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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保补缴政策

时间:2024-10-04 10:30:04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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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保补缴政策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按照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和运营并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开支的专项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贯彻实施、高效运转的物质基础。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南京市社保补缴政策,希望能帮到大家!

南京市社保补缴政策

  根据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的通知》(宁社险管[2014]19号)精神,以南京高淳区社保补缴政策为例:

  社会保险费补缴情形

  (一)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参加险种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各险种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予以补足(涉及1996年12底前的缴费基数除外)。

  (三)参加我区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先行补缴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参加我区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我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补缴至15年(补缴失业保险费需先行补缴同期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已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之月前的失业保险费不予补缴。

  (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享受相关待遇、因死亡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由于未参保或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引起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

  社会保险费补缴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1995年底前社会保险费的,以相应补缴年份的上年省、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20%、个人缴费比例按3%,其他险种按历年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1996年1月及以后社会保险费的,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性收入为缴费基数,按历年同期缴费比例补缴。补缴基数执行我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以我区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执行我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未满30年、女未满25年,且实际缴费未满10年的,应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申请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跨结算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本金外,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社保补缴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补缴申请表》或其他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不包含发生工伤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按规定向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或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到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前台办理补缴手续。

  2、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申请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向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或经办机构提交区社会保险稽核机构出具的稽核意见文书及相关补缴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到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前台办理补缴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失业保险费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凭初审、复核材料,到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补缴手续。

  4、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向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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