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要了解上诉状书写格式的朋友们,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民事上诉状模板【1】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2】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生于1xxx年12月x日,汉族,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xx路xx号xx座x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村x号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xx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xxx年1x月21日作出的(xxxx)历城民商初字第115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x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xx5年5月2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x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x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x.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
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xxx年x月1xx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
”的表述令人费解。
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x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xxx号D座2xxx~22x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xx日内协助办理。
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x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x(签字按手印)
x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3】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谢鲁,公司经理。
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
委托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法,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铁山乡塚李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春强,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武功乡后营村刘吉文庄9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彦彬,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哑口石门郭村田东组53号。
原审被告:林二彬,南,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总库路西9号院100号
上诉人因与徐法、范春强、梁彦彬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20日(2012)新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11月6日收到),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2)新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改判;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院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徐民法医疗费27324.14元、被上诉人范春强医疗费1256.81元、被上诉人梁彦彬医疗费3255.32元,共计31836.27元,由上诉人全部承担是错误的。
在本案中,上诉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审被告林二彬承担主要责任。
原审被告林二彬在上诉人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
依据交强条款险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超过10000元的由商业三责险按事故责任承担。
在本案中,先由上诉人在交强险10000元限额内承担医疗费,由商业三责险按事故责任承担其余医疗费21836.27×70%=15285.38元,上诉人一共应承担医疗费为25285.38元。
一审法院让上诉人多承担医疗费6550.89元。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司法鉴定费700元也是错误的。
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鉴定费与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一审法院让上诉人承担司法鉴定费明显是违背合同约定的,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判决。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4份。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20XX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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