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状

时间:2024-06-11 18:15:07 上诉状 我要投稿

上诉状[精品15篇]

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x 及 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xx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20xx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20xx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x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民法院(20xx)楼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处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诉争双方真实生活现状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错误判决。原因在于:

  1、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国资委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

  2、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

  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上诉状3

不服一审判决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XX,男,197X年3月XX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市**县**镇那门村那门屯XX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xx)靖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县人民法院(20xx)靖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于20xx年12月31日庭审中对本案七个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时,没有分别进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的规定,属于严重的审判程序违法。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现有证据已经证明,那新水电站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的各个环节,政府部门和电站项目业主都存在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再加上后续工作没有妥善处理好,导致那门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就是引发那门群众集体阻止电站建设施工的真正原因。一审判决没有客观地认定本案发生的原因,也没有确认**县那新水电站是否经过各级政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立项,这是一审法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表现。

  三、一审判决对定案的证据尚未排除合理怀疑

  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依据那新水利发电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的鉴定材料来作出的。而该鉴定材料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定。因此《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尚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对涉案的被告人不加以区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违法的。

  我国《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该条规定要追究的对象有两种:一是首要分子,二是其他积极参加者。但是,一审判决对此没有区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也没有区分主犯和从犯,显然与刑法规定不符。

  2、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对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规定了两个入罪的条件:一是“情节严重”;二是 “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就本案情节来说,政府部门和那新公司对本案的`发生和恶化负有重大责任,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中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引起社会的公愤,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违法情节并不严重。就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说,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存在有尚未排除合理怀疑,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已经给那新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定要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县人民法院(20xx)靖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覃XX

  二〇xx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诉状4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x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上诉状5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岁,×族,××省××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岁,×族,××省××市人,××市××局干部,现住××市××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变更××区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号判决。

  2.改判由上诉人抚养孩子C。

  上诉理由:

  (应祥述理由,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从有利于C的成长教育角度考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上诉人抚养C。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上诉状副本×份

  2.上诉人的收入证明

  上诉人:A

  ××年××月××日

上诉状6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上诉状7

  一、管辖权异议上诉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xx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xx)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就xx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市******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xx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管辖。xxxx年***月***日,xx市人民法院做出(xxxx)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x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一)移送管辖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第一种移送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即赋予了当事人对此种移送管辖提异议的权利。

  对于法院的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其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以指定管辖作为其救济程序,因此,无须再由当事人提异议。

  (二)指定管辖,大多数学者认为其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看,不应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这可避免不同主体行使监督管辖权行为的交叉,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诉讼经济。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制度中的一项变通性规定,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级法院审理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上级法院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虽然主要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案件的分工和协调,但是其必然会导致一审法院级别的变化。而一审法院的级别变化,还会导致可能发生的二审之管辖法院的级别变化,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若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有异议,其实也即对级别管辖的异议,而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是可以提异议的。因此,为切实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程序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提出异议。

  xxxx年月日

上诉状8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请求事项:

  改判确认自1999年至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而主观在原审书明“经审理查明:-----在桑种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数量的农民工,这些从业人员均系被告单位当地和周边的农民工------,就无需再找象原告一样性制质的农民工到被告处工作。为此----”。以上这些内容在开庭笔录中没有,而是由一审法院凭空臆造的事实。事实表明上诉人自20xx年2月到被告处上班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长期从事一定的劳动,且工作过程中受被上诉人的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资,如超产则在年底另行进行奖励。上诉人的.管理方式与别的工友一样,不存在临时劳务性质的雇佣。

  2、上诉人的请求事项没有过时效。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自始自终都没有举证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反双方一致认可自20xx年后每年向上诉人等人发放工资,对此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为劳动合同关系中止状态。

