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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保障房申请表格

时间:2022-10-09 02:57:00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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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保障房申请表格

  在哈尔滨申请保障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申请表又该怎么填写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XX]4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住房发[20XX]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保障性住房资格实行统一申请审核和年度复核。

  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家庭,近期主要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现将我市2016年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及年度复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审核

  (一)申请准入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经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4)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2)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3)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2)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

  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诚信承诺书,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者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护照;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6.符合优先优待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属于本市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还应当提供毕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材料;属于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哈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材料;属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劳动(聘用)合同;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实行诚信承诺制。

  申请家庭应诚信申报、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及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单位或个人,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对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中,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未如实提供家庭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其行为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其全部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且满足优先优待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受理并初审,由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媒体上公示通过后,予以登记,核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通知书》。

  (三)申请受理时间

  2016年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实行集中申请。

  申请受理期限: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时受理资格申请工作。

  二、年度复核

  (一)复核范围

  已取得《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通知书》的家庭应当进行年度复核,其中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外。

  (二)复核标准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2.新就业无房职工资格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经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4)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4.外来务工人员资格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2)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3)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外籍来哈务工人员资格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2)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三)复核材料及办理程序

  2016年度保障性住房资格复核家庭应提供如下材料:

  1.《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通知书》原件;

  2.申请表;

  3.诚信承诺书;

  4.申请条件变化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满足优先优待条件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保障性住房资格复核实行诚信承诺制。

  复核家庭应诚信申报、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及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单位或个人,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对在保障性住房资格复核中,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未如实提供家庭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其行为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其全部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进行资格复核,并提交相关材料。

  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且满足优先优待条件的家庭,应在保障性住房资格复核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表格中相关内容。

  保障性住房资格复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受理并初审,由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保障性住房资格。

  保障性住房资格年度复核时,应根据家庭人均年收入和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情况,同步调整家庭类别,收回原资格通知书,重新核发资格通知书。

  (四)复核受理时间

  20XX年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复核实行集中受理。

  复核受理期限:20XX年9月5日至20XX年9月30日。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时受理资格复核工作。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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