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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常识

时间:2024-06-23 22:11:56 泽森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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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常识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四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常识,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常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常识1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特点

  养老保险分散的是劳动风险,保障的对象是从事正常劳动、得到劳动报酬、承担了缴费义务、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它明显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是强制性。养老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参保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得失来决定是否参加。同时,强制性的另一层含义是,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接受。即指参保方和承保方都没有选择的余地。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社保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二是互济性。也就是说。社会养老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依靠全体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力量来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实现统筹范围内的单位之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互助互济。

  三是普遍性。养老,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人类生存的自然规律表明,在不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一个人必然经过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的过程。因此,每个人都会进入老年,都需要养老。凡是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保障性。实施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保障的水平一般能够维持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准,至少也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准。退休后通过调整机制,还可适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除了以上四个比较鲜明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享受期限的长期性、保障方式的多层次性等特点。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1951年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后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1958年和1978年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制度作了两次修改。197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职工的退休条件、待遇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及深化,特别是工资、财税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式的需要。因此,从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先后迈出了三大步,国务院相应下发了三个具有标志性的文件,被称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三个里程碑。

  第一步,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从1984年起,全国各地先后进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3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资金来源、基金管理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肯定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成果。

  第二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机制。

  199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为贯彻国务院文件,1995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发【1995】98号),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原则,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创新。

  第三步,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下发了《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作为多年来改革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轮廓,对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帐户的计入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近年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统筹层次不断提高。特别是1998年,党中央提出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至2000年末,全国基本实现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发放。使离退休人员从根本上与单位脱钩,真正做到了由企业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切实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之内并且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

  二是达到了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

  三是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山东省规定“中人”满10年)。(注:《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前(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称“中人”)。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常识2

  一、什么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政府和社会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和社会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按1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职工退职、病退的条件

  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因病退休。 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职。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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