  3、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被上诉人为企业性质用工,不为个人用工,故对此用工性质不能认为是劳务。被上诉人有能力支付上诉人等人的各项主张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诉人的单位,被上诉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样(向法院陈述后面还有许多同种性质的用工,如一旦支持则后果严重,其实这是被上诉人的一种小把戏,实际上象上诉人这种用工性且存续发放工资的只有这几位工友),事实上上诉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与被上诉人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其它职业,为长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的工友其户口也迁入被上诉人处,有的上诉人在家一直没有农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诉人等人请求,将使得上诉人无生存之本,连农民都不如。

  二、一审法院法律认识错误。

  1、没有分清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

  2、没有理解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止、中断等相关法律。

  3、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实也为解决本案的一个有效途径,如法院不支持将会严重影响上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使被上诉人从中取得不当得利。因为被上诉人所属地块可能存在发包他人,可能存在拆迁、征收,而对这些事处理时不能妥善处理原所属工人相关事宜,将使矛盾进一步恶化。权衡双方利益,上诉人的主张也符合相关事实,也符合相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结合,否则一味地偏袒被上诉人,将是枉法裁判行为。

  上诉人:

二零XX年Xiolo月X日

上诉状9

  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年出生,内蒙古XX市XX区XX村X组,电话1891037x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地址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法定代表人XX,职务:村主任。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政复决字[20xx]166号)

  2、责令被告恢复对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原告所在村庄全部耕地约1800亩,原告于20xx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XX市XX区决定实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20xx年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xx]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XX市XX区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不应驳回原告申请,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XX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所发布的三个公告明确写明,其所正在具体实施的征地行为是“XX区人民政府征地&rdquo公告上有XX村村委会盖章,完全可以说明问题;而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草率断定第三人区政府不存在征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XX村已设立“征地专用账户&rdquo征地资金均由政府承担,小房村村委会已代为组织发放大额补偿款,每亩地补偿款9万元,共计约1.6亿左右,如不是XX区政府组织,XX村村民委员会从何处获取如此巨额资金。

  综上、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xx]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上诉状10

  一、离婚上诉状的内容

  (一)首部

  1、标题: 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

  (二)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二、如何写离婚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11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xx年9月12日生,住xx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xx年8月25日生,住xx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恋爱至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xx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意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如果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23876.70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依法认定。

  上诉人于20xx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重,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而一审判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xx借款共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的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获得的赔偿费用86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而一审判决混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获得赔偿的费用86300元和共同债务115600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显然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房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xx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 400平方米的二层房,该房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 20xx年初,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人民币(平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三申请法院对该房拆迁补偿进行调查,而一审法院对该房的建设时间、坐落λ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审判决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使其再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 20xx年6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期间的抚养费,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六、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9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上诉人仍需要继续治疗,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抚养费一次(xx月按600元,xx年为7200元),至上诉人再次结婚日止或恢复劳动能力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状12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仅仅以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20xx年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显然,一审也违背了最高院该通知规定。

  二、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来没有说是继承案由,不知一审根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是以继承案由主张权利。当然上诉人也没有确定案由是“侵权之诉”。上诉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至于在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时,牵涉到继承、侵权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三、即使原告的诉求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也应该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改变案由或者依法改变案由。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最高院曾明确,如果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改变案由。如果当事人愿意根据法官释明权改变案由,法院应当根据改变后的案由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改变,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请求判处。不经释明,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有违最高院规定。

  四、如果审判庭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审判庭可以也应当直接根据查明后确定的案由判决而不应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审观念,如果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进行侵权之诉,那么一审法院同样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规定中没有侵犯继承权纠纷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最高院的“侵权之诉”案由中,确实没有一个侵犯继承权的案由。那么本案将永远进入不了实体审理程序,永远游离在程序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共有五类:

  1、法定继承纠纷:其中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范围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共有分类如下: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显然,继承纠纷中没有侵权类,侵犯纠纷中没有继承类,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路将永远停止在案由之争的大门外;众所周知,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

