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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和廉租房申请
公租房和廉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房申请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须2年以上;
2、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达到廉租房申请条件。
3、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廉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廉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廉租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廉租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廉租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廉租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廉租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廉租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廉租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廉租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廉租房申请所需材料:
1、廉租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因服兵役和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区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廉租房申请人家庭有合并计算情形的,还须提供父母、子女或孙(外孙)子女家庭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廉租房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资料: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产权证的,须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或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私房已出售的须提供原产权证复印件和买卖契约。
(4)廉租房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5)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盖拆迁单位公章)。
(6)廉租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须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廉租房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工作单位在鄞州区外的,还须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证明。
(8)其他住房情况证明(建设用地状况证明等)。
4、廉租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日前十二个月收入证明。收入家庭只需要提供《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区社保部门或原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镇(乡)街道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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