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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例 细则的区别
法 条例 细则的区别
法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称为“法”,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通则”、“条例”、“决定”、“规定”、“补充规定”、“解释”、“办法”等的名称。
相应的例子是:《公司法》、《民法通则》、《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办法》等。
需指出的是,“决定”、“规定”、“补充规定”、“办法”等文件通常都具有临时性特点,并非永久性的法律,它们随时都有可能被后来通过的正式法律所代替或吸收。
尽管如此,它们的效力仍在宪法之下,在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之上。
条例
由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大、地方政府以及中央军委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多命名为“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
相应的例子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
论效力,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高于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和地方法规。
细则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细则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
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
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
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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