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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表

时间:2022-10-06 15:11:34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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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解读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就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年度汇算清缴的对象

  1. 居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对象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凡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

  实行核定定额(不含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 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的对象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如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手续;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二、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时间

  1.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规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年度汇算清缴的报送资料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四、年度汇算清缴的特殊规定

  1.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4.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常见问题

  问题一:我企业总公司设立在北京,另有两个分支机构设立在外省市,请问这两个分支机构是否参与汇算清缴?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问题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正式报出前,我们还要提前做什么工作?

  回答:至少需要做好两件事。

  一是资产损失申报,二是政策性搬迁、高新企业优惠、境外所得抵免、房开企业开发产品完工、直接投资收益免税等税收优惠事项的备案工作。

  具体备案事项,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问题三:我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是否也要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回答:需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问题四:我公司于2015年8月开始清算,是否要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回答:需要,但汇算清缴的时间是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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