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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遗属补助

时间:2022-10-07 13:14:23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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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遗属补助

浙江省遗属补助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今年,海盐县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全县享受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进行了待遇调整。

  本次调整的标准为: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

  记者了解到,与往年不同的是,海盐县此次调整标准不再区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实现了城乡人员待遇的并轨。

  据统计,全县企业单位共275人参与了调整,基金每月增加支出约5.61万元。

  本次调整从2016年1月起执行,于2016年10月发放到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15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8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70元提高到930元。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本次调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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