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东莞积分入学公布
2017东莞积分入学公布政策了,下面就是2017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统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管理,根据《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6-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
随迁子女,其父或母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本方案的随迁子女是指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
法定监护人)以及本人均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公民(含香港、澳门户籍)。
拥有台湾身份证或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其入学办法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申请。
父母双方是东莞市户籍或“父母一方是东莞市户籍,另一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纳入积分制入学范围,其入学办法由镇(街道、园区)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统筹安排入学。
第三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统计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
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初中学校,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
第四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随迁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道、园区)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道、园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申请人父母在莞的服务年限、居住年限、参保年限、纳税情况、文化程度、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居所情况、科技情况、参加社会服务情况、计划生育情况以及申请人在莞接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五条 本方案中的“申请人”(即学生)选取父或母一方作为“积分方”进行积分,父母双方不交叉或累计积分。
积分方式如下:
选择以服务地申请 |
父母双方均缴纳社会保险费 |
父母双方在同一镇(街道、园区)服务 |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
父母在不同镇(街道、园区)服务 |
以在申请地服务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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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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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以自有居所所在地申请 |
父母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
|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
第六条 本方案共有六个积分项目(见第七条),其中一至五项为基本积分;第六项为加分项目。
第七条第五项“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项目为申请人(即学生)积分,第六项“加分”项目第5小项第(2)点为申请人(即学生)和积分方(即申请人父或母)合计积分,其余积分项目为积分方(即申请人父或母)积分。
第七条 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在莞服务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的时间:
1.工作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工作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工作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二)在莞居住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时间:
(1)居住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居住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居住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三)在莞参保年限
在东莞市按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年1.5分,总分不超过50分。
(四)在莞纳税情况
在东莞市内累计纳税情况(该项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此项最高不超过100分):
1.个人所得税
(1)近3个纳税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3000元的,10分;满4000元的20分;满5000元的30分。
(2)近3个纳税年度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2.个体工商户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3.企业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认缴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的,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4.房屋契税
近5个纳税年度个人在我市购买住房所缴纳的房屋契税,每满1000元积1分,多套房屋契税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五)在莞接受教育年限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1.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累计满2个学期的,3分;
2.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累计满4个学期的,6分;
3.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累计满6个学期的,10分。
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和初中学校:
1.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2个学期、有学籍的,2分;
2.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4个学期、有学籍的',4分;
3.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6个学期、有学籍的,8分;
4.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8个学期、有学籍的,12分;
5.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10个学期、有学籍的,16分;
6.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12个学期、有学籍的,20分;
7.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14个学期、有学籍的,24分。
(六)加分
1.文化程度
(1)大专学历,5分;
(2)本科学历,10分;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15分;
(4)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30分。
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和本科学历积分。
2.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1)高级工或初级职称,5分;
(2)技师或中级职称,10分;
(3)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15分。
3.居所方面: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5年以内的(含5年),15分;5年以上的,30分。
非住宅类房产不加分。
4.科技方面(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取最高一项加分,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发明或奖励的,选取其中一项加分):
(1)满足以下任意一项,30分:近5年获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近5年获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完成人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前三完成人;近5年获市级及以上专利奖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
(2)近5年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发明人,20分。
5.在莞参加社会服务:
(1)近5年在莞参加义务献血的,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近3年申请人和积分方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的,每满50小时2分,两人合计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6. 计划生育方面: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20分;
(2)如实申报婚育信息的,5分。
第八条 各积分项目提供材料见《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第九条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填报的志愿以及学位供给情况,统筹安排被录取的申请人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申请人因其父母服务地或自有居所变化需要转学到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民办学校的,或申请积分入学未被录取需要再次申请的,需在新一年度的积分入学申请期间重新向镇(街道、园区)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各审核部门根据积分标准,重新评定申请人积分,并按照当年提供的学位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条 申请人在积分制入学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表、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且在之后的3年内不予受理积分制入学申请,被取消的积分制入学指标将按照申请人的积分顺延录取。
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重读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该学期结束后,取消其免交学杂费的待遇。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镇街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积分制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制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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