  六、任何民事争诉均是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均必然牵涉到权利的被侵犯;将继承纠纷与侵权纠纷完全割裂并对立,是不科学、不现实、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以案由不相符,驳回起诉更是直接违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例如合同纠纷,违约方既违反了合同,同时也侵犯了守约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权利,所以,合同法给与了当事人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选择权;又如继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获得其应该获得的遗产,这种纠纷,是属于继承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原告可以不做选择,原告只需依据民诉法第119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而不是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侵害了继承人的“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这些合法权利,进而引起本案纠纷,该案应为“继承权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实在不是上诉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上诉状13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号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号xxx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上诉状14

  上诉人: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上诉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昆民六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现依据下列事实和理由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裁定撤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昆民六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内容已完全涵盖了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所有行为,既然被上诉人在起诉时已明确选择了违约之诉,那么就无权以侵权之由制造管辖理由。

  从被上诉人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陈诉的事实理由,均可一目了然地看出,被上诉人是在主张合同的权利,是在指责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所陈诉的事实、理由、证据也是紧紧地围绕着合同而展开。所以,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以实际行为选择违约之诉的意思表示是很明确、很清晰的。

  二、昆明中院认为"被上诉人选择侵权之诉"的理由和依据明显不足。

  我国法院本着"不诉不理"的原则,历来是以当事人的明确表意来确定当事人的诉请。被上诉人在《诉状》中选择了违约之诉的表意是很明确清晰的,相反,从《诉状》中很难认定被上诉人是在选择侵权之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被上诉人)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因原告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上诉人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认定显然是一种主观臆断的行为,因为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份文书表明被上诉人已明确选择了侵权之诉,被上诉人也未在法定时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三、依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已明确选择了违约之诉,就意味着其明确放弃侵权之诉。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对"侵权"与"违约"竞合的行为,是赋予了受损害方的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是"或"项选择,而非"并"项选择,即受损害一方要么选择"违约之诉",要么选择"侵权之诉"。因为不管从字意解释还是从法理解释,都无法认定当事人有权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以"违约"和"侵权"的案由对一种行为主张权利,否则的话,审判机关无法依据"侵权法"还是"合同法"来判决。

  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是"请求解除合同",由此完全可以肯定被上诉人是选择了违约之诉。

  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只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为使昆明中级人民法院成为管辖法院,原告在实为违约之诉中,提出了所谓的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告(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与云南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为由,确认了云南为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籍此形成销售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这一制造管辖的联结点。而实际上,上诉人不但自己没有而且也并没有通过该代理商在云南销售过一只所谓的侵权产品。

  假使昆明中院认定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上诉人侵权行为的立案理由成立,也因被上诉人没有同时起诉销售者(云南的代理商)而导致管辖权应当为制造地的法院所拥有,即应当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者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显而易见,昆明中院在《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款上,还故意回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特别规定。

  被上诉人在《诉状》和20____年9月26日提交给昆明中院的代理意见中,明确表示所起诉的侵权产品中,并没有使用被上诉人的专利技术。所谓的假冒专利行为更是子虚乌有,自相矛盾。如果昆明中院还以根本不存在的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作为确认管辖联结点,显属立案审查不严,导致错误立案。

  五、本案的违约纠纷已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对此管辖也无异议,应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合并审理。

  上诉人日前已以原告的身份依据合同起诉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该案已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被上诉人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也无异议。为避免同一行为事实,两个法院有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可以引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并未发生,双方当事人实际上都选择了违约之诉,无疑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使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所阐述的事实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都只能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状15

  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对***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集团湖南分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分开写出来罢了。而被上诉人所在账单上的签字页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59820元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货款的一种认可。

  再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最晚日期为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日期则为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是真实的,那么以此来要求抵销双方在20xx年4月30日对欠款149581.2的对账确认函,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就同一个问题都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不能就已经清偿了上诉人的货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该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一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已对我方提供的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两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112816.8元货款事实的存在。而我方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3即四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对方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所以根据证据盖然性优势原则,应对我方证据进行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号判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元及预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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