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民事的上诉状

时间:2024-06-06 14:35:45 上诉状 我要投稿

关于民事的上诉状范文

  导语:上诉是对一审的判决不满,希望得到新的判决而进行的。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民事的上诉状范文,欢迎参考。

  关于民事的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巴xx、 男、 32岁、 蒙古族、 xx局职工

  住址:鄂托克旗x镇第x居委会x栋x号

  上诉人:特xxx、男、29岁、蒙古族、 xx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x镇

  上诉人:其xx 女、 39岁、 蒙古族、 xx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旗xx镇什拉乌素xx栋x号

  被上诉人:王xx、男、 44岁、 汉族 原xx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xx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2012)x民初字第xx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依法请求撤销(2012)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xx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2012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xx/额xx期限是3个月(即2011年1月13日至2011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2011年8月8日。

  201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xxx、额xx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风波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xx旗人民法院。

  经xx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xx、额xx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2011年1月13日至2011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xx、额xx借款利息截止2011年8月8日。但是,xx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xx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一、上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36条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2011年4月12日至2011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xx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xx、额xx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xx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xx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xx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xx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xx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xx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xx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担保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xx、特xxx、其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xx、特xx、其xx

  2012年9月22日

  关于民事的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一审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女,汉族,x年x月出生,江苏xx公司监事、股东,住所地江苏省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汉族,x年x月出生,江苏xx公司股东,住所地江苏省xx;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xx,女,汉族,x年x月出生,江苏xx公司执行董事、股东,住所地上海市xx。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x市人民法院(2013)x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3)x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的诉请不符合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

  按照公司法第180条、182条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为: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唯有以上述事由提起解散之诉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继而再行实体审查。本案被上诉人起诉所提的5项事由没有一项符合上述规定,所以单就起诉的形式审查而言,一审法院就应当驳回起诉。

  实体上,被上诉人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认为公司应该解散,现逐一简要分析:1. 强迫股东签字;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朱桂凤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被上诉人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退一步来说,即便真的发生,被上诉人可依据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予以解决,与强制解散之诉无关;2. 更换财务负责人;这是公司章程第19条第9款赋予第三人的权利,与强制解散的事由风马牛不相及;3. 解除与张x的委托协议并进行诉讼;这既是执行股东会决议,更是为了上诉人及各股东的利益而为之,何来侵害公司利益之说?更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4.被上诉人提起股东侵权之诉;公司法及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公司解散之诉;5.所谓的热衷于诉讼;完全是为了维护上诉人和各个股东的利益而不得不采取的法律措施,而不是积极主动挑起诉讼,损害公司利益,更不存在上诉人被政府托管的事实。x镇政府下发的文件表述得非常清楚,该文件仅仅是为了对市场的秩序和治安进行管理,公司自主经营。所以,被上诉人以上述5个方面的事由要求强制解散公司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存有滥用司法裁判权,超越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权限和当事人的证据范畴的行为,同时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只应对当事人的诉请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证据充分合法的,判决予以支持;证据不足的,判决驳回;非法定情形不得超出审查范围而裁判。依上文所对照,一审法院理应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结案。可奇怪的是,法院却主动承担代原告举证的责任,并自行举证自行审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对号入座地认定公司符合解散条件。

  1、判决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事实上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召开的最后一次股东会为2013年x月x日,截止本案一审判决仅有一年的时间。而在这一年的时间内,公司的管理机构仍然正常运转,各方面的经营活动在总经理xx、执行董事xx的领导下有序进行,除被上诉人xx带人扰乱公司秩序外各方面都正常运作,该收取的租金也在正常收取、该续签的合同也都在按约履行。

  2、判决认定“股东间的诉讼(知情权和侵害公司权益)导致矛盾深化”

  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股东之间应该基于一定的信任,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单方面怀疑第三人xx利用管理公司的机会为自己谋取利益,但是在庭审中并未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上诉人认为,股东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产生分歧在所难免,也是可以理解的,只要问题讲明白、事情讲清楚还是可以继续合作。而一审法院仅仅以两例被上诉人的诉讼就认定股东之间的矛盾深化,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3、判决认定“公司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股东设立公司是为了追求利益,公司永久设立就会满足股东的长久利益,除非公司控股股东及高管等恶意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本案公司的存续非但不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反而会给股东带来预期利益,既实现各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也符合公司永久存续性的特征。上诉人提交的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显示,在第三人xx担任执行董事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账目亏损28万元,与2012年账目亏损200多万元相比,亏损大幅减少。如果公司管理未遭到被上诉人恶意的打砸破坏,公司的租赁合同续签完成,应收租金支付到位,公司将处于一个较大的盈利状态,这一点在被上诉人xx的调解意见中也有体现。市场承租人前两年的租期已经到期,后面的续租租金将有一个大幅度的增长。所以说,公司继续存续不仅不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反而能够给股东带来较大的红利收益。

  4、判决认定“公司僵局不可以化解”

  目前公司的主要问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而在政府、法院的主导下的调解中,被上诉人xx、xx均有意向将其名下的股份进行转让,只是受让的主体可能有所要求,而第三人xx有意受让该公司股份,公司完全是可以通过股东并股解决目前的问题。或者如被上诉人xx的说法,公司敞开经营,这些在2014年4月13日的法院调解中均有记载。另外,各股东可以把对股东会的分歧言明,通过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确定考核目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方式来解决。而这些工作根本没有启动,又何以见得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不能化解,公司僵局完全不可以打破呢?上诉人认为,这些矛盾的解决,所需要的仅仅是一个能厘清各方利益并保持中立的第三方而已。

  5、判决认定“公司经营者损害公司利益”

  被上诉人提交的四份诉讼材料,其中一份为被上诉人的'股东知情权诉讼,一份为第三人朱桂凤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其余两份为上诉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之诉。而股东知情权之诉上诉人已经明确表示在上述委托合同之诉后积极配合处理,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之诉经法院终审审理后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也就是说第三人执行董事在经营公司期间并未侵害公司利益;而委托合同之诉,上诉人是根据股东会决议提起的,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作为一个固定资产达8000万元的有限公司,按理有几个诉讼案件也是正常的,况且上诉人对外的几个案件均以上诉人胜诉而终结,也就是说经营管理者在此期间利用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了公司的合法利益,也等于维护了包含二被上诉人在内的各股东利益。

  综上,本案被上诉人的举证不能成为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一审判决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上本案是因为股东认为其股东权受到侵害而恶意提起的公司解散,违背了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请二审法院基于对股东提出解散的正当性进行判断的原则,防止股东通过解散达到明显不当的目的和利益。二审法院应该针对公司解散的诉请从严进行审查,通过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的方式来解决涉案股东之间的矛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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