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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型保障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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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
管理办法
承租家庭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租、出借、调换、赠与、出售保障性住房。
承租家庭或者个人因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变化需调换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报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调换房屋应当在全市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公示。
注意事项
承租家庭或者个人擅自出租、转租配租型保障房的,以及承购家庭转让、赠与、出租配售型保障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产权人收回房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障对象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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