法院遗漏审查本案关键证据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制作劳动者(或者实际领取者)签字的“工资支付记录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清单”。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上诉人的工资标准是5000元还是2000元,“工资支付清单”和“工资支付记录表”是查明上诉人工资标准的关键证据。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即没有向法院提交“工资支付记录表”,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工资支付清单”,而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中,也没有关于上诉人工资数额的证据。
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工资发放方式、工资发放周期、工资构成标准等没有进行全面的审查,在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径行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
事实上,上诉人每月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支付记录表”上签字,该表中清楚载明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自转正之日起,满1年支付一次(3000×12)的字样。
2、一审法院未就双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审查
上诉人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上诉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工资也是2000元,双方对此都没有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除了“基本工资”2000元外,上诉人的工资构成中是否包含3000元“岗位工资”的问题。
一审法院仅审查了双方都没有争议的2000元“基本工资”,对是否存在3000元“岗位工资”也即本案的争议焦点,未进行审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就上诉人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还是2000元进行全面审查,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实。
二、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认为“XX农业公司曾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XX,但因XX原因而未能签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双方曾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过协商,被上诉人没有将最终的合同文本发送给上诉人签署
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XX2008年8月26日给上诉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该邮件的附件即一审判决所述的“劳动合同文本”。该电子邮件正文清楚载明:“XX:请阅读附件。晚上我给你打电话(SKYPE)”
从上述邮件的内容看,被上诉人将合同的文本发送给上诉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但在双方商定完劳动合同条款后,被上诉人没有将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发送给上诉人签署。
(2)双方劳动合同未能签订,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被上诉人其他员工的“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3),以证明被上诉人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
既然被上诉人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被上诉人自2008年8月26日给上诉人发出劳动合同征求意见后,直至2009年10月15日上诉人离职,被上诉人从没有将劳动合同终稿发送给上诉人签署,也从来没有进行过催告,被上诉人明显具有重大过错。
(3)上诉人从来没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曲解上诉人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上诉人有权利与被上诉人协商劳动合同的条款,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劳动合同文本,征求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认为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过于苛刻,拒绝部分条款并与被上诉人重新协商。
上诉人拒绝的是劳动合同的部分苛刻条款,上诉人一直要求与被上诉人签订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审法院将双方劳动合同条款的协商过程曲解为上诉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事实有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2008年7月进入被上诉人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2009年10月15日以上诉人未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法院认定是上诉人不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除非被上诉人以此为由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被上诉人仍然需要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向上诉人支付两倍的工资。
三、一审法院认为“XX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认定事实有误
1、《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XX在2008年8月27日的Skype聊天记录中,清楚记载XX向上诉人承诺“月薪5000没问题”
上述对话是XX和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表述的内容清晰,没有任何歧义,一审法院竟然认为“XX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有误。
2、《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为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具有司法鉴定的资质。
3、《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保全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XX的Skype聊天记录与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上诉人与XX往来邮件中使用的Skype用户名、上诉人出差报销情况等与上述聊天记录的内容完全吻合,相互印证。
4、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否认《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保全证据的真实性,但未申请司法鉴定,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其主张不应被法院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XX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很明显认定事实有误。
四、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仓促,很多重要事实没有查明,未能充分保证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1、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具体入职时间未审理查明
上诉人主张入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2008年7月入职,但无法核实具体入职时间,一审法院对于这一重要事实没有进行审查,直接认定“2008年7月,XX入职XX农业公司”。
上诉人的入职时间直接关系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一审法院竟然不加审查,认定事实不清。
2、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关键事实不进行法庭调查,而是片面引用并曲解仲裁庭审笔录
(1)被上诉人在仲裁庭审笔录中的陈述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却不进行任何的.调查核实
被上诉人在仲裁庭审笔录中称上诉人的工资“一部分打卡,一部分现金领取,不签字。”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以现金形式领取的工资“不签字”,一审法院对于如此荒唐的陈述不进行调查核实,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上诉人每月领取工资时都在“工资支付记录表”上签字,该表中清楚载明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自转正之日起,满1年支付一次(3000×12)的字样。
(2)一审法院不进行法庭调查,片面引用并曲解仲裁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称“根据XX与XX农业公司在仲裁时均认可的工资条显示,XX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平均月工资系2092.5元。”
事实情况是,该工资条(即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清单”)显示上诉人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上诉人认可该工资条的真实性,但上诉人并不认可该工资条的关联性,除“基本工资”外上诉人工资中还包括3000元“岗位工资”,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上诉人的工资是5000元还是2000元。
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不进行审查,片面引用上诉人提供的仲裁庭审笔录,曲解上诉人的意思表示。
鉴于以上事实,请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责令被上诉人出示上诉人领取工资时签字的“工资支付记录表”,以查清本案事实。
综上,恳请上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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