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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级残疾补助标准
农村一级残疾补助标准,农村一级残疾补助标准有哪些呢,下面带来农村一级残疾补助标准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农村一级残疾补助标准【1】
1月1日起,我省将对全省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
一级重度残疾人
可获护理补贴
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将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纳入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统一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从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
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
建立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从明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
各地要将已确定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障范围。
安排残疾人就业
企业可获奖励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
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床位托养残疾老年人。
对非营利性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
特教寄宿生
生活补助提高
我省将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以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举办的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的学生,实施“三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
到2016年,省级财政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从每人每年1500元逐步提高到3000元,寄午的学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
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农村一级残疾补助标准【2】
我省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将纳入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今后同样享受重度残疾人补助救助制度。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提出统一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从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
投放一定数量
适合残疾人乘坐的出租车
意见要求,各设区市应通过政府购车、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引导当地出租车企业逐步投放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乘坐的出租车,并推广残疾人电话约车服务,满足残疾人出行需求。
各地要将已确定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障范围。
意见还要求,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并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以及加装电脑读屏软件等。
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市级以上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为视障人群提供学习服务。
提至每人每年3000元
特教寄宿生补助
意见提出,继续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给予免费的抢救性康复救助。
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以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举办的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的学生,实施“三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
到2016年,省级财政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从每人每年1500元逐步提高到3000元,寄午的学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
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交通费进行补助,并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保证残疾儿童不因交通问题辍学。
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残疾学生的校服、床上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予以补助。
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用人单位
超额安排残疾人有奖励
意见还提出,我省将建立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
同时,我省将实施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一系列措施。
如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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