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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细则的区别
制度与细则的区别
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制度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制度”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三)“制度”的基本要求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制度”的分类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五)“制度”的发布
制度的发布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六)“制度”的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2.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
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七)“制度”的写法
规章制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制度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以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如《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另一种是以单位名称、适用对象、文种构成,如《××大学校产管理制度》、《××市工业局廉政制度》,单位名称,或是规章制度适用的单位或范围,或是制订、颁发单位名称。
2.正文: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
(1)分章列条式(章条式):即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条。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
总则:一般写原则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内容。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务、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该项有时也可视具体情况置于分则或附则中)。
分则: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通常按事物间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表述奖惩办法的条文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该文书与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规定附件的效用,数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条款式:这种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一般开头说明缘由、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列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其第1条相当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当于附则的写法。
3.制发单位和日期: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八)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体式上较其他事务文书,更具有规范性。规章制度,用语简洁、平易、严密,在格式上,不论是章条式,还是条款式,本质上都是采用逐章逐条的写法,条款层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编、章、节、条、款、目、项。一般以章、条、款三层组成最为常见。
2.内容的严密性。规章制度需要人们遵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因此其内容必须有预见性、科学性,就其整体,必须通盘考虑,使其内容具有严密性,否则无法遵守或执行。
细则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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