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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

时间:2024-07-23 00:15:35 上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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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导语:写上诉状时,要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在认定事实、定性、运用法律条款和执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错误进行上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欢迎阅读。

  最新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一)

  上诉人王____,又名王军卫,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现羁押于_______县看守所。

  上诉人王____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xx)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当中关于王军伟的刑事判决,改判为聚众斗殴罪,并依法对上诉人做出较轻的量刑判决。

  2、贵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释法,据以界定该罪是聚众斗殴参加者全部转化还是直接致害者单独转化。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

  上诉人承认自己犯罪,也当庭予以认罪,但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也不承认一审法院做出的故意伤害罪的有罪判决。上诉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犯罪主观方面,上诉人主观上û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2月28日出具的平检刑诉[20xx]15号起诉书中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4月28日晚,在河南省³山县仓头乡军王村召开群众大会,王留安因害怕在会场和王留长发生殴斗,王留安在开会前让其次子王军伟到张店乡雷叭村找其女婿¬国孩前往开会现场。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以上事实可见,王留安是因害怕在会场和被害人王留长发生殴斗才让被告人王军伟找¬国孩,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王留长才让上诉人找¬国孩。况且上诉人只是替其父亲王留安去找¬国孩,传达其父亲王留安的意思,去找王留安并非上诉人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上诉人主观上û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

  2、犯罪客观方面,û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客观上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上诉人只是因邻里纠纷与王国宾发生了打斗,仅仅是参与聚众斗殴,并û对被害人王留长进行了殴打,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上诉人认为在多人参与的一对一或分散进行的`聚众斗殴案件中,各行为人始终针对各自固定的对象进行斗殴,各行为人只对自己进行斗殴的对象承担责任,也就说上诉人只对其斗殴对象王国宾承担责任。且上诉人主观上û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客观上也û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行为,上诉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存在的诸多可减轻处罚情节都δ予认定适用,或虽予以认定适用,但量刑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小。

  1、本案系邻里ì盾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且被害人对激化ì盾引发犯罪负有责任,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依法认定并作为减轻处罚的适用情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高院量刑细则》)第四部分“关于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中第二项“故意伤害罪”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 0%以下的刑罚量:(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ì盾引发的;(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者对ì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同时,《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7条第(1)项规定,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2、上诉人犯罪时δ满十八岁,系δ成年,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Σ害性小,且在本次犯罪中,系被其父王留安教唆犯罪,依法应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从量刑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条第(4)项规定,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δ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 0%;同时,该条第(5)项又规定,δ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3、上诉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对被害人家属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且上诉人系从犯,被教唆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认定适用。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上诉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9条第(1)项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上诉人因积极赔偿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6、上诉人系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认定适用。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王军伟……开庭审理时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认为,庭审当中自己只是针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根据《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3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δ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δ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且量刑δ完全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过重,应予改判。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二)

  上诉人:沙某,男,汉族,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常州市,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2)小店刑初字第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

  2012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上诉人沙某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与其没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殴打了受害人李治国,但是,随后就被受害人李治国纠集多名人员殴打至轻伤。上诉人认为不能将双方的互殴行为割裂开,对于本案件的审理,应当将双方的互殴行为综合考量来审理本案件。

  上诉人殴打受害人确实不对,但是,李治国纠集多人,使用凶器对被告人殴打更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丝毫体现。

  二、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根本没有伤人的犯罪动机,也与受害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当时不到18岁,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哥们义气,不考虑后果;没有前科,在校表现良好;如实称述案件情况,没有反复,也没有避重就轻;真诚悔过,且在事后上诉人也被李治国纠集的数十人,手持器械殴打成轻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复治疗,法院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关怀,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遵循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2.上诉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应当对上诉人轻判。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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