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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实例
农村宅基地转让实例,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下面带来农村宅基地转让实例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农村宅基地转让实例【1】
【详情】
村民江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份宅基地。
江某便与同村黄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江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黄某将款项支付给江某。
当黄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黄某无法建房。
黄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邻居张某以黄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
1、江某取得第二块宅基地是否合法?
2、江某与黄某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3、黄某的诉求有无法律依据?
(1)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所以江某在有宅基地的前提下又取得第二块宅基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2)江某取得第二块宅基地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江某不具有使用该宅基地的权利,那么江某转让该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所以无效。
(3)因江某与黄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黄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黄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
侵权的前提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本案中黄某建房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就没有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黄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案外链接】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取得方式基本上是无偿取得。
原则上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者抵押。
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的话,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可以随地面上的房屋一并转让,但是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涉案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农村宅基地转让实例【2】
20**年张某(为城镇户口,并不是信某村人)在渭南市某乡信某村购买李某的宅基地及之上的房屋,20**年因为要拆迁,村上召开会议,宣布相关征地事宜,关于李某宅基地及之上的房屋确定给李某拆迁补偿。
张某给村上及拆迁部门说明情况,但是仍没有结果。
本案涉及的问题为:1 、张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2 、张某的损失如何赔偿。
律师认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张某为城镇户口,并且不是信某村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所以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2 、张某和李某的合同无效,李某应当归还张某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他直接损失也应当赔偿。
农村宅基地转让实例【3】
宅基地相关法律知识八问:
1、 农村宅基地的权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依法享有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2、 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问题有哪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
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大石乡按安徽(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省标准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①因结婚原因,确需要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③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④原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宅基地可以转让或继承吗?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
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
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6、农民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由原土登记机关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买卖房屋后,应当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8、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若干情形
农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闲或农转非迁出等原因,将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处分。
从受让方的主体特点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
因本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其当事人双方毕竟没有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争议不大,进入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较少。
目前主要争议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效力问题上,主要形式表现在:
1、城市居民取得农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据继承、赠与等行为取得的;有因农转非后仍继续持有的;有依据买卖协议取得的;有购得诉争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转手卖给其他城市居民的。
2、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这种情况包括不同省份、市区之间,乃至同一区县不同村镇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形。
除单纯的买卖行为外,还有转让后该买方的外村村民又与本村村民结婚的;有为规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居住的。
由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及审批权限不同,现有诉争的买卖协议上可见从村委会到乡政府盖章确认的多种形式,更以无任何组织确认的情况居多。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化上看,诉争房屋转让过程中及其后,宅基地使用权多以未发生改变为主,也有受让方取得行政机关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有取得建房批示许可以及诉争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情形。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工作,办理程序:提交申请——资料审查——现场核实——签定协议——审核报批——交地付款——权证注销。
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区土储中心将收回的原农村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2.产权证;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退出的书面意见;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房地产权证、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租赁住房证明等材料;6.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通知书;7.其他材料。
案例解析
案例一:
案情介绍
去年10月,武汉(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市某城中村村民康某与城镇居民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康某因投资服装生产以18万的价格将自有的一套房屋及院落卖给朋友张某,签约当日,张某一次性支付房屋价款,康某则将房契及房屋交给了张某,同时村委会代表即该村主任也在上面签字认可,表示同意康某出售该房。
2010年底,康某遭遇车祸死亡,康某的服装生产销售由此陷入困顿,经济日渐拮据的康某家人不愿继续待在城市,由于回农村又无房居住,于是向张某提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现愿将原来的购房款还给张某,张某将房屋归还,在遭张某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合同无效,房屋应归还康某家人,购房款退还给张某。
律师分析
这个案例里涉及到一个概念,“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简单点说,宅基地的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中联地产律师建议,读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是近郊或者城中村的房子,一定注意辨别土地性质是否是宅基地,因为其风险较大,建议最好不要购买。
案例二;
案情介绍
您好,我是因读大学原因于1999年农转非的,现在居住在祖居地,本村,户口挂在本镇,选举权也在本村,富阳没有房产(包括房改房、商品房等等),其他地方也没有房产,农村农居点的房子可以确权给我吗?
律师分析
根据《富阳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审批取得宅基地,后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它集休经济组组,或因工作、学习等原因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其宅基地仍在使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三:
案件介绍:
问城镇户口继承农村祖产,可否对房屋进行翻建。
律师分析:
继承所的房屋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因继承人为城镇居民,依法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故祖宅无法翻建扩建,仅能维修。
且在该房屋被其所有权人拆除或者自然毁坏灭失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这宗宅基地。
案例四:
案件介绍:
非农户口在这种情况下能办理宅基地证吗?如果托关系办了证,今后该证件合法有效吗?今后拆迁有补偿吗?我和我父亲都是非农户口,是“四属户”。
老家的宅基地证是我母亲的名字。
母亲早年去世了,但我父亲在母亲去世前就住在老家,后来由父亲办了建房证,我出资建起了新房子,可不久父亲也去世了;我想把宅基地证办成我的名字,不知能否办。
办了合法吗?拆迁会赔偿吗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如果你不是该村村民的话,是不能申请到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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