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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时间:2024-08-26 23:01:16 社保 我要投稿

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是指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人,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失业保险办理流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1、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医疗保险费补助(补助期限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相同);

  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给予生育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补助;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一类区(除东川区以外的昆明市所辖各区和安宁市)分别为每月953元、1046元、1138元;

  二类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余县级市)分别为每月820元、926元、1019元;

  三类区(其余县)分别为每月709元、801元、894元。

  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4个月;

  (3)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7个月;

  (4)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0个月;

  (5)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3个月;

  (6)满6年不满7年的,领取15个月;

  (7)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3) 应征服兵役的:

  (4) 移居境外的;

  (5)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是哪些?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哪些?

  我省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人。

  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需提供哪些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上报统计部门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及单位财务报表。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注册批准机关)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有效凭证;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工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职工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失业后,应当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证明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中止就业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60日内,到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若60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我省外国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

  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2、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国人,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享受与我省中国公民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4、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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