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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设是民心工程
保障房建设资金从哪来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修订后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天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实施。
针对全国各地普遍出现的保障房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办法》明确了我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6大来源,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含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比例安排的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的资金、通过融资取得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的资金等。
记者了解到,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筹集、管理以及相关工作开支,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市住房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和规划国土部门的职责及分工,并规定,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气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发布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莉英)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在10分钟内响应,发布精细到2公里、每小时更新一次的全市精细化格点气象预报——《深圳市全面深化气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于日前发布实施,提出到2018年,搭建“深圳气象云”服务平台,构建气象大数据共享开放机制,使深圳气象服务整体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为进一步提升气象监测预警和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细则》确定了深化气象防灾减灾机制、气象服务管理体制、气象业务科技体制、气象行政管理体制等四方面18项改革任务,包括完善气象灾害四级联动机制、完成基层气象灾害监测与联动平台建设、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完善公共安全气象保障机制等内容。
为完善高级别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停课停工机制,《细则》提出,将引导用人单位将高级别台风暴雨预警的停工条款写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加强对技工院校执行预警停课制度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面向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培训机构的预警停课机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
2012年5月以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后印发了《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湖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2]6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鄂财库发[2013]11号),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开设、资金拨付、账户和资金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有力的支持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有的未由住房保障部门开设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
有的财政部门没有及时足额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拨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有的未执行账户资金拨付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建筑商或最终收款人。
有的没有按规定支付或使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
有的地方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内控制度不健全,约束机制不到位,监督职责不落实,有的甚至资金经办、审核、复核等多个相互制约的岗位和环节一人承担。
有的相关管理人员思想素质低,工作作风差,法纪观念淡薄,等等,从而导致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资金结余过大,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挤占、挪用、贪污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账户的设置。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的责任主体,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只能开设一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设立、变更、撤销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凡是没有按要求开设账户的,要及时更正开设,且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
二、严格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或本级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指标文件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同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不得滞留国库,不得将资金直接从国库支付给建筑商或最终收款人。
(二)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按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支付到建筑商或最终收款人。
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三、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加快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支付建设资金。
对年度终了资金结余量大、项目落实不到位的,省将在下年度分配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四、认真履行监管职能。
(一)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及资金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的实时监控,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及其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的对账户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各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内部管控制度,规范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设置,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业务经办、复核、审批、执行各环节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强化内部约束,杜绝一人多岗或一人承办的情况出现,切实防范资金使用的风险。
五、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市、州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自查自纠及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是否开设在住房保障部门。
(二)财政部门是否及时将中央、省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及本地筹集的资金拨付至账户,财政部门是否经常对账户资金进行核对检查。
(三)账户资金管理内控机制是否健全,重要凭证、印鉴是否分别管理,经办、审核等是否分设管理,账户资金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四)各类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结余情况及减少结余的措施。
(五)财政、住房保障部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人员工作作风是否正派,有无不良嗜好。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将本级及所辖县(市)检查情况汇总后于201 3年11月20前报省财政厅(综合处)。
省财政厅将对